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名单的通知
2020-11-26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
经国务院同意,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了《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国家文物局在充分听取长城沿线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名单。现将名单印发你们,并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构成情况
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构成以秦汉长城、明长城主线,与抗日战争、长征等重大历史事件存在直接关联,以及具有文化景观典型特征的代表性段落、重要关堡、重要烽燧为主,共计83段/处,其中秦汉长城重要点段12段/处,明长城重要点段54段/处,其他时代长城重要点段17段/处,包括战国秦长城5段,唐代戍堡及烽燧4处,战国燕长城2段,战国齐长城、楚长城、赵长城、魏长城各1段,以及金界壕遗址等具备长城特征的边墙、边壕、界壕重要点段2段(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名单详见附件)。
二、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管理要求
(一)全面落实保护责任。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相关规定,落实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管理使用单位的直接责任,建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动态清单,明确奖惩机制和保障措施,着力推动长城保护“五纳入”,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为工作重点,着力强化管理力度、改善保护状况、提升展示水平。
(二)重点强化空间管控。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管控,组织编制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文物保护规划,重点细化保护区划界划、保护管理规定及空间管控指标。保护范围原则上应划定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上空作为净空管控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仅限进行保护管理、展示阐释及参观服务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且相关设施不得破坏长城历史文化景观及周边生态环境。应严控涉及长城的建设项目,做好文物影响评估,相关方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征得文物部门同意后,报相关部门批准。推进涉及长城的土地储备考古前置改革,如遇重要发现,及时调整保护区划。
(三)加强日常监管与监测。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明确并强化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机构,鼓励长城资源集中分布的地方建立长城保护研究专业队伍。落实长城执法巡查、保护员巡视及保养维护工作制度和经费保障,加强保护、管理专业技术培训,充分发挥长城保护员作用。探索遥感技术、小型无人机等适用于长城安全防范与执法监管的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技术巡查与人工巡查有机结合,加快推动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监测试点以及监测预警体系、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建立定期监测、反应性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强化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执法和安全监管,充分借助综合执法部门或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力量,严厉打击涉及长城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升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监管水平。
(四)着力缓解消除险情。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在2021年6月前完成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险情隐患排查工作。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指导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抢险加固。根据险情排查结果,组织、指导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专业机构循序渐进地开展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研究型保护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规范长城保护项目管理,严把方案审核关和施工质控关,重点加强施工组织、工地检查和竣工验收,确保长城保护项目实施效果。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保护工程项目应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近期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五)提升展示阐释水平。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围绕长城国家公园建设总体目标,深入挖掘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的历史文化内涵,提升现有长城相关博物馆、陈列馆展示水平。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前,应科学核定、发布长城点段的游客承载量。经过评估具备开放条件的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应确定参观游览区管理机构,制定分级分类开放策略,设置必要的展示、服务及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参观游览区管理规定和游客管理应急预案,并依法履行申报备案程序后向公众开放。鼓励各地实施预约参观、引导参观等机制,规范、引导游客参观游览行为、提升展示效果。对于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保存现状较为脆弱的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保存状况,确保文物本体、周边环境及人员安全。
(六)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定期评估《长城保护条例》、《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省级长城保护规划以及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规划实施情况,指导、督促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长城保护传承利用相关任务、目标。每年11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划内的长城保护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国家文物局。202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全面完成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机构建设、空间管控、监测管理、保护修缮、展示阐释等各项工作,全力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国家文物局将组织专业机构、专家适时开展抽查评估,并酌情开展专项反应性监测。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名单
国家文物局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