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711阅读
  • 29回复

[地级市]较大的市与设区的市含义变化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23-03-16
【1954年宪法】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1954年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    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在本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1959年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9年9月17日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现予公布。
1959年9月17日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1958年)以来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和农村的人民公社化,密切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关系,促进工农业的相互支援,便利劳动力的调配,决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

【1982年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999年中发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指出:“要调整地区建制,减少行政层次,避免重复设置。与地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实行地市合并;与县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所在市(县)达到设立地级市标准的,撤销地区建制,设立地级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其余地区建制也要逐步撤销,原地区所辖县改由附近地级市领导或由省直辖,县级市由省委托地级市代管。各自治区调整派出机构一地区的建制,要结合民族自治的特点区别对待。盟的建制原则上不动”。

【1999年民发文件】民政部关于调整地区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1999]105号 1999年11月22日)
  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指出:“要调整地区建制,减少行政层次,避免重复设置。与地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实行地市合并;与县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所在市(县)达到设立地级市标准的,撤销地区建制,设立地级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其余地区建制也要逐步撤销,原地区所辖县改由附近地级市领导或由省直辖,县级市由省委托地级市代管。各自治区调整派出机构一地区的建制,要结合民族自治的特点区别对待。盟的建制原则上不动”。
  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地做好地区建制调整工作
  调整地区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理顺行政关系、精简机构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地区建制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各地在工作中即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切实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出发,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调整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地区建制调整工作。
  二、适当调整地改市的标准
  我国现行地改市标准是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行标准存在着指标体系不够合理、未充分体现分类指导原则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地区建制调整工作,需作适当调整。
  调整后的地改市标准为:地区所在的县级市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5万人(人口密度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不低于12万人),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12万人(人口密度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不低于10万人);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其中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不低于30%。财政总收入不低于1.5亿元。
  上述标准只适用于地区建制调整工作。
  三、地区建制调整实施方案及要求
  (一)地区和地级市并存一地的,实行地市合并。请有关地方按此原则提出方案报批。
  (二)对符合调整后地改市标准的地方,各地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办理审批手续。要以省(自治区)、地、市三级统计年鉴数据作为审核依据,严禁弄虚作假。
  (三)对不符合调整后地改市标准的地区,要逐步撤销地区建制,将原地区所辖县划归相邻地级市管辖或由省直辖,县级市由省直辖或委托相邻地级市代管。但在调整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整方案;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不能因为行政区划调整影响社会稳定。
  (四)广西、西藏、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的地区和贵州、云南、甘肃、青海4省的多民族聚居地区以及其他省集中连片贫困老区所在的地区,达到地改市标准的可以改市,达不到标准的可以继续保留地区建制,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撤销。
  四、适当调整地级行政区划单位的管辖幅度
  我国地级行政区划单位规模有的过小,有的过大,不便于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在地区建制调整中,对面积和经济规模过小、人口过少的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可将其与相邻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合并或降低其行政区划等级;对面积过大、人口过多、管理不便的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可适当调小其管辖幅度,但不能增加地级行政区划单位。
  在地区建制调整过程中,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按照中发[1999]2号文件要求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设置。
【2000年立法法】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1954年较大的市是否可以理解为大区未撤销时,由其直接管理的市?即较大的市=设区的市
195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即较大的市=设区的市
之后因为存在直属于省且设区的市,与地区同级,称之为地级市?此时,较大的市是设区的市的特例
2015年立法法修改删去较大的市概念,是否可以理解为较大的市=设区的市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23-03-16
现在解决较大的市、地级市、设区的市之间的关系,不修改宪法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参照5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较大的市即设区的市?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23-03-16
      如果"较大的市"和"设区市"就是地级市,那么省县派一直在造谣地级市非法!

      倒是真正宪法和组织法里面没出现的"街道办事处"的合法地位问题,却没有人提起!
你是xxx又如何?然而我赵日天并不服!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23-03-16
回 赵日天 的帖子
赵日天:      如果"较大的市"和"设区市"就是地级市,那么省县派一直在造谣地级市非法!
      倒是真正宪法和组织法里面没出现的"街道办事处"的合法地位问题,却没有人提起! (2023-03-16 22:03) 

1954年全国人大通过,2009年废止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地应当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任务如下:
  (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简和管辖区域的大小,设干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一人。
  街道办事处共设专职干部三人至七人,内有作街道妇女工作的干部一人。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干事都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委派。

  第六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非经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

现行地方组织法
第八十五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八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23-03-16
回 赵日天 的帖子
赵日天:      如果"较大的市"和"设区市"就是地级市,那么省县派一直在造谣地级市非法!
      倒是真正宪法和组织法里面没出现的"街道办事处"的合法地位问题,却没有人提起! (2023-03-16 22:03) 

旗、自治旗、林区、特区才是真正的“非法”政区。不仅在《宪法》中没有,在《地方组织法》中也都没有。
自治旗在《立法法》中也没有。

地级市实际是对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中的直筒子市的合称。设区的市在《立法法》中拥有立法权;直筒子市则要省一级的法律中,另行规定比同设区的市拥有立法权(每增加一个直筒子市,相关法律就要修改一下,增加该市)。

当然,地级市本身只是个行政区划级别的具现,是一个统计学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学概念。拿地级市这个名词来说违法,本身就没有任何意义。
[ 此帖被夕阳西下在2023-03-17 00:09重新编辑 ]
移动:小心😆电信🤣诈骗
电信:小心😳移动🙄支付陷阱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23-03-17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旗、自治旗、林区、特区才是真正的“非法”政区。不仅在《宪法》中没有,在《地方组织法》中也都没有。
自治旗在《立法法》中也没有。
地级市实际是对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中的直筒子市的合称。设区的市在《立法法》中拥有立法权;直筒子市则要省一级的法律中,另行规定比同设区 .. (2023-03-16 23:57) 

旗确实没有,林区 特区 矿区 新区这归入区没什么问题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23-03-17
回 鲨鱼辣椒 的帖子
鲨鱼辣椒:旗确实没有,林区 特区 矿区 新区这归入区没什么问题 (2023-03-17 08:41) 

宪法规定的区除了特别行政区外只有市辖区。
矿区、新区,说是市辖区还勉强可以,它们确实是作为市辖区存在的。
林区、特区,就难说了,统计市辖区时并不包括特区和林区。没有谁认为六枝特区是六盘水的市辖区
林区就更不通了。唯一的林区神农架是湖北省直管的,宪法并没有规定省分为区

另,X区算市辖区的话,自治县可以算县的一种吗?这样直辖市管自治县也就没问题了
多数人一生三件事---自欺、欺人、被人欺
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内心缺少什么。
一个人越在意的地方,就是最令他自卑的地方。
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林语堂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23-03-17
县级市,地级市,省级市,其实都是对不同等级的“市”的一种称谓,从另一个角度上说,市其实不是一个通名,而是一种以工商业为目的而聚集人口的一种城镇形态

只不过我们几乎不说省级市,而是直辖市,我们也没有真正的镇级市,其实也可以有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23-03-17
其实就是因为存在少量地级市没设区,造成的畸形
李清微信:13520508091
公众号:每天一杯好酒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23-03-17
1、直辖市,其实全称为中央直辖市。2、与之对应的还有省辖市,一部分省辖市是地级市;还有一种省辖市是县级市,委托给地区或者地级市或者新疆兵团管理。3、最后一种是自治州辖市(县级市)。4、县辖市目前只有在台湾地区实行。
市县平行平级(厅级),现在的县县级市可以升格或者联县升格。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23-03-17
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都是市。只是行政级别不同。市不能辖市。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23-03-17
较大的市实际含义是(相比周边其他城市而言)较大的(城市)所设的(建制)市。这是一个相对概念,不是绝对概念。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23-03-17
回 murano 的帖子
murano:县级市,地级市,省级市,其实都是对不同等级的“市”的一种称谓,从另一个角度上说,市其实不是一个通名,而是一种以工商业为目的而聚集人口的一种城镇形态
只不过我们几乎不说省级市,而是直辖市,我们也没有真正的镇级市,其实也可以有
....... (2023-03-17 10:26) 

镇本身就是镇(乡)级市,对于城乡二元思想下,城镇是同一类的
所以可以认为县级及以上叫市,以下叫镇

至于镇也管辖大量农村,就更没问题了,因为县级市、地级市都是如此
况且,当初镇也有对乡切块设镇的情况,这一点跟市也是一样的。

唯一的不同就是在于大多数镇的规模小,看上去不像一个城市。
禁止【【【【【轨道部】】】】】回复我的帖子。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23-03-17
54宪法里的“较大的市”,就是相较其他市管辖范围大、规模大,实际上等于“设区的市”。
Sold my soul broke my bones
Tell me what did I get
I kept my promise man
Show me the promised land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23-03-17
回 华彩 的帖子
华彩:镇本身就是镇(乡)级市,对于城乡二元思想下,城镇是同一类的
所以可以认为县级及以上叫市,以下叫镇
至于镇也管辖大量农村,就更没问题了,因为县级市、地级市都是如此
....... (2023-03-17 13:20) 

其实在东部沿海,很多大镇强镇都已经形成了超过十万人口的聚集,比有些县城,甚至县级市,还像个“市”。但考虑到我国总体来说镇比乡多,镇的门槛是低的,所以把拔尖的镇叫做市,也没有什么问题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23-03-17
回 zhaohz 的帖子
zhaohz:宪法规定的区除了特别行政区外只有市辖区。
矿区、新区,说是市辖区还勉强可以,它们确实是作为市辖区存在的。
林区、特区,就难说了,统计市辖区时并不包括特区和林区。没有谁认为六枝特区是六盘水的市辖区
林区就更不通了。唯一的林区神农架是湖北省直管的,宪法并没有规定省分 .. (2023-03-17 09: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9年9月17日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现予公布。
1959年9月17日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1958年)以来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和农村的人民公社化,密切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关系,促进工农业的相互支援,便利劳动力的调配,决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23-03-17
回 aiorio 的帖子
aiorio:54宪法里的“较大的市”,就是相较其他市管辖范围大、规模大,实际上等于“设区的市”。 (2023-03-17 13:43) 

那个时候较大的市与设区市应该是有人口要求的,因此在那个时候较大的市与设区市区别不大。不像现在设区市已经没有人口要求了,比如:三沙市、昌都市、那曲市等,尽管它们是设区事市,但离较大的市还有很大距离,相反有些非设区市按照其人口规模来说绝对可以叫较大的市了,比如:昆山市、晋江市。
[ 此帖被lhqsrc在2023-03-17 21:38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23-03-17
回 lhqsrc 的帖子
lhqsrc:那个时候较大的市与设区市应该是有人口要求的,因此在那个时候较大的事与设区市区别不大。不像现在设区市已经没有人口要求了,比如:三沙市、昌都市、那曲市等,尽管它们是设区事,但离较大的市还有很大距离,相反有些非设区市按照其人口规模来说绝对可以叫较大的市了,比如:昆 .. (2023-03-17 15:29) 

当时确实是有标准的。十万设市,二十万分区,低于标准的可以视情况特批。

不过五四宪法和这个设市标准一共也没执行几年,六十年代开始就慢慢乱套了。。。
Sold my soul broke my bones
Tell me what did I get
I kept my promise man
Show me the promised land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23-03-18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旗、自治旗、林区、特区才是真正的“非法”政区。不仅在《宪法》中没有,在《地方组织法》中也都没有。
自治旗在《立法法》中也没有。
地级市实际是对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中的直筒子市的合称。设区的市在《立法法》中拥有立法权;直筒子市则要省一级的法律中,另行规定比同设区 .. (2023-03-16 23:57) 

旗、自治旗不是非法。内蒙古是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
195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内蒙古人大制定的单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旗(以及苏木、嘎查)的建制。
196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批准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和鄂温克族自治旗制定的《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肯定了自治旗的建制。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23-03-18
回 zhaohz 的帖子
zhaohz:宪法规定的区除了特别行政区外只有市辖区。
矿区、新区,说是市辖区还勉强可以,它们确实是作为市辖区存在的。
林区、特区,就难说了,统计市辖区时并不包括特区和林区。没有谁认为六枝特区是六盘水的市辖区
林区就更不通了。唯一的林区神农架是湖北省直管的,宪法并没有规定省分 .. (2023-03-17 09:29) 

你这么说的话,xxx民族区就不计入市辖区建制,xx民族镇也不计入镇建制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23-03-18
回 鲨鱼辣椒 的帖子
鲨鱼辣椒:你这么说的话,xxx民族区就不计入市辖区建制,xx民族镇也不计入镇建制 (2023-03-18 08:32) 

不一样的。民族区、民族镇,和矿区类似,一般都是计入区、镇的。但林区特区从来都没有计入市辖区,没有任何机构把林区特区当市辖区看待,不服请举例
多数人一生三件事---自欺、欺人、被人欺
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内心缺少什么。
一个人越在意的地方,就是最令他自卑的地方。
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林语堂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23-03-18
回 zhaohz 的帖子
zhaohz:不一样的。民族区、民族镇,和矿区类似,一般都是计入区、镇的。但林区特区从来都没有计入市辖区,没有任何机构把林区特区当市辖区看待,不服请举例 (2023-03-18 08:57)

从六盘水市沿革来看,先是成立了直属于贵州省的矿区,后根据煤炭部要求更名特区,随后成立六盘水市。以及现在民政部的区划代码,也是按市辖区来的。

省直辖的神农架林区确实不能按市辖区看待,现在直属于省的矿区、特区均消失了,从民政部的区划代码来看,属于省直辖县
[ 此帖被鲨鱼辣椒在2023-03-18 17:02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23-03-18
回 鲨鱼辣椒 的帖子
鲨鱼辣椒:从六盘水市沿革来看,先是成立了直属于贵州省的矿区,后根据煤炭部要求更名特区,随后成立六盘水市。以及现在民政部的区划代码,也是按市辖区来的。
省直辖的神农架林区确实不能按市辖区看待,现在直属于省的矿区、特区均消失了,从民政部的区划代码来看,属于省直辖县
 (2023-03-18 16:50) 

代码不关键,事权才是关键,矿区的事权确实是按市辖区来的,但六枝不是。六盘水市并不能把六枝当市辖区管理。
所以特区和林区一样,不能当做市辖区看待。
多数人一生三件事---自欺、欺人、被人欺
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内心缺少什么。
一个人越在意的地方,就是最令他自卑的地方。
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林语堂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23-03-18
问句题外话,为什么1999年对于内蒙古的盟不做大幅调整?盟的本质不也是地区吗?此前哲里木盟和昭乌达盟已经被撤销了啊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23-03-18
回 尚祺宇 的帖子
尚祺宇:问句题外话,为什么1999年对于内蒙古的盟不做大幅调整?盟的本质不也是地区吗?此前哲里木盟和昭乌达盟已经被撤销了啊 (2023-03-18 23:09) 

还有呼伦贝尔盟,伊克昭盟,乌兰察布盟,巴彦淖尔盟,都改市了,9个盟改了6个,然后就停了。
地改市也是一样,新疆5地早就说启动地改市了,又好几年了也没动静
多数人一生三件事---自欺、欺人、被人欺
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内心缺少什么。
一个人越在意的地方,就是最令他自卑的地方。
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林语堂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