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自治区改为自治省;
2.州级:地区、
地级市改为州(只保留重要地级市为省辖市)
3.县级:大县划小(30万人以内,面积小于1000k㎡但
人口多于30万的不再划小);市辖
区划小(30万人以内,面积小于10k㎡但人口多于30万的不再划小);县政府所在的镇从事工商贸易人口达3万人的,县可以申请改制为县级市
4.乡级:大乡划小(一两万人为一乡,超2万人要分乡),镇为农村工商贸易集散地3000人以上,可辖毗邻的村庄;坊,撤消现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以一两万人重组为坊;
乡镇坊做为城乡大社区直接
管理居民以及为居民服务。
5.村级:以乡镇坊做为城乡大社区管理及服务居民的情况下,农村地区撤消现有
行政村,以自然村为基础组成村民委员会,再以200人左右(50-100户)分为若干村民小组(100人以下的自然村自成一个村民小组);城镇区域以2000人左右(500户左右)分为社区,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城市居民小区可直接成立居民委员会(相当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都是直接由乡镇坊
人民委员会管理。
由此,各级
行政区划通名如下:
1.省级:省、自治省、市(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2.州级:州、自治州、市(省辖市)
3.县级:县、自治县、市(县级市)、区(市辖区)
4.乡级:乡、镇、坊
5.村级:村、社区(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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