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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务]转-从巡抚兼理河务到南北河总分治——清前期河政体制演变研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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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22-04-28

从巡抚兼理河务到南北河总分治——清前期河政体制演变研究

田一平


巡抚河道兼衔起于晚明河南、山东等地,并一度成为河总稳定河务的重要辅助。但巡抚兼理所导致的巡抚河权过度扩张,不利于河政的整体性。随着清康雍之际黄运水情的变化,河权重新向河总集中,形成了“一督、四抚、三总”1共理河务的格局。本文重点讨论巡抚兼理河道的成因及其与清前期河政改革的关系。
一、河南巡抚兼理河务的基础与条件

河南在明代实行黄河、运河分理制度,设有分司与管河道两套管理体系:总河—管河道—地方河、印、佐贰官系统和工部—管河分司—地方河、印、佐贰官系统。因此,这两套系统的运作均离不开地方州县行政机构的协作。明万历五年(1577年),因河道总督一职撤销,黄、运事务依辖地由各巡抚分管。万历七年,议准山东、河南、南北直隶各巡抚衔内添“兼管河道”四字,给予专敕。

清顺治初年,复设总河,仅河南一处保留河道兼衔,其巡抚敕书内亦注明“一应河道堤防水利……须上紧料理,早竣工程”2。顺治十六年(1659年),总河朱之锡以明代“巡抚亦兼河道之责”为由,建议恢复黄、运区域山东、凤阳、河南巡抚兼理河务之职。但山东巡抚徐文秀认为,山东与河南不同,“河南抚院敕内衔内见俱兼管河道,贵院事同一体”,而山东“耳目有限”,“非共任其责,不免秦越异情”3,拒绝了此提议。巡抚兼理首次尝试虽然失败,但从一个侧面可见河南巡抚与河总衙门实为一体。从清初开始,河南河务在银钱、物料、人夫等方面,“受成于巡抚”,且“平时工程之事,大率倚办于州县”4。

首先,银钱管理上。清顺治初年,河南已有相对较为完整的地方岁修制度,沿河州县也有相应的库存河银制度。5布政司及其下属府、州、县印官须负责河银征解,如未完成,将会受到停升督催等处罚。6河银开支,则有奏销制度。如顺治五年,河南巡抚吴景道调用1万两库储岁修银用于汴口工程,后会同总河将河道人夫钱粮造册奏销。7

其次,物料供给上。顺治十三年,管河道员方大猷令各夫每年种植柳麻等项于各县河衙。8然至康熙十一年(1672年),除柳园外,物料俱民间纳粮种地以供采办。如需协济江南物料,需用民船挖沟引水拉至大河。因此,物料上管河官需与地方印官、巡抚共同协商解决,或免民协济之累,或增民运脚之银,或组织雇船运柳。9

最后,人夫安排上。顺治初期,河南河夫名为雇募,实则签派,民夫来源集中于河南中部地区10,“河工每岁用夫或万余名”11。为调节各地河役的畸重畸轻,巡抚会同总河起初采用逾额协济签派民夫办法。顺治十五年,总河朱之锡、河南巡抚会商之后,决定以“地方远近、熟地多少”为调夫标准。康熙十二年,又因“堤坝年年兴修,民累不堪”12,巡抚佟凤彩请求停止签派,改为以河银募夫,河银不敷,则由巡抚题请动支另项钱粮13。

顺治十六年后,因黄、运关系变动以及卫河分司裁撤,巡抚管理河务的权力进一步扩大。

顺治十六年,归仁堤决,“睢湖之水悉由决口侵淮,不复入黄刷沙”14。黄河流缓沙停,河道淤高,极易倒灌洪泽湖,导致高家堰决。由此,黄运矛盾转移至江苏清口。基于此,河总对河南河道治理提出如下要求:“北固开封之障,增卑培薄;中慎桃宿清之守,帮助中河两岸。”15宿迁以下有清水入黄河,得以刷沙;宿迁以上至河南一带无清水入黄河,必须将两岸堤工小心修防,令水不出漕,导水由漕中行。16随之,河南河道治理仅为“固堤”,治运需求削弱。至此,河南河务实际上已经独立于总河,由巡抚稳定管理。

卫河分司驻扎河南辉县,有防止“卫河岁受沁河之害”17职责,但管河道下已设武陟、河内县主簿管理黄、沁事务,故“卫河之官不得干预沁河之事”。另外,卫河分司需负责卫河水源如临清一段的济运安全。但从明隆庆、万历年间,漳水北徙,流入滏阳河,入卫一股遂决18,卫河济运逐渐困难。分司日常事务仅局限于保证泉闸按时启闭,防民间私自“盗泄水利”19。因地方州县印官即可胜任此事,故卫河分司自设官以来“钱粮不与闻,冲塞不得问”20。康熙四年,总河朱之锡以“卫河旧系卫辉府通判专司”,“归府正事权稍重,卫河一差,河身虽由直隶,地方历来无甚工作”等理由,请裁卫河分司。河南疏浚搠刀泉与禁防盗泄水利事宜,归分守河北道及卫辉府通判管理。21至此,卫河沿线成为第一个地方兼理河务的区域。

康熙十七年,河总驻地由济宁迁至距河南祥符、中牟等地更远的清江浦,河总难以兼顾河南河务。同年,河督靳辅即以“抚臣就近勘核,事必得当,而属员奉行亦速,欺冒之弊亦无所施”22,奏请河南巡抚暂时兼理河务。由此,河南巡抚兼理地方河务制度正式拉开序幕。
二、巡抚兼理与河南黄、运治理的一体化


康熙二十四年,通过管河道呈报与巡抚移覆,靳辅发现巡抚兼理下的河南厅汛存有疏漏。黄河区域,沿河两岸均有堤工,但堤长数十里却只有一官,河官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卫河区域,每岁粮运北行之时,分巡东昌管河道则将开闸事“呈报总河衙门,移文河南管河道”负责23,其他时候,则由卫辉通判兼理。然卫辉通判有兼管地方粮捕事务,难以专理。丹、沁、彰区域为灌溉,常私自建闸蓄水,阻碍济运。针对这些问题,靳辅进行了厅汛布局调整。

1. 黄河区域的“依堤布局”。
改革之前,沿河管河厅汛布局是“以县为汛”,即一县设一河汛,除祥符、封丘、中牟外,黄河两岸地方只设主簿或县丞一员管理该县河务。此易导致几种情况:一为河员因南北河务而疲于奔波。如原武县办事地点在黄河北岸,但“南岸止有六百余丈,不便添设一官”24,每次办事,河员与百姓来回奔波渡河,十分麻烦。二为河员数额分布不合理。如兰阳、仪封、荥泽“两岸均有堤工,俱长数十余里,乃向来止有管河官一员,不特奔驰难及”25。三为行政交界处河防困难。“异地之官尽护其界,异职之使各争其利。”26为解决以上矛盾,靳辅在二十四年按照“河道堤岸”的思路重新布局,以优化河政的垂直管理体系。河政厅汛以南北河堤为基础,按照河患程度裁改,如“裁济源主簿一员,移设兰阳,改为兰阳县管河主簿……原武南岸交由郑州州判管理”27。至此,豫省沿黄厅汛“增设丞薄,分化堤岸”28,形成主簿管理北岸,县丞管理南岸的新格局。靳辅又将山东单县南岸2000余丈堤工交于河南虞城管理;河南考城北岸5000余丈堤工交于兖州黄河同知督修,曹县印、河官员就近修防。29由是,虞城、考城、曹县三处实现跨省治理。

2. 卫河区域的规划统一。
康熙二十九年,“小丹河口下横河筑坝十八渠,民田涓滴不沾水泽”。三十一年,为解决卫河济运问题,靳辅对卫河道沿线实行统一河改。一是结束卫河沿线地方管理,添设河道专员,归并管理。“设大名县、卫河县丞并与浚县、内黄二县管河县丞归大名府通判管辖;河南以丹、卫相交区域为中心,添设修武、汤阴管河县丞并交于怀庆府通判管理。”二是归并关联厅汛,加强河南黄、运河政的一体化。靳辅将尉氏县县丞裁去,改设修武县、丹河县县丞,并河内、武陟管河县丞,令怀庆府通判管辖30,管理范围直接由黄、沁区域扩至丹、卫河区域;将汲、新乡、获嘉、淇、辉五县河官归卫辉府通判管理,保证管河道及其下属通判可以有效管控卫河河源;在安阳、汤阴设置县丞,专管洹、卫两水,并于康熙三十二年题准彰德府管河同知一员,专管府属洹、卫、淇三河河道31。至此,河南黄、运机构相互联合,河政基础逐步稳固。

通过康熙中期改革,黄河沿线“依堤布局”,完善了管河道黄河沿线厅汛的分布,强化了管河道对于彰、卫、怀三府河务的管辖。巡抚下达治河任务,通过管河道合理分配于地方。巡抚通过一次次河务,河权不断扩大,引发了地方与河政新一轮变革。

3. 河、政关系的新构建。
康熙四十四年,康熙帝因“直隶、山东河道与总河相距甚远”32,要求河务“一应工程事务照河南例,各交与该省巡抚就近料理”33。黄、运由按河道管理走向“划区分治”。河总一人实际仅负责江南河务,河南、山东、直隶黄、运区域实际由地方掌握。岑仲勉称其为“南河、东河分治的滥觞”34。巡抚兼理模式的扩张,促使新的河政关系构建,推动河政进一步变革。

一为打破了印、河行政界限。巡抚兼理河务后,有权依据河事,将地方官照黄河定例议处。35河官如若不称职,巡抚亦可题参。如康熙四十九年,直隶巡抚赵弘燮题参北河分司色图浑“精力不继,不能稽查”36。巡抚还有权保题河员、印官。如蒲城县知县李玉堂先被李光地保题为漳河同知,后被赵弘燮保举为山东盐运使。37这样就打破了印、河升调界限,强化了沿河印官河务守责意识。稽曾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议,将沿河府、州、县官升调河工道厅,而河员亦可升为沿河地方官。雍正帝则明确规定沿河州县员缺,“均令该督抚与本省现任州县内遴选调补”38。至此,沿河地方州县印官被不同程度地纳入了黄河管理体制之中。39

二为奠定了河抚共治的格局。地方兼理河务模式为执政者提供了新的河政思路。地方巡抚能帮助河总管理河务,相互协调,防止错漏。同时,督抚权力扩大,能与总河相互制约,协商共事。雍正帝任命稽曾筠为东河河总时,亦任命田文镜为河东总督,并对稽曾筠言,“河工钱粮,巡抚固不可挽越,然以为未曾经手,遂乃概行诿卸河臣,亦属不可。尔等自应会商确当,公同具奏为是。咸似此各抒己见,密折陈奏,朕不洞达情节,殊难批谕”40。由此可见,督抚与河总意见分歧,不能轻易密陈皇帝裁决。
三、 巡抚兼理模式的衰落与南、北分治的成型


清康熙中后期,巡抚兼理促成河权分割,奠定了雍正以后南北分治格局。然地方河权严重挤压河政机构,不利于河政管理发展,巡抚兼理弊端显现。至康雍之际,黄、运矛盾再次转移至河南,巡抚亦不能应付猛然激增的河务。南北总河分治变革由此开始。

1. 巡抚兼理河务的不足与衰落。
巡抚兼理河务作为总河辅助模式,推动了河政变革,并产生相应成效。但康熙中后期黄河多事,巡抚兼理模式的缺陷和弊端便逐渐暴露了。

其一,地方能动性多有不足。巡抚虽能及时处理河务,但多为“查漏补缺”,非主动“防患”。如物料上,无预备机制,“每遇水长工危,辄至束手无措”。设立副总河后,才“依江南岁抢修之例,按年估修,以资巩固”41。另外,巡抚会为免责而推诿河务。工部尚书王鸿绪在谈到山东开浚河道一事时曾言:“河臣因去岁回空阻滞,若题参河道,则自己亦当请议处。故商抚臣,抚臣又因历年存贮亏空已多,遂借闸工为开除而阻滞之,河员反置局外矣。”42

其二,治河专业性不足。雍正元年(1723年),郑州知州误听来童寨居民,“连夜挖阳武民堤放水,致漫溢杨桥官堤”43。河督齐苏勒在赶到河南后指出,“新筑各项堤埽,应设堡夫防守河南,向无额设桩手、埽手。凡遇工程俱系现雇土人,做法颠倒,徒资糜费”44。石文焯还指出,豫省黄河工程修筑防护,“河官不敷委用,皆系调委府州县等官”45。河官与河夫在质量与数量上严重不足,易生河防疏漏。

其三,治河整体性不足。随着河南河事增多,康熙帝逐渐认识到河务整体管理的重要性。如当其对比明朝治河发现,自康熙元年以来“俱在徐州以下修筑”时,随即提醒“徐州以上地方河臣亦当留意”46。但到康熙末年,河政管理的地方分离状态并未解决。地方河官受制于巡抚,难免影响总河命令贯彻。如雍正初期,副总河稽曾筠下令派发物料,管河道员陈世倕“于紧要工程所需物料,不即给发价银,以致迟误”47。地方官惧怕赔补,属员相互畏缩48,致使河务呼应不灵,相互掣肘。同时,如果治理的河道经过数个行省辖区,河政命令常常要跨省会稿。如康熙四十五年,恩县四女祠引河疏浚工程,涉及直隶河务,山东巡抚需“移咨直抚查明开浚,使清河、武城二县会同兴工”49。可见当巡抚兼理的扩张已严重挤压河政,反让河督“甚是掣肘”50。

其四,贪冒滋生。康熙中叶以后,因政务废弛,河工开支、奏销,缺乏有效监管,地方印、河官员相互勾结,河款贪冒频发。潘威等认为,康熙时期施行“永不加赋”,地丁银成为清政府最为稳定的收入来源,河工经费开始与地丁银挂钩,短时间内拖欠现象明显减少,但汇报、核算等措施尚贯彻不利。仅康熙五十一至五十四年,就有90万两白银没有造册送交中央政府;河工用银经常“缓急不济”51。张鹏翮言:“分工人员,领帑到手,任意花销。河身挑挖,不及原估十之三四。”52王鸿绪奏报,南河闸工“久不见料估册到”53。田文镜上任河南巡抚时查出,“有等不肖州县,平日承筑堤工,止知扣克土方,价值肥己,草率完工”54。康熙五十二年,虽规定“嗣后一应岁修工程,均令河道总督亲勘,以杜冒销之弊”55,但终究难以挽回河政败坏之颓势。

康熙末年至雍正、乾隆年间,黄河频繁决堤,大决口多数落在河南省内。56从康熙五十七年起,武陟黄沁水并涨,决何家营57;六十年八月,河决怀庆府武陟县之詹家店、马营口、魏家口等处;六十一年,复漫涨钉船帮南坝,尾接至秦家厂子堰,决断20余丈,又将新筑月堤塌断水;六月初四日夜,沁水暴溢冲塌秦家厂北坝台八丈南坝台九丈五尺58。整个河南“应行预防之要地,而河员置若罔闻,必至十分威迫,方行抢救。其余防微杜渐之道全然不讲……两岸年久旧工之二十年前大相悬殊”59。巡抚难以应对频繁河患,河总又鞭长莫及,跨区域管理造成命令传达周折反复,这些弊端日益突出,促成了雍正帝对河政的改革。

2. 黄、运三河总分理格局的形成。
河政改革从雍正元年开始,依次推进,逐步形成了三河总分理的格局。

首先,确定在河政中以河总为主、巡抚为辅的行政地位。当年,雍正帝任命山东按察使齐苏勒署理河道总督60,同时告诫山东巡抚黄炳“河工修筑机宜不可自作聪明,一切俱听齐苏勒调度。但将钱粮及夫料等项预备充足,不至迟误”61。也就是说,河政由河总专管,巡抚需听河总统一调度,负有后勤保障之责。

其次,构建专业河政。雍正帝命稽曾筠暂署河南巡抚。在之后的短短一年内,稽曾筠便率祝兆鹏、朱藻、李世杰、高文凯、张近光、冯敬玉、朱于宣、拖克拖海62等与河总齐苏勒共同处理中牟决口、郑州童民寨民堤、中牟县杨桥官抢护等事件,由此熟悉河务。同时,为训练河夫,齐苏勒还“于南工选千总二员,率领谙练河兵八十名暂驻工所,以防伏、秋两汛,以便教习土人按法修防”63。河官与河夫具备之后,雍正帝即于二年命嵇曾筠为河南副总河64,河南巡抚不再兼理河务。四年,副总河的河权进而由河南黄、运两线扩大到了山东。原由山东巡抚与兖宁道管理的“山东与河南接壤之曹县、定陶、曹州、单县、城武等处附近黄河堤岸”,因巡抚、道员“羁留日久,势难兼顾”65,改由副总河稽曾筠就近管辖66。由是,河南、山东之黄河河道的河政归于统一。

最后,形成黄河、运河由三河总全面协调分理的专职河政体系。河南、山东的黄河河政统一之后,其江南河道的专职管理提上日程。同时,山东运河已在东河副总管理范围,运河在直隶、江南的专职管理也提上日程。因此,雍正六年,清廷设江南副总河,管理南河事务。同年,因东河副总管理河南、山东河务和山东运河,事务繁重,添设协理河南河务67,“凡估修事宜,一切题奏,准列名连衔”68。七年,改总河为总督江南河道(即南河总督),驻清江浦;改副总河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即东河总督)。八年,又增设直隶河道水利总督(即北河总督)。69通过雍正时期的调整,形成了南、北、东三河总的河政体系。同时,通过地方督抚调任河总,以加强督抚对于河务的重视和熟悉。

总之,清王朝继承了河南巡抚兼理河道的制度,在顺治、康熙年间开始加强河南巡抚的河权。康熙四年,河南完成了分司裁撤,将河政统归于管河道。三十一年,靳辅完成黄、运一体的河务厅汛改革,完善地方河政,进一步扩大了巡抚的河权。到康熙后期,山东、直隶的河务“一应工程事务照河南例,各交与该省巡抚就近料理”,形成了地方督抚与河政的新关系。但是,地方督抚虽然扩大了对于河政方面的管理权、决策权、任命权,有利于就近调集地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地方印、河官员可以互相通融,但也存在着缺乏治河的能动性、专业性和整体性等弱点,难以应对河南河患频发和统筹黄河治理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雍正帝即位之后,首先确定了河政中以河总为主、巡抚为辅的行政原则,建设专业化的河政机构和队伍,统一了河南、山东的河政,最终形成了黄河、运河由北、东、南三河总全面协调分理的专职河政体系。除北河河总事务后来由直隶总督兼理之外,东河总督与南河总督设置历经雍、乾、嘉、道、咸五朝。直至咸丰五年(1855年)黄河铜瓦厢决口以后改道山东入海,南河总督才于咸丰十年裁撤;东河总督则一直延续到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在河政方面,基本上遵循了雍正朝总结确立的河总为主、巡抚为辅的行政原则。

注释
1《高宗实录(七)》卷454,乾隆二十二年八月丙子条,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926页。

2“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明清档案》,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出版,1986年,档案号:A15-115,B8475。

3“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明清档案》,档案号:A34-101,B19361-B19363。

4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史研究室:《再续行水金鉴·黄河卷》卷7《附编二·豫河志》,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958页。

5潘威等:《清代黄河河工银制度史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17页。

6康熙《大清会典》,《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第6909页。

7《钦差巡抚河南地方等处提督军务兼理河道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吴景道恭报汴河决口工程钱粮》,顺治六年,清代河工档案,档案号:1-25-7-12。转引自潘威等《清代黄河河工银制度史研究》,第19页。

8康熙《开封府志》卷6《河防》,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刊本,第21—23页。

9《钦定八旗通志》卷207《人物志·佟凤彩》,《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68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90—91页。

10潘威等:《清代黄河河工银制度史研究》,第15页。

11《仪封县志》卷4《河渠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183页。

12康熙《开封府志》卷6《河防》,第20—21页。

13田文镜、王士俊:《河南通志》卷15《河防四·河防考》,《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5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93页。

14傅泽洪:《行水金鉴》卷47,《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80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649页。

15黄委会黄河志编辑室:《历代治黄文选》,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99页。

16《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31《工部·河工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4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41页。

17田文镜、王士俊:《河南通志》卷76《议杜河患疏》,《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8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36页。

18史念海:《中国的运河》,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38页。

19朱之锡:《河防疏略》卷19《题留河差各分司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9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846页。

20田文镜、王士俊:《河南通志》卷76《议杜河患疏》,《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8册),第536页。

21朱之锡:《河防疏略》卷19《题留河差各分司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93册),第845、847页。

22《靳文襄公奏疏》卷2《江南大修疏》,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188页。

23薛凤祚:《两河清汇》,《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79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61页。

24吴文炘:《乾隆原武县志》卷3《河防》,乾隆十二年(1747年)刻本,第4页。

25傅泽洪:《行水金鉴》卷166《官司》,《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8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575页。

26光绪《曹县志》卷7《河防》,《中国地方志集成》(第84册),南京:凤凰出版社,2004年,第121页。

27傅泽洪:《行水金鉴》卷166《官司》,《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82册),第575页。

28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史研究室:《再续行水金鉴·黄河卷》卷7《附编二·豫河志》,第2958页。

29傅泽洪:《行水金鉴》卷166《官司》,《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82册),第575页。

30傅泽洪:《行水金鉴》卷166《官司》,《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82册),第577—578页。

31傅泽洪:《行水金鉴》卷168《官司》,《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82册),第600页。

32王先谦:《正续东华录》,康熙卷75,康熙四十四年三月乙巳日,光绪年撷华书局版。

33王先谦:《正续东华录》,康熙卷75,康熙四十四年三月丁未日。

34江晓成:《清前期河工体制变革考》,《社会科学辑刊》2015年第3期。

35《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33《工部·都水清吏司·河工三》,第186页。

3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北京:档案出版社,1984年,第957页。

3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652页。

38王志明:《雍正朝官僚制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34页。

39贾国静:《水之政治:清代黄河治理的制度史考察》,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第42页。

40《清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第44册·稽曾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第17页。

41稽曾筠:《防河奏议》卷1《预拨岁抢修银两》,《续修四库全书》(第49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1、21页。

4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册),北京:档案出版社,1984年,第1057页。

43《清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第44册·稽曾筠),第3页。

44田文镜、王士俊:《河南通志》卷15《河防四·河防考》,第403页。

45《清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第11册·石文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第65页。

46《清圣祖实录》卷209,康熙四十一年九月丁卯,北京:中华书局,第3册,第127页。

47《清世宗实录》(第1册)卷30,雍正三年三月癸卯,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448页。

48《清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第44册·稽曾筠),第17—18页。

49傅泽洪:《行水金鉴》卷142《官司》,《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82册),第275页。

50《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4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678页。

51潘威等:《清代黄河河工银制度史研究》,第26—27页。

52《魏源全集》(第18册),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第506页。

5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册),北京:档案出版社,1984年,第581页。

54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3《文移·为饬查事》,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点校本,第259页。

55《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33《工部·都水清吏司·河工三》,《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4册),第177页。

56岑仲勉:《黄河变迁史》,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565页。

57《武陟县志》卷5《纪事沿革表》,《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第297页。

58田文镜、王士俊:《河南通志》卷15《河防四·河防考》,第402页。

59《清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第1册·齐苏勒),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62页。

60《清世宗实录》(第1册)卷3,雍正元年正月壬辰,第83页。

61《清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第9册·黄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1页。

62《清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第44册·稽曾筠),第1页。

63田文镜、王士俊:《河南通志》卷15《河防四·河防考》,第403页。

64《清世宗实录》(第1册)卷19,雍正二年闰四月丙戌,第314页。

65《清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第9册·陈世倌),第79页。

66《清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第44册·稽曾筠),第37页。

67黎世序:《续行水金鉴》,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156页。

68黎世序:《续行水金鉴》,第158页。

69刘子扬:《清代地方官制考》,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4年,第403页。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22-04-29
清代河督位置是真尴尬,没有属地权,导致治河往往被府县给憋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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