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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地级市管县是否违反宪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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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4-06-24
这段时间正在进行地级市[指的是非较大的市]管县是否违反宪法的问题的讨论: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http://www.xzqh.org/bbs/dispbbs.asp?boardID=3&ID=16979


较大的市[非宪法的法律规定]
(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784474678-
把(媳妇=儿子妻子)当(媳妇儿=自己妻子: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扒灰。媳妇指儿子妻子而非自己妻子
把(女婿=女儿丈夫)当(女婿儿=自己丈夫: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乱伦。女婿指女儿丈夫而非自己丈夫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4-06-25
我理解这两个“较大的市”其实不是一个概念。
存在即合理,不过研讨还是必须的~~~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4-06-26
设立地级市,并管辖区县并不违反宪法
设立地级市,并管辖区县并不违反宪法

1、国务院有权规定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宪法》30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宪法》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30条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区划权。因为宪法的基本原则,都要通过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具体体现,虽然宪法没有“较大的市”的具体解释,但是国务院根据宪法30条的原则,根据89条的授权,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区划调整,让部分比较大的城市管辖区和县,不能说这是违反宪法的行为。


2、怎样理解“较大”

《宪法》并没有对“较大的市”进行具体的解释,也没有具体标准;国务院在把握这条的时候,的确容易给人造成误解,一些不算很大的城市也管辖了区和县,并升格为地级。在没有大家公认的具体标准出台之前,对哪些市算“较大”,哪些不算“较大”肯定会有争议,但是要看到事物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区分城市大小,不像区分西瓜大小一样容易,国务院还要顾及宪法中其他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平衡、城市地位、未来发展、经济辐射等等,来确定“较大”还是“较小”。对个别城市大小有争议,充其量只能说在把握“较大”时,还应更慎重,不能因此就随便说国务院“违宪”。

从全国600多个“市”(地级市、县级市)来看,目前管辖区和县的200多个“地级市”总体上都可以算得上“较大”,只要总的原则(即地级市普遍比县级市要大)正确,就不能认为国务院“违宪”。


3、关于现有的“较大的市”的解释,不能算是对行政区划中“较大的市”的解释

在《立法法》中,明确规定了“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几年前,国务院也先后5次批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即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宁波市、淄博、邯郸市、本溪市、苏州、徐州市。这些市可以依法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显然,这些“较大的市”仅仅是扩大了立法权的城市,与宪法行政区划上的“较大的市”不是一个概念。

因为一是宪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只有人大常委才能解释什么是宪法中的“较大的市”。二是《立法法》或其他任何法律法规中对“较大的市”的解释,仅仅只能在《立法法》或本身的法律法规中有效,不能溯及《宪法》,特别是对于立法权限的解释,更加不能溯及《宪法》中行政区划的解释。因此,这里也不存在一个违宪的问题。

4、怎样看关于对“较大的市”的不同解释

国务院也先后5次批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立法法》中,明确规定“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立法法》和国务院两者确定的“较大的市”的范围本身就不同,而且都不是针对行政区划来定义的。因此国务院在执行宪法,进行行政区划时,再设立一批“较大的市”有什么不可以!

有些人会问,为什么国务院先后5次批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现在又在行政区划中确定别的“较大的市”,这不是很不严肃的事情吗?对这个问题,要这样看,“较大的市”实际上是个语文词汇,针对不同的法律环境,有不同的解释无可厚非,而且即使国务院“自己打了自己嘴巴”也仅仅是国务院自身法规不严密而造成的,也不存在违反宪法的问题。


5、关于地级市管辖区县的问题

宪法没有规定地级市可以管辖区县,现在地级市普遍管辖区县,这是不是违反宪法呢?这其实是一个逻辑问题,地级市不是以为其“地级”而有权管辖区县,而是因为其“较大”,所以管辖区县,那么凭什么说“地级市”就是“较大的市”呢?这其实也是一个逻辑问题,因为,国务院按照自己的标准,执行宪法30条,认定一些城市比较大,让其管辖区县(处级),为了更好的协调关系,将该市升格为地级(厅级),因此就出现了地级市等于“较大的市”的现象,这当然也不能算违宪!至于有的人说,一些不是很大的城市也升格为地级了,这其实又回到了本文第“2”点的问题,——即,怎样理解“较大”。


6、怎样理解宪法中“法无规定的就是违法”
一些网友说的“违宪”,理由之一便是宪法没有规定地级市可以管辖区县,没有规定“较大的市”的范围,国务院设立了“较大的市”来管县区,这是违宪;即“法无规定的就是违法”。

“法无规定的就是违法”在行政法体系中对政府行为可以说得通,但是对《宪法》,就不能这么简单地说了。因为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基本上都是原则规定,不会规定得太细。既然宪法89条规定了国务院可以根据30条的原则,行使相应的行政区权,怎么就能说“法无规定”呢?充其量,只能说法没有很具体、很详细的规定罢了;然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基本上不可能对问题规定得太细,都要靠人大制定的其他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来具体化。

如果《宪法》也能适用“法无规定的就是违法”,那么,宪法也没有规定广州、武汉是“较大的市”,那么广州、武汉管辖区县,是不是也是违宪呢?显然不能这么说,这样反而违反了宪法的原意。因为宪法30条的原意是规定直辖市以外的一些大城市是可以管辖区县的.

总结以上6条,设立地级市,并管辖区县,并不违反宪法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4-06-26
违不违宪不是由你说了算!
缩省并县 省县直辖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4-06-27
关键是县的问题。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4-06-28
[face=黑体]不敢投票![/face]

这事情决非多少人赞同或反对的问题。
这涉及谁有权解释宪法。因此合理的投票题目是:你是否赞成人大常委会释宪,确定地级市管县是否违反宪法。
心存千秋 方能面對目前; 胸懷全局 始可經略一方
http://mkcnzaa.blogspot.com/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4-07-25
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禁止。
*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4-07-26
以下是引用环球旅客在2004-7-25 21:48:23的发言:
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禁止。

对政府而言============法无许可即禁止
把(媳妇=儿子妻子)当(媳妇儿=自己妻子: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扒灰。媳妇指儿子妻子而非自己妻子
把(女婿=女儿丈夫)当(女婿儿=自己丈夫: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乱伦。女婿指女儿丈夫而非自己丈夫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4-07-27
当某事引起社会反响时,中国就好象偏于“法不许可为违法”/
主張①省province府metropolis※(道region)-②郡city county縣county-③市city鎮township鄉municipality區borough※(坊precinct-社區commune村莊village)三級政府六級區劃■衆議院參議院聯合立法-地方自治-司法獨立......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4-07-27
请大家再次阅读3楼的第5条,然后继续

仔细阅读了上述6条,我觉得说的很对,宪法高于一般法律,它和一般法律是有不同。
上述6条中,12346我理解说的都是一个问题,就是“较大的市”的认定,看来从法理上是完全可以说的通的。唯有第5条,是逻辑问题。既然是逻辑问题,那我就也要来说说逻辑。

5、……因为,国务院按照自己的标准,执行宪法30条,认定一些城市比较大,让其管辖区县(处级),为了更好的协调关系,将该市升格为地级(厅级),因此就出现了地级市等于“较大的市”的现象,这当然也不能算违宪……

我对这条的解读是,设立地级市是因为这个“较大的市”已经管了县,考虑到管理体制的关系,则把这个“较大的市”定的级别高一级,即地厅级。进一步我解读为,逻辑上,管县在先,升格在后。国家撤地建市的时候,通常都是“撤消某某地区,设立某某市(地级),管辖哪些哪些县”,“管县”和“升格”同时提到。不过这并不违反第5条,因为我们完全可以在逻辑上将它定出个先后来,就是认定“管县”在先,“升格”在后。

好,这样问题就出来了。1988年广东省东莞市升格为地级市,可它并没有管县,那么它就不具备升格的要件,而且它至今不分区(县级区),换句话说,它没有任何升格的必要性。

第5条后面那句————
至于有的人说,一些不是很大的城市也升格为地级了,这其实又回到了本文第“2”点的问题,——即,怎样理解“较大”。
————我也认为一些不大的市管县,也确实不是问题的关键,就像重庆可以直辖,但是广州却不能直辖。“较大”是一个认定,国务院和相关机构有权认定它。
但关键是,一旦认定,那么管县也好,升格也好,都应该是坚持一个标准的。
现在第5条的解释根本不能解释“东莞市”的现象,而其它的市管县,还是逻辑推出来的。
今天即使东莞管了县或区,第5条仍旧不充分的,因为“升格”在先的事实已经注定,如果后面再管县,那就更有问题了。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4-07-27
紧接我上面的话,

实际上6条中,有5条都在论证“市管县”是合宪的,我一点异议也没有。只有第5条提到了“地级市”。但是正如我说的,地级市管县的第5条,并不成立。
在实际上,我们看到,直辖市可以管县。
因此我认为,“县级市管县”也不违宪,理由同3楼(除去第5条)。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4-07-28
其实我认为是不合理.这点就足够了!
吾之所愿——复我汉唐 兴我华夏!
大中华帝国——万世长存!
自由—民主—我可以为此奋斗终生!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4-08-01
第5点是针对“宪法没有规定地级市可以管辖区县,现在地级市普遍管辖区县”是否属于违反宪法问题而论述的,东莞没有管县,自然不在这个论述的范围内!而且东莞的模式正好证明了第5点所说的,一个市,不是因为地级了就可以管县,而是因为符合了宪法的“较大“,才可以管县,这是必要条件!

另外,“认定较大”、“管县区”、“升格”基本上是同时进行的,没有什么先后,符合标准就认定较大,升格为地级,有县可管的,管之,没有的就不管!
只是为了说清道理,在文字上有了先后,可能因此造成误会!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4-08-01
无论如何,如果提到地级市,那么对他的所有表述,对东莞市都是适用的。如果仅仅认为市管县合法,那么县级市代管就可以了,为什么要升格为地级?
无论哪个市升格,他们的理由都应该是类似的,不能因为东莞不管县市就把他排除在外。
否则无论如何是解释不充分的。

我也认可你对“市管县”合法性的论证,但我认为,这并没有说明为什么是地级市,不是县级市。你对为什么升格为地级市的说明,在逻辑上,还是文字上,显然有偏差的。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4-08-02
以下是引用keating在2004-8-1 13:25:57的发言:
无论如何,如果提到地级市,那么对他的所有表述,对东莞市都是适用的。如果仅仅认为市管县合法,那么县级市代管就可以了,为什么要升格为地级?
无论哪个市升格,他们的理由都应该是类似的,不能因为东莞不管县市就把他排除在外。
否则无论如何是解释不充分的。
我也认可你对“市管县”合法性的论证,但我认为,这并没有说明为什么是地级市,不是县级市。你对为什么升格为地级市的说明,在逻辑上,还是文字上,显然有偏差的。

这不是什么关键问题。
并没有把东莞排除在外,如果说排除了,那么仅仅是第5点排除了。
既然是论理,就要就事论事,在第5点上,论述的是地极市管辖县区违不违宪的问题,那么就应该针对这个问题来说。个别地极市不辖县,和这个论点没有什么关系!

对老猫的问题:简单说,既然宪法给了国务院行政区划权,那么,在行政区划上,规定“较大的市”的权利就是国务院了!除非宪法有更具体的规定,否则国务院没有违宪!况且从地极市普遍较大可见,国务院也没有离谱到随意设置“较大的市”的情况。请详见3楼!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4-08-03
你要论证的是“地级市管县是否违反宪法”。

在我看来,你的论证是一个三段论:即

市管县不违法宪法,
地级市是市,
所以地级市管县不违法宪法。

如果要这样证明的话,没有第5点,你就已经说明的很充分了。就是这个三段论是成立的。我一直也是这样主张的,即我也认为市管县是可以有依据的。

可是这样的话,还要第5点做什么呢?
第5点你本来是想把县级市排除出去,因为不只地级市是市,县级市也是市。可是第5点根本做不到。

你说——
第5点是针对“宪法没有规定地级市可以管辖区县,现在地级市普遍管辖区县”是否属于违反宪法问题而论述的,东莞没有管县,自然不在这个论述的范围内!——
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因为第5点明显写着提升地级市的原因是“管县”带来的。
这是讲到了升格的原因,这个原因对东莞当然应该适用。怎么可以不讨论。

所以我认为,你的论证实际上有偷换概念的嫌疑。
你先把地级市扩大为市,然后用“市”来论证合法性,完了再缩小到“地级市”。这显然是把概念泛化了。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4-08-05
我论证的时候,只是有感而发,不是什么"三段论"
各点之间基本上是并列关系!不是楼上总结的那样!

该文只要使人们认识到地级市不违反宪法就可以了.
并不是论文,没有这么严密的逻辑和"三段论"____拙作而已!欢迎批评!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4-08-09
你是袁世凯吗?别装!!!!!![em03]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4-11-25
地级市管辖区县并不违反宪法,但管县级市违反宪法。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04-11-25
地级市不能等同于较大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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