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行政区划为人诟病最多的就是“市制”的泛滥。而“市制”泛滥的本质原因,就是混淆了地域型政区和聚落型政区的不同概念。“市”本来是聚落型政区,却用作地域型政区,当然会有违和感。
下一步行政区划改革的重点,就应放在理清地域型政区和聚落型政区上,对地域型政区建立政权管理机构,对聚落型政区实行地方自治。
国家、省、县属于地域型政区概念,市、镇、乡、村属于聚落型政区概念。理清了这两种不同的政区概念,我国行政区划改革的路径也就清晰了——
一、我国实行“中央——省(自治省、都市省)——县”三级区划管理,三级政权分别建立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套班子及相应的职能部门。
现在的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改为自治省。现在的直辖市改为都市省。省为正部级。
现在的地级市(地区、盟、自治州)或整体改县,或拆分设县,大的县或县级市也可单独设县。县为正厅级。
二、县下设市、镇、乡等自治政区。自治政区只设行政机构(市公所或镇公所或乡公所)和代议机构(市议会或镇议会或乡议会),县级职能部门可以在市(镇)设分支机构。
现在的地级市市辖区可合并设市;人口较多且城镇化率较高的县也可设市。市为副厅级。市下设区(现在的街道和乡镇改设),区只有服务机构(区公所)。区下设居委会。
现在的人口较少的县可以整县设镇,或拆分设镇、乡。镇为处级,乡为副处级。镇乡下设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