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鲁靖康。原刊《西域研究》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清代新疆厅制并非自甘肃“移植”。新疆设厅有两个显著的高潮时期,一为统一初期的乾隆朝,一为再经收复的光绪朝,所设之厅多数为政区厅,少数为非政区厅。大量的政区厅被改置为其他形式的政区,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过渡性。建省前,各厅同通实缺、要缺、满缺居多,自建省起全系实缺,仍是要缺居多,但不再限定族属,各族兼用。新疆诸厅对于全面认识清代厅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从厅制在新疆的实践来看,那些不享有完整、独立、排他的治权的厅也是一种特殊的政区厅,直隶厅全部隶属于道,未出现直隶于布政司的案例,而且其隶属关系还可能有两部《会典》并未记载的情况,这些都反映出清代厅制的复杂性。 “厅”是清代独创的地方
行政制度,由知府的佐贰同知、通判(合称“同通”)分防地方演变而来,主要施行于边疆
地区。清代的厅或为独立政区,或为上级衙门的附设机构,对清代边疆治理发挥过巨大作用。厅的大量设置是清代地方行政制度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目前学界对清代厅制的研究正逐步走向深入,诸家或从全国性的视角出发进行综合探讨,或以某个区域为主展开个案分析,在厅制起源与演变、厅的判断标准、直隶厅的界定以及厅制在各地的推广实践等方面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2]清代的厅制十分复杂,不同地区的厅有着不尽相同的设置原因、类型、职能、
管理模式、演变轨迹和区域特点,新疆是清代设厅的重点区域,但目前尚无全面探讨新疆厅制的专文,故而笔者不揣谫陋,拟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有助于丰富清代厅制演进的地区案例,并深化对该时段新疆行政制度的认识。古代有将官署泛称为“厅”的现象,本文的厅专指同知、通判之厅,其他职官之厅则不在讨论范围。而且为了完整展现清代新疆厅制的演进情况,笔者探讨的厅不仅包括作为行政
区划的直隶厅、散厅,而且涵盖不是政区的理事厅、分防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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