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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制]改开后新设县级市及管理关系批文汇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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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23-08-23
说明:
1.原则上,地区、自治州管辖的县撤县设市,国务院或民政部批文如无特别说明,其管辖关系应仍隶属于原地区、自治州。故这种情形下,本帖不录相关省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通知文件。
2.县级市更名批文内容,也不明确管辖关系。默认管辖关系不变,故本帖不录相关省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通知文件。
3.县级市代管关系确定后,因地级市范围内其他行政区划调整的批文中仍表述为“省直辖”,考虑原有管辖关系已有文件确定,本帖不录新的调整相关省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通知文件。


[ 此帖被晦象先生在2023-10-07 22:18重新编辑 ]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23-08-23
1978
9月23日,国务院发出国发〔1978〕182号文:安徽省设立六安市,以六安县的城关镇及周围九个生产队为六安市的行政区域。六安市由六安地区领导。

12月30日,国务院发出国发〔1978〕?号文:广东省设立梅州市。以梅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梅州市的行政区域。梅州市由梅县地区领导。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23-08-24
1979
1月23日,中共广东省委发出《关于设立深圳市珠海市的决定》(粤字[1979]3号):为加强对宝安、珠海地区生产建设的指导,建立出口基地,发展对外贸易,省委决定:一、将宝安县改为深圳市,珠海县改为珠海市。这两个市均为省辖市,分别由省和惠阳、佛山地区实行双重领导。二、成立中共深圳市委和珠海市委。任命张勋甫同志为深圳市委书记、方苞同志为深圳市委副书记;任命吴健民同志为珠海市委书记、麦庚安同志为珠海市委副书记。这两个市委的其他成员,由省委组织部分别与惠阳、佛山地委研究调配,报省委审批。望两市立即开展工作。三、以上决定,先在内部宣布执行。待国务院正式批准这两个市的行政区划后,再对外公布。3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广东省设置深圳、珠海市的批复》(国发[1979]63号):一、将宝安县改设为深圳市,以宝安县的行政区域为深圳市的行政区域,市革命委员会驻深圳;二、将珠海县改设为珠海市,以珠海县的行政区域为珠海市的行政区域,市革命委员会驻香洲。11月26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改变深圳市和珠海市体制的通知》(粤字[1979]106号):为了加快深圳、珠海两市的经济建设,省委、省革委会决定:一、将深圳市和珠海市原来由省和惠阳、佛山地区双重领导的体制改为地区一级的省辖市,直属省领导。二、深圳、珠海两市的工业、农业、交通、基建、财贸、文教、卫生、劳动、物资等计划,从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同惠阳、佛山两地区分开,由省直接下达。


3月9日,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设立鹰潭市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江西省设立鹰潭市,以鹰潭镇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其行政区域除市区外,包括白露、蔬菜、夏埠,童家4个公社和红专垦殖场、带宝山养鸡场2个国营农场。鹰潭市仍由上饶地区领导。
(国务院批文未搜集到)

4月4日,国务院批准湖南省设立怀化市,以怀化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4月23日,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扩大长沙市郊区和设立怀化市的通知》(湘革发【1979】42号):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怀化市,为县级建制怀化市的行政区域为原属怀化县的怀化镇和盈口公社。
(国务院批文未搜集到)

6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设立库尔勒市的批复》:同意你区设立库尔勒市,其行政区域包括原属库尔勒县的库尔勒镇、新城、团结三个办事处和铁克其、英下、恰尔巴格三个公社,以及原属焉耆县的塔什店办事处。库尔勒市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领导。

7月19日,国务院发出国发[1979]181号文:同意四川省设立西昌市,以原西昌县的城关镇、西郊公社、高枧公社、马道公社、红旗公社和喜德县的四德公社划为西昌市行政区划范围。西昌市由凉山彝族自治州管辖。

8月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广东省恢复潮州市的批复》(国发[1979]192号):同意你省恢复潮州市建制。潮州市的行政区域包括潮安县的潮州镇和下津、卧石、社光、黄金塘、六亩等五个生产大队。
(应该缺广东省的批文,明确领导关系)

8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辽宁省恢复朝阳市设立铁岭市的批复》(国发[1979]217号):恢复朝阳市(县级),以朝阳县的朝阳镇、城郊公社,和七道泉子公社的南七道泉子、北七道泉子、上河首、下河首、公皋、水泉、芹菜沟七个大队,西大营子公社的半拉山大队,边杖子公社的铁匠炉大队为其行政区域,由朝阳地区领导。设立铁岭市(县级),以铁岭县的银州镇,龙山公社的园艺、辽海屯、前八里、后八里、七里屯、牛岗子大队,平顶堡公社的地运所、柴河东,柴河西大队,汛河公社的英城子大队和地区种畜场的殷家屯、山咀子、周安屯、顾官屯、官根窑、树芽屯、茨榆台、老官台、房身、八家子、何家屯、左家沟、温庄子、桑园岭、团结、胜利、前进、茨沟、山东、帽山、红旗大队为其行政区域,由铁岭地区领导。

9月1日,国务院批准同意湖南省恢复洪江市,以洪江镇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洪江市由黔阳地区领导。
(批文未搜集到)

9月10日,国务院(国发〔1979〕227号)批准同意浙江省:一、恢复湖州市,以吴兴县的湖州镇和白雀、龙溪、道场、便南四个公社,环渚公社的大东、华丰两个大队,升山公社的湖东大队及吴兴茶场为其行政区域。二、设立嘉兴市,以嘉兴县的嘉兴镇和塘汇、嘉北、南湖、东栅四个公社为其行政区域。三、设立绍兴市,以绍兴县的绍兴镇和城南、亭山、东湖、禹陵四个公社,跃进公社的灵芝、北海、塘南、五星、东方五个大队,城东公社的五云、朝阳、红旗、团结四个大队及梅山公社的先锋、杨渎两个大队为其行政区域。四、设立金华市,以金华县的金华镇和城郊公社,城南公社的红旗、叶村、汪下滩、何宅四个大队,多湖公社的下张、林头、横塘沿、高畈、新丰、张家、七面畈七个大队,新狮公社的五一、道院塘、骆家塘三个大队,东孝公社的东关大队,秋滨公社的西关大队,乾西公社的鲍阳大队,以及东湄公社的潭头滩大队为其行政区域。五、设立衢州市,以衢县的衢州镇和花园公社,石室公社的黄潭口、下石埠、童家、石一、石二、石三、东江、荆溪、崇文、开元寺、郑家、姜家、沙一、沙二等十四个大队,下张公社的乌溪桥、梨园、戚家、邵家、童村、东埂、戴家、台贻、上妙、白沙、杨家田普、十五田普、官庄、闹桥十四个大队,黄家公社的寺前、张家、黄吴、四都刘、东山、十五里、宣家、朱家、下芦、吕宅10个大队,汪村公社的落马桥、黄头街、樟树底三个大队,万田公社的花园、红卫、上埠头、下埠头、河边埂、姚家、白渡七个大队,以及王家公社的塔石塘、方家、杨家、旱东、徐家坞、吕家、苏塘、王家、十三里、上窑、下窑十一个大队为其行政区域。

9月10日,国务院批准同意安徽省设立宿州市,以宿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
(批文未搜集到)

10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江西省设立宜春市的批复》(国发[1979]238号):同意你省设立宜春市,宜春市的行政区域包括原属宜春县的宜春镇、下浦公社的官园、民主、红旗、红星、厚田、永和、东风、东新8个大队,渥江公社的枣树下、新建、张家山3个大队,樟树公社的湖田、岐山、樟树3个大队,南庙公社的窑前大队和油茶林场的前进大队,共16个大队。宜春市由宜春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11月16日,国务院发出国发[1979]269号文:设立鄂城市。将鄂城县所属的城关镇、石山公社、临江公社的杜沟大队,旭光公社的旭光、月河大队,新庙公社的司徒、莲花大队,黄冈县的黄州镇划给鄂城市管辖。鄂城市由咸宁地区行政公署领导。(注:12月5日,湖北省革命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批复,将咸宁地区的鄂城市、鄂城县划归黄冈地区领导。)设立荆门市,以荆门县城关镇及附近35个生产队为其行政区域,由荆州地区领导。设立随州市,以随县的城关镇等部分行政区域为随州市的行政区域。随州市由襄阳地区领导。设立老河口市,以光化县的老河口镇等部分行政区域为老河口市的行政区域。老河口市由襄阳地区领导。

11月16日,四川省撤销乐山县,设立乐山市,以乐山县和五通桥区的行政区域为乐山市的行政区域。乐山市由乐山地区领导。
(批文未收集到)

12月19日(一说29日),国务院发出国发[1979]290号文:设立津市市。以澧县津市镇和新洲公社的关山、团湖两个大队、灵泉公社的大旗大队为其行政区域,由常德地区领导。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23-08-24
1980
6月1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青海省将格尔木县改设为格尔木市给青海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国发(80)157号):同意将格尔木县改设为格尔木市。其行政区域以原格尔木县辖区为基础,将甘森等地草场划归格尔木市,并代管玉树藏族自治州的唐古拉山公社。格尔木市由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领导。

7月1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湖南省恢复娄底市给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同意恢复娄底市建制。娄底市的行政区域包括涟源县的娄底镇和方石、水洋、东风、民福、思塘等五个生产大队,由涟源地区领导。9月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恢复娄底市的通知》(湘政发(1980)84号文)。

7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陕西省恢复汉中市撤销汉中县给陕西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国发(80)187号):恢复汉中市。以汉中县的行政区域为汉中市的行政区域。汉中市由汉中地区领导。撤销汉中县。

7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恢复兴安盟和乌兰浩特市给内蒙古自治区的批复》(国发(80)198号):同意恢复兴安盟和乌兰浩特市。兴安盟辖原呼伦贝尔盟的扎赉特旗、科尔沁右冀前旗、突泉县,以及原哲里木盟的科尔沁右翼中旗,并将科尔沁右翼前旗的乌兰浩特镇恢复为市,共辖五个旗县市,盟机关驻乌兰浩特市。乌兰浩特市的行政区域除科尔沁右翼前旗的乌兰浩特镇外,还将镇附近的居力很、乌兰哈达、义勒力特三个公社和归流河公社的三合大队划为市的郊区。乌兰浩特市由兴安盟领导。

9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河南省恢复周口市、驻马店市给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国发(80)247号):同意恢复周口市,以商水县周口镇的行政区域为周口市的行政区域,周口市归周口地区领导;恢复驻马店市,以确山县驻马店镇及附近的烧山、塘房庄、周庄、邓瓦房四个大队的行政区域为驻马店市的行政区域,驻马店市归驻马店地区领导。

11月1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设立黑河市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国发(80)284号):同意设立黑河市。以爱辉县的黑河镇、幸福公社和西岗子公社的西岗子煤矿、宋集屯煤矿、东方红煤矿的行政区域为黑河市的行政区域。黑河市由黑河地区领导。





[ 此帖被晦象先生在2023-08-24 03:3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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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23-08-24
1981
4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河南省设立义马市给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1)国函字34号:同意你省将义马矿区设立义马市。义马市由洛阳地区行署领导。


6月2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合山市给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批复》(81)国函字73号:同意设立合山市(县级市)。将合山煤矿和电厂所在地来宾县的北泗公社划为合山市的行政区域,市政府设在里兰地区。合山市委托柳州行署领导。

7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浙江省将海门特区改设椒江市给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1)国函字75号:同意设立椒江市。以海门特区的行政区域为椒江市的行政区域。椒江市委托台州地区行署领导。

9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辽宁省设立铁法市给辽宁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1)国函字122号:同意设立铁法市。以铁法矿务局领导的调兵山、大明两个镇和南岭、东调兵山、大明、兴隆屯、尚三家子五个大队,铁岭县的晓明公社,和蔡牛公社的张庄、汪荒地大队,大青公社的腰堡大队,法库县的调兵山、兀术街、泉眼沟、前峪、后峪、高力沟、胡家窝堡、锁龙沟八个大队,为铁法市的行政区域。铁法市委托铁岭行署领导。

9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龙岩县设立龙岩市给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1)国函字125号:同意将龙岩县撤销,改设为龙岩市,以原龙岩县的行政区域为龙岩市的行政区域。龙岩市由龙岩地区行政公署代省领导。

11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湖北省设立恩施市给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1)国函字176号:同意设立恩施市。以恩施县城关镇、红庙公社以及七里公社的新光、民主、红旗、前进四个大队为恩施市的行政区域。恩施市委托恩施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11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云南省将开远县、昭通县城关镇改设为开远市、昭通市给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1)国函字182号:同意将开远县改设为开远市,撤销开远县。开远市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领导。同意设立昭通市,以昭通县城关镇以及蒙泉、守望、博禄、北闸四个公社的十四个大队一百三十七个生产队为昭通市的行政区域。昭通市委托昭通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12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河北省设立廊坊市给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1)国函字?号:同意设立廊坊市,以安次县的廊坊镇以及尖塔、桐柏、北旺三个公社为廊坊市的行政区域。河北省人民政府委托廊坊地区行政公署领导廊坊市。
(需补充文号)


[ 此帖被晦象先生在2023-08-24 03:4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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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23-08-24
1982
1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山东省恢复泰安市撤销泰安县给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2)国函字8号):同意撤销泰安县,恢复泰安市。以原泰安县的行政区域为泰安市的行政区域。泰安市由泰安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1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湖南省设立永州市给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2)国函字9号):同意设立永州市。以零陵地区直属的永州镇和零陵县的朝阳、七里店两个公社,以及天字地公社的建设桥大队,县原种场和所属的茆江桥大队为永州市的行政区域。永州市由零陵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1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河北省设立衡水市给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2)国函字10号):同意设立衡水市。以衡水县的衡水镇为衡水市的行政区域。衡水市由衡水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8月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山东省设立滨州市给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2)国函字151号):同意设立滨州市。以滨县的北镇、博兴县的小营公社和蔡寨公社的朱全镇管区为滨州市行政区域。滨州市由惠民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8月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山东省恢复新汶市撤销新汶县给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2)国函字153号):同意撤销新汶县,恢复新汶市,以原新汶县的行政区域为新汶市的行政区域。新汶市由泰安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8月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湖南省设立吉首市撤销吉首县给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2)国函字157号):同意撤销吉首县,设立吉首市,以原吉首县的行政区域为吉首市的行政区域。吉首市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领导。

11月1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安徽省设立滁州市、巢湖市给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2)国函字257号)同意:一、设立滁州市,撤销滁县。以原滁县的行政区域为滁州市的行政区域。滁州市由滁县地区行政公署领导。二、设立巢湖市。以巢县的城关镇及其附近的东方红、半汤、环城、亚父四个公社为巢湖市的行政区域。巢湖市由巢湖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12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河北省恢复泊头市给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2)国函字269号):同意将交河县的泊镇恢复为泊头市,并将交河县的三十三个大队,南皮县的十九个大队划归市管辖。泊头市由沧州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12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设立绥化市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2)国函字275号):同意撤销绥化县,设立绥化市。以原绥化县的行政区域为绥化市的行政区域。绥化市由绥化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12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恢复北安市和通北县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2)国函字276号):同意撤销北安县,恢复北安市和通北县。以北安镇及东胜、胜利、城郊、建华、自民等五个公社为北安市的行政区域。以通北镇及新民、主星、杨家、石华、赵光、石泉、海星等七个公社为通北县的行政区域。通北县人民政府驻通北镇。北安市、通北县仍由黑河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23-08-24
1983
1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江苏省改革地市体制调整行政区划给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1号):
撤销常熟县,改设常熟市。将原苏州地区的……、常熟六县(市)划归苏州市。……

镇江市改由省管辖……
将原扬州地区的泰州……十县(市)划归扬州市。扬州市改由省管辖……
清江市更名为淮阴市,淮阴市改由省管辖。

2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湖南省改革地市体制调整行政区划给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12号)同意:
岳阳市改为省辖市。
……娄底地区的娄底市……划归湘潭市管辖。撤销娄底市,改设为湘潭市的娄底区。
……娄底地区的冷水江市……划归邵阳市管辖。撤销冷水江市,改设为邵阳市的冷水江区。 
7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湖南省地市合并调整行政区划新方案给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137号)同意:
撤销娄底区、冷水江区建制,恢复娄底市冷水江市(均为县级市),并将两市划归娄底地区。

3月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四川省发挥大中城市作用调整行政区划给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26号)同意:
宜宾市泸州市改为省辖市。

3月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河北省地市体制改革调整行政区划给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27号)同意:
秦皇岛市改为省辖。

4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福建省三明地区行政体制改革给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83号)同意:
三明市改为省辖市。

7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昌吉县成立昌吉市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142号):同意撤销昌吉县,成立昌吉市。8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阿克苏市撤销阿克苏县、撤销库尔勒县并入库尔勒市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163号)同意:一、撤销阿克苏县,设立阿克苏市(县级)。以阿克苏县的行政区域以及温宿县的红旗坡农场和实验林场的五、六两个队为阿克苏市的行政区域。二、撤销库尔勒县,将库尔勒县的行政区域并入库尔勒市。9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和田市和将哈密县并入哈密市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185号)同意:一、设立和田市(县级),以和田县的和田镇以及肖尔巴克公社、拉斯奎公社之一部和县良种场的行政区域为和田市的行政区域。二、撤销哈密县,将哈密县的行政区域并入哈密市。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转发国务院关于批准我区撤销昌吉等四个县设立昌吉等三个市的批复的通知》(新政函(1983)145号):关于领导关系:新设立的昌吉市、阿克苏市、和田市都是县一级市,分别受昌吉回族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和和田地区领导

7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浙江省地市合并实行市管县体制给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145号)同意:
嘉兴市湖州市分别设立城区和郊区。将原嘉兴地区的嘉善、平湖、海宁、海盐、桐乡五县划归嘉兴市管辖。将原嘉兴地区的德清、长兴、安吉三县划归湖州市管辖。
绍兴市设立城区。将原绍兴地区的上虞、诸暨、嵊县、新昌和绍兴县划归绍兴市管辖。
8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通知。
注:此处国务院批文未提出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为省辖,可见国务院默认国发〔1979〕227号文5个市均为省辖市。但实际上地方上并未这么理解。

7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江西省地市机构改革方案给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146号)同意:
鹰潭市改由省直接领导。

7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山西省机构改革调整行政区划给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148号)同意:
撤销运城县,设立运城市
撤销晋城县,设立晋城市
撤销忻县,设立忻州市
榆次、临汾、运城、晋城、忻州等五市均为省辖(县级)市。
(缺省政府文件,进一步明确管辖关系)

7月2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甘肃省恢复平凉市给甘肃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150号):同意撤销平凉县,恢复平凉市,以平凉县的行政区域为平凉市的行政区域。
(缺省政府文件,明确管辖关系)

8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福建省设立邵武市撤销邵武县给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155号):同意撤销邵武县,设立邵武市,以邵武县的行政区域为邵武市的行政区域。

8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贵州省设立凯里市撤销凯里县给贵州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162号):同意撤销凯里县,设立凯里市(县级)。以原凯里县的行政区域为凯里市的行政区域,并将麻江县白午公社的翁义、清新两个大队划归凯里市的鸭塘公社领导。 8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设立凯里市的通知》(黔府(1983)98号)。
(省批文明确为县级市)

8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湖北省地市行政体制改革方案给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164号)同意:
随州市老河口市仍为省辖市(县级)。
荆门市由省直接领导。 
撤销鄂城市、鄂城县,设立鄂州市,……。鄂州市由省直接领导。 
撤销孝感县,设立孝感市。撤销咸宁县,设立咸宁市。撤销均县,设立丹江口市。孝感市、咸宁市、丹江口市均为省辖市(县级)。 

8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吉林省地市州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给吉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173号)同意:
四平市辽源市由省直接领导。

8月3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甘肃省恢复临夏市给甘肃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174号):同意
恢复临夏市(县级)。

8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山东省地市机构改革方案给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175号)同意:
威海市仍为省辖市(县级)。
撤销聊城县,恢复聊城市。撤销临清县,恢复临清市。撤销临沂县,恢复临沂市。撤销菏泽县,恢复菏泽市。撤销莱芜县,设立莱芜市。撤销新汶市、新泰县。新汶市与新泰县合并,设立新泰市。聊城、临清、临沂、菏泽、莱芜、新泰等六个市均为省辖市(县级)。

9月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黑龙江省牡丹江地区实行地市合并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181号)同意:
绥芬河市仍为省辖市(县级)。 

9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陕西省实行地市合并调整行政区划给陕西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187号)同意:
撤销渭南县,设立渭南市(县级)。 
撤销韩城县,设立韩城市(县级)。

9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行政区划给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188号)同意:
恢复宜宾地区,宜宾市仍为县级市。
撤销涪陵县,设立涪陵市(县级)。 
撤销雅安县,设立雅安市(县级)。 

9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云南省地市州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给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189号)同意:
撤销曲靖县、沾益县,设立曲靖市(县级)。
撤销玉溪县,设立玉溪市(县级)。
撤销楚雄县,设立楚雄市(县级)。
撤销保山县,设立保山市(县级)。
撤销下关市、大理县,设立大理市(县级)。


10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地市机构改革方案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213号)同意:
将合江地区的佳木斯市七台河市改由省直接领导。 
设立五大连池市(县级)。

10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市机构改革方案给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批复》((83)国函字215号)同意:
钦州地区的北海市改由自治区直接领导。
撤销玉林县,设立玉林市(县级)。 
撤销钦州县,设立钦州市(县级)。 
撤销百色县,设立百色市(县级)。 
撤销河池县,设立河池市(县级)。

10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机构改革方案给内蒙古自治区的批复》((83)国函字218号)同意:
撤销喜桂图旗,设立牙克石市(县级)。 
撤销布特哈旗,设立扎兰屯市(县级)。 
撤销阿巴哈纳尔旗,设立锡林浩特市(县级)。 
撤销东胜县,设立东胜市(县级)。 

11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恢复吴忠市给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批复》((83)国函字240号):同意
撤销吴忠县,恢复吴忠市(县级)。

11月1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河北省邯郸等六个市实行市管县给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243号)同意:
邯郸、邢台、保定、沧州、承德、张家口六个市改由省直接领导。 

12月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安徽省设立黄山市给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254号):
设立黄山市(县级)。撤销太平县建制。

12月2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广东省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给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3)国函字269号)同意:
撤销中山县,设立中山市(县级)。 
撤销梅县、梅州市。梅县与梅州市合并,设立梅县市(县级)。
1984年1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粤府〔1984〕3号):关于中山市、潮州市的隶属关系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为便于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佛山市管辖中山市;委托汕头市管辖潮州市。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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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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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6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辽宁省撤销铁岭、朝阳地区和铁法市等问题给辽宁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4)国函字104号)同意:
铁岭市升为省辖市。以原铁岭市的行政区域设立银州区。
撤销铁法市
朝阳市升为省辖市。

9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永安县设立永安市给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4)国函字131号):同意撤销永安县,设立永安市(县级)。

9月1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伊犁地区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84)国函字135号)同意:将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辖的伊宁市……划归伊犁地区。伊犁地区行政公署驻伊宁市。

11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塔城县设立塔城市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84)国函字158号):同意撤销塔城县,设立塔城市(县级)。

11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安达县设立安达市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4)国函字159号):同意撤销安达县,设立安达市(县级)。

11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阿勒泰县设立阿勒泰市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84)国函字160号):同意撤销阿勒泰县,设立阿勒泰市(县级)。


12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临河县设立临河市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84)国函字174号):同意撤销临河县,设立临河市(县级)。

12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井冈山县设立井冈山市给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4)国函字175号):同意撤销井冈山县,设立井冈山市(县级)。


12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青铜峡县恢复青铜峡市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84)国函字180号):同意撤销青铜峡县,恢复青铜峡市(县级)。

12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资兴县设立资兴市给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4)国函字184号):同意撤销资兴县,设立资兴市(县级)。

12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吐鲁番县设立吐鲁番市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84)国函字187号):同意撤销吐鲁番县,设立吐鲁番市(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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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1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辽宁省锦西、北票、海城、复县改为市给辽宁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10号)同意:
撤销锦西县,设立锦西市(县级)。
撤销北票县,设立北票市(县级)。
撤销海城县,设立海城市(县级)。
撤销复县,设立瓦房店市(县级)。


1月3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云南省设立畹町市给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16号)同意:
撤销畹町镇(县级),设立畹町市(县级)。

2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吉林省调整通化地区、四平市行政管理体制给吉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17号)同意:
通化市升为地级市。 
浑江市升为地级市。 

2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华云工农区设立华蓥市给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18号)同意:
撤销华云工农区,设立华蓥市(县级)。

2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四川省设立绵阳、广元、遂宁三个省辖市给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20号)同意:
绵阳市升为地级市。

2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内江地区实行市管县给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23号)同意:
内江市升为地级市。

2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吉林省撤销敦化县设立敦化市给吉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24号)同意:
撤销敦化县,设立敦化市(县级)。

2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乐山地区实行市管县给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25号)同意:
乐山市升为地级市。

3月2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日照县建立日照市给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43号)同意:
撤销日照县和石臼港办事处,建立日照市(县级)。

3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泰安地区实行市管县给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45号)同意:
泰安市升为地级市。
莱芜新泰两市由泰安市代管。

4月1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武威县设立武威市给甘肃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53号)同意:
撤销武威县,设立武威市(县级)。

4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晋东南地区、实行市管县给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62号)同意:
晋城市升为地级市。

5月1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甘肃省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给甘肃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66号)同意:
撤销张掖、酒泉两县,设立张掖酒泉市(均为县级市)。
撤销庆阳县的西峰镇,设立西峰市(县级)。

5月1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部分地市行政体制给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67号)同意:
泉州市升为地级市。
漳州市升为地级市。

5月1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金华地区实行市管县给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68号)同意:
金华市升为地级市。
衢州市升为地级市。


5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醴陵县设立醴陵市给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76号)同意:
撤销醴陵县,设立醴陵市(县级)。

5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大庸县设立大庸市给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77号)同意:
撤销大庸县,设立大庸市(县级)。

6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博乐县设立博乐市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81号)同意:
撤销博乐县,设立博乐市(县级)。


7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天水地区、实行市管县给甘肃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108号)同意:
天水市升为地级市。

7月1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余姚县、设立余姚市给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111号)同意:
撤销余姚县,设立余姚市(县级)。

9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广东省惠阳、肇庆、梅县三地区行政体制问题给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137号)同意:
撤销东莞县,设立东莞市(县级)。


11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设立霍林郭勒市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167号)同意:
设立霍林郭勒市(县级)。霍林郭勒市由哲里木盟领导。

12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吉林省调整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行政管理体制给吉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5)国函字173号)同意:
公主岭市改为县级市。
梅河口市改为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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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月18日,《国务院关于河南省调整扩大市管县领导体制的批复》(国函〔1986〕14号)同意:
许昌漯河两市升为地级市。
三门峡市升为地级市,……,义马市(县级)由三门峡市代管。 


3月1日,《国务院关于浙江省设立丽水市、临海市的批复》(国函〔1986〕27号)同意:
撤销丽水县,设立丽水市(县级)。
撤销临海县,设立临海市(县级)。


3月1日,《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撤销益都县设立青州市的批复》(国函〔1986〕28号)同意:
撤销益都县,设立青州市(县级)。

3月5日,《国务院关于河北省设立定州、辛集、南宫、任丘市的批复》(国函〔1986〕31号)同意:
撤销定县,设立定州市(县级)。
撤销束鹿县,设立辛集市(县级)。
撤销南宫县,设立南宫市(县级)。
撤销任丘县,设立任丘市(县级)。

3月11日,《国务院关于安徽省撤销亳县设立亳州市的批复》(国函〔1986〕39号)同意:
撤销亳县,建立亳州市(县级)。

4月21日,《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撤销仪征县设立仪征市的批复》(国函〔1986〕55号)同意:
撤销仪征县,设立仪征市(县级)。

5月27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设立应城、蒲圻、仙桃、石首、麻城、利川市的批复》(国函〔1986〕70号)同意:
撤销应城县,设立应城市
撤销蒲圻县,设立蒲圻市
撤销沔阳县,设立仙桃市
撤销石首县,设立石首市
撤销麻城县,设立麻城市。 
撤销利川县,设立利川市。 
以上六个市均为县级市。
6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湖北省设立应城、蒲圻、仙桃、石首、麻城、利川市的批复>的通知》(鄂政发(1986)62号)。


5月31日,《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海口市升为地级市的批复》(国函〔1986〕72号)同意:
海口市升为地级市。

6月2日,《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撤销曲阜县设立曲阜市的批复》(国函〔1986〕74号)同意:
撤销曲阜县,设立曲阜市(县级)。


6月7日,《国务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阿图什县设立阿图什市的批复》(国函〔1986〕77号)同意:
撤销阿图什县,设立阿图什市(县级)。

6月12日,《国务院关于广东省设立通什市的批复》(国函〔1986〕80号)同意:
设立通什市(县级)。通什市由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领导。

7月1日,《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设立镜泊湖市的批复》(国函〔1986〕85号)同意:
设立镜泊湖市(县级)。

9月8日,《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撤销肇东县设立肇东市的批复》(国函〔1986〕11Î号)同意:
撤销肇东县,设立肇东市(县级)。


9月12日,《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撤销铁岭市铁法区恢复铁法市的批复》(国函〔1986〕118号)同意:
撤销铁岭市铁法区,恢复铁法市(县级)。

9月12日,《国务院关于湖南省撤销湘乡县设立湘乡市的批复》(国函〔1986〕119号)同意:
撤销湘乡县,设立湘乡市(县级)

9月16日,《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撤销沙洲县设立张家港市的批复》(国函〔1986〕122号)同意:
撤销沙洲县,设立张家港市(县级)。


9月24日,《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撤销涿县设立涿州市的批复》(国函〔1986〕126号)同意:
撤销涿县,设立涿州市(县级)。

9月23日,《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撤销黄县设立龙口市的批复》(国函〔1986〕127号)同意:
撤销黄县,设立龙口市(县级)。


11月11日,《国务院关于湖南省撤销耒阳县设立耒阳市的批复》(国函〔1986〕170号)同意:
撤销耒阳县,设立耒阳市(县级)。

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撤销海宁县设立海宁市的批复》(国函〔1986〕175号)同意:
撤销海宁县,设立海宁市(县级)。


12月12日,《国务院关于西藏自治区撤销日喀则县设立日喀则市的批复》(国函〔1986〕184号)同意:
撤销日喀则县,设立日喀则市(县级)。

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撤销兴城县设立兴城市的批复》(国函〔1986〕187号)同意:
撤销兴城县,设立兴城市(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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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23-08-25
1987
2月12日,《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撤销胶县设立胶州市的批复》(国函〔1987〕26号):
同意撤销胶县,设立胶州市(县级)。


2月20日,《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撤销沙河县设立沙河市的批复》(国函〔1987〕32号):
同意撤销沙河县,设立沙河市(县级)。


2月20日,《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撤销莱阳县设立莱阳市的批复》(国函〔1987〕33号):
同意撤销莱阳县,设立莱阳市(县级)。

2月24日,《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撤销同江县、阿城县设立同江市、阿城市的批复》(国函〔1987〕39号)同意:
撤销同江县,设立同江市(县级)。 
撤销阿城县,设立阿城市(县级)。


4月15日,《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撤销瑞安县设立瑞安市的批复》(国函〔1987〕62号):
同意撤销瑞安县,设立瑞安市(县级)。

4月20日,《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撤销诸城县设立诸城市的批复》(国函〔1987〕69号):
同意撤销诸城县,设立诸城市(县级)。

4月23日,《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撤销江阴县设立江阴市的批复》(国函〔1987〕71号):
同意撤销江阴县,设立江阴市(县级)。


5月21日,《国务院关于吉林省撤销洮安县设立洮南市的批复》(国函〔1987〕85号):
同意撤销洮安县,设立洮南市(县级)。

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安徽省撤销宣城县设立宣州市的批复》(国函〔1987〕102号):
同意撤销宣城县,设立宣州市(县级)。

6月10日,《国务院关于湖南省撤销涟源县设立涟源市的批复》(国函〔1987〕103号):
同意撤销涟源县,设立涟源市(县级)。


6月15日,《国务院关于山东省威海市升为地级市的批复》(国函〔1987〕105号)同意:
威海市升为地级市。


7月31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撤销洪湖县设立洪湖市的批复》(国函〔1987〕130号):同意撤销洪湖县,设立洪湖市(县级)。8月3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撤销天门县设立天门市的批复》(国函〔1987〕135号):同意撤销天门县,设立天门市(县级)。9月4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撤销安陆县设立安陆市的批复》(国函〔1987〕154号):同意撤销安陆县,设立安陆市(县级)。9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天门、洪湖、安陆撤县设市工作的通知》。


8月21日,《国务院关于甘肃省撤销敦煌县设立敦煌市的批复》(国函〔1987〕145号):
同意撤销敦煌县,设立敦煌市(县级)。

8月21日,《国务院关于贵州省撤销铜仁县设立铜仁市的批复》(国函〔1987〕146号):
同意撤销铜仁县,设立铜仁市(县级)。

8月22日,《国务院关于江西省撤销临川县、抚州市设立临川市的批复》(国函〔1987〕147号):
同意撤销临川县和抚州市,设立临川市(县级)。

9月23日,《国务院关于湖南省撤销汨罗县设立汨罗市的批复》(国函〔1987〕160号):
同意撤销汨罗县,设立汨罗市(县级)。

10月7日,《国务院关于吉林省撤销扶余县设立扶余市的批复》(国函〔1987〕165号):
同意撤销扶余县,设立扶余市(县级)。


10月23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撤销广济县设立武穴市的批复》(国函〔1987〕170号):同意撤销广济县,设立武穴市(县级)。11月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鄂政办发〔1987〕136号文通知。

11月6日,《国务院关于贵州省撤销兴义县设立兴义市的批复》(国函〔1987〕176号):
同意撤销兴义县,设立兴义市(县级)。

11月20日,《国务院关于海南建省筹备组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设立民族自治县和三亚市升为地级市的批复》(国函〔1987〕181号)同意:
三亚市升为地级市(市下暂不设区)。

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撤销镜泊湖市的批复》(国函〔1987〕183号):
同意撤销镜泊湖市,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宁安县。


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安徽省调整徽州地区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87〕185号)同意:
撤销屯溪市黄山市(县级)。 

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撤销萧山县设立萧山市的批复》(国函〔1987〕186号):
同意撤销萧山县,设立萧山市(县级)。

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撤销江山县设立江山市的批复》(国函〔1987〕187号):
同意撤销江山县,设立江山市(县级)。

11月30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撤销宜都县设立枝城市的批复》(国函〔1987〕191号):同意撤销宜都县,设立枝城市(县级)。12月1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宜都县设市工作的通知》。

12月15日,《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撤销宿迁县设立宿迁市的批复》(国函〔1987〕200号):
同意撤销宿迁县,设立宿迁市(县级)。


12月15日,《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撤销丹阳县设立丹阳市的批复》(国函〔1987〕201号):
同意撤销丹阳县,设立丹阳市(县级)。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撤销东台县设立东台市的批复》(国函〔1987〕202号):
同意撤销东台县,设立东台市(县级)。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福建省设立石狮市的批复》(国函〔1987〕203号):
同意设立石狮市(县级),石狮市由省直辖。

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撤销兴化县设立兴化市的批复》(国函〔1987〕205号):
同意撤销兴化县,设立兴化市(县级),由省直辖。

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撤销淮安县设立淮安市的批复》(国函〔1987〕206号):
同意撤销淮安县,设立淮安市(县级),由省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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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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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1月7日,《国务院关于广东省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88〕6号)同意:
肇庆市升为地级市。
惠州市升为地级市。
撤销……梅县市,设立……梅州市(地级)。 
东莞中山两个县级市升为地级市。 

1月8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撤销枣阳县设立枣阳市的批复》(国函〔1988〕7号):
同意撤销枣阳县,设立枣阳市(县级),由省直辖。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枣阳撤县设市工作的通知》(政办发(1988)8号)。

1月9日,《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撤销宜兴县设立宜兴市的批复》(国函〔1988〕9号):
同意撤销宜兴县,设立宜兴市(县级),由省直辖。

1月23日,《国务院关于湖南省撤销常德地区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国函〔1988〕18号)同意:
常德市升为地级市。 
津市市由省直辖。
4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常德地区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湘政函〔1988〕22号):津市市由省直辖(县级市),委托常德市代管,对津市市实行计划单列。

2月24日,《国务院关于四川省撤销江油县设立江油市的批复》(国函〔1988〕29号):
同意撤销江油县,设立江油市(县级),由省直辖。

2月24日,《国务院关于四川省撤销广汉县设立广汉市的批复》(国函〔1988〕30号):
同意撤销广汉县,设立广汉市(县级),由省直辖。

2月24日,《国务院关于山西省撤销古交工矿区设立古交市的批复》(国函〔1988〕31号):
同意撤销古交工矿区,设立古交市(县级),由省直辖。


2月24日,《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撤销掖县设立莱州市的批复》(国函〔1988〕32号):
同意撤销掖县,设立莱州市(县级),由省直辖。

3月3日,《国务院关于四川省撤销灌县设立都江堰市的批复》(国函〔1988〕35号):
同意撤销灌县,设立都江堰市(县级),由省直辖。

3月7日,《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撤销滕县设立滕州市的批复》(国函〔1988〕43号):
同意撤销滕县,设立滕州市(县级),由省直辖。

3月16日,《国务院关于吉林省撤销集安县设立集安市的批复》(国函〔1988〕49号):
同意撤销集安县,设立集安市(县级),由省直辖。

4月19日,《民政部关于青海省设立德令哈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1号):
设立德令哈市(县级)。


5月18日,《国务院关于湖南省大庸市实行市管县体制的批复》(国函〔1988〕77号)同意:大庸市升为地级市。

5月24日,《民政部关于陕西省撤销榆林县、安康县、商县设立榆林市、安康市、商州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3号)同意:
撤销榆林县、设立榆林市(县级)。 
撤销安康县、设立安康市(县级)。 
撤销商县、设立商州市(县级)。

5月25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撤销珲春县设立珲春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4号):
撤销珲春县,设立珲春市(县级)。

5月25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撤销龙井县设立龙井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5号):
撤销龙井县,设立龙井市(县级)。

5月25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撤销桦甸县设立桦甸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6号):
撤销桦甸县,设立桦甸市(县级)。


5月25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潜江县设立潜江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7号):撤销潜江县,设立潜江市(县级)。6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批复。

5月25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义乌县、东阳县设立义乌市、东阳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8号):
撤销义乌县,设立义乌市(县级),由省直辖。 
撤销东阳县,设立东阳市(县级),由省直辖。

6月25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临汝、济源、禹县改为县级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10号):
撤销临汝县,设立汝州市(县级),由省直辖。 
撤销济源县,设立济源市(县级),由省直辖。 
撤销禹县,设立禹州市(县级),由省直辖。


8月17日,《国务院关于安徽省调整安庆地区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88〕105号)同意:撤销原安庆市

8月30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设立大安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16号):
撤销大安县,设立大安市(县级)。

8月30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设立九台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18号):
撤销九台县,设立九台市(县级),由省直辖。

8月30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富锦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19号):
撤销富锦县,设立富锦市(县级),由省直辖。


9月1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设立乐陵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22号):
撤销乐陵县,设立乐陵市(县级)。

9月1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设立武安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23号):
撤销武安县,设立武安市(县级),由省直辖。


9月13日,《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撤销廊坊地区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国函〔1988〕114号)同意:撤销廊坊市,新组建廊坊市(地级),实行市领导县体制。

9月13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设立铁力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26号):
撤销铁力县,设立铁力市(县级),由省直辖。

9月14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尚志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27号):
销尚志县,设立尚志市(县级)。

9月14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设立峨眉山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29号):
销峨眉县,设立峨眉山市(县级),由省直辖。

9月14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双城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30号):
撤销双城县,设立双城市(县级)。

10月4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设立宁德市的批复》(民批〔1988〕34号):
撤销宁德县,设立宁德市(县级)。

10月4日,《民政部关于江西省设立丰城市的批复》(民批〔1988〕35号):
撤销丰城县,设立丰城市(县级)。


10月8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设立卫辉市的批复》(民批〔1988〕36号):
撤销汲县,设立卫辉市(县级),由省直辖。

10月11日,《民政部关于湖南省设立沅江市的批复》(民批〔1988〕37号):
撤销沅江县,设立沅江市(县级)。

10月11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设立广水市的批复》(民批〔1988〕38号):
撤销应山县,设立广水市(县级)。

10月11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设立辉县市的批复》(民批〔1988〕40号):
销辉县,设立辉县市(县级),由省直辖。

10月13日,《民政部关于江西省撤销清江县设立樟树市的批复》(民批〔1988〕41号):
撤销清江县,设立樟树市(县级)。

10月13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设立慈溪市的批复》(民批〔1988〕42号):
撤销慈溪县,设立慈溪市(县级)。

10月13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设立奉化市的批复》(民批〔1988〕43号):
撤销奉化县,设立奉化市(县级)。

10月22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设立当阳市的批复》(民批〔1988〕44号):
撤销当阳县,设立当阳市(县级)。

10月24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设立文登市的批复》(民批〔1988〕45号):
撤销文登县,设立文登市(县级)。

11月1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设立荣成市的批复》(民批〔1988〕47号):
撤销荣成县,设立荣成市(县级)。

11月17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密山市的批复》(民批〔1988〕49号):
撤销密山县,设立密山市(县级),由省直辖。

11月17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设立邓州市的批复》(民批〔1988〕50号):
撤销邓县,设立邓州市(县级)。

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设立开原市的批复》(民批〔1988〕51号):
意撤销开原县,设立开原市(县级),由省直辖。

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贵港市的批复》(民批〔1988〕52号):
撤销贵县,设立贵港市(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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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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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6月12日,《国务院关于辽宁省锦西市升为地级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国函〔1989〕42号)同意:
锦西市升为地级市。 
兴城市由省直辖。

6月12日,《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日照市升为地级市的批复》(国函〔1989〕43号):同意
日照市升为地级市。

7月27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设立平度市的批复》(民批(1989)4号):
撤销平度县,设立平度市(县级)。

7月27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设立即墨市的批复》(民批(1989)5号):
撤销即墨县,设立即墨市(县级)。

7月27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设立黄骅市的批复》(民批(1989)6号):
撤销黄骅县,设立黄骅市(县级)。

7月27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设立藁城市的批复》(民批(1989)7号)
撤销藁城县,设立藁城市(县级)。

7月27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设立昆山市的批复》(民批(1989)8号):
撤销昆山县,设立昆山市(县级),由省直辖。


8月15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设立蛟河市的批复》(民批(1989)10号):
撤销蛟河县,设立蛟河市(县级)。蛟河县改市后由省直接领导。

8月21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崇安县设立武夷山市的批复》(民批(1989)12号):
撤销崇安县,设立武夷山市(县级)。

9月27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设立诸暨市的批复》(民批(1989)14号):
撤销诸暨县,设立诸暨市(县级),由省直辖。
10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诸暨县设立诸暨市的通知》(浙政发〔1989〕92号):诸暨撤县设市后行政管理委托绍兴市人民政府代管。

9月27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设立黄岩市的批复》(民批(1989)15号):
撤销黄岩县,设立黄岩市(县级)。

9月27日,《民政部关于安徽省恢复界首市的批复》(民批(1989)16号):
撤销界首县,恢复界首市(县级)。

9月27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设立沁阳市的批复》(民批(1989)17号):
撤销沁阳县,设立沁阳市(县级),由省直辖。

11月13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设立启东市的批复》(民行批〔1989〕23号):
撤销启东县,设立启东市(县级),由省直辖。

11月13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设立福安市的批复》(民行批〔1989〕24号):
撤销福安县,设立福安市(县级)。

12月20日,《民政部关于江西省设立瑞昌市的批复》(民行批〔1989〕32号):
撤销瑞昌县设立瑞昌市(县级),由省直辖。

12月23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设立霍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89〕35号):
撤销霍县,设立霍州市(县级)。

12月23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设立海伦市的批复》(民行批〔1989〕36号):
撤销海伦县,设立海伦市(县级)。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23-08-25
1990
1月4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霸县设立霸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0〕1号):
撤销霸县,设立霸州市(县级),由省直辖。

2月3日,《民政部关于贵州省安顺市、县合并的批复》(民行批〔1990〕23号):
撤销原安顺市和安顺县建制,建立新的安顺市(县级),仍由安顺地区行政公署管辖。

2月5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设立新沂市的批复》(民行批〔1990〕26号):
撤销新沂县,设立新沂市(县级),由省直辖。

8月15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设立漳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0〕73号):
撤销漳平县,设立漳平市(县级)。

8月15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设立溧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0〕74号):
撤销溧阳县,设立溧阳市(县级),由省直辖。

9月4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设立舞钢市的批复》(民行批〔1990〕83号):
撤销平顶山市舞钢区,设立舞钢市(县级),由省直辖。

9月30日,《民政部关于贵州省设立赤水市的批复》(民行批〔1990〕94号):
撤销赤水县,设立赤水市(县级)。

10月18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设立河间市的批复》(民行批〔1990〕96号):
撤销河间县,设立河间市(县级)。

11月15日,《民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丰镇县设立丰镇市的批复》(民行批〔1990〕103号):
撤销丰镇县,设立丰镇市(县级)。

12月26日,《民政部关于湖南省设立韶山市的批复》(民行批〔1990〕116号):
撤销湘潭市韶山区,设立韶山市(县级),由省直辖。

12月18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设立胶南市的批复》(民行批〔1990〕117号):
撤销胶南县,设立胶南市(县级)。

12月18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设立莱西市的批复》(民行批〔1990〕118号):
撤销莱西县,设立莱西市(县级)。

12月26日,《民政部关于江西省设立德兴市的批复》(民行批〔1990〕119号):
撤销德兴县,设立德兴市(县级)。

12月26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设立龙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0〕120号):
撤销龙泉县,设立龙泉市(县级)。

12月26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设立福清市的批复》(民行批〔1990〕121号):
撤销福清县,设立福清市(县级),由省直辖。

12月26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设立榆树市的批复》(民行批〔1990〕122号):
撤销榆树县,设立榆树市(县级),由省直辖。

12月26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设立黄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0〕123号):
撤销黄冈县,设立黄州市(县级)。

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陕西省设立华阴市的批复》(民行批〔1990〕125号):
撤销华阴县,设立华阴市(县级)。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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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1月12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设立阆中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阆中县,设立阆中市(县级),以原阆中县的行政区域为阆中市的行政区域。

2月6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设立如皋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如皋县,设立如皋市(县级),以原如皋县的行政区域为如皋市的行政区域,由省直辖。

2月9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设立高邮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邮县,设立高邮市(县级),以原高邮县的行政区域为高邮市的行政区域,由省直辖。

5月6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安国县设立安国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安国县,设立安国市(县级),以原安国县的行政区域为安国市的行政区域。

6月12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设立巩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1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巩县,设立巩义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巩县的行政区域为巩义市的行政区域。

6月15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设立平湖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1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平湖县,设立平湖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平湖县的行政区域为平湖市的行政区域。

11月30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设立蓬莱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7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蓬莱县,设立蓬莱市(县级),以原蓬莱县的行政区域为蓬莱市的行政区域。

11月30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新金县设立普兰店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7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金县,设立普兰店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新金县的行政区域为普兰店市的行政区域。

11月30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晋县设立晋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7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晋县,设立晋州市(县级),以原晋县的行政区域为晋州市的行政区域。

12月7日,《国务院关于广东省调整汕头潮州两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91〕84号)同意:
潮州市升格为地级市。 

12月21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凌源县设立凌源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9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凌源县,设立凌源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凌源县的行政区域为凌源市的行政区域。

12月21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设立招远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9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招远县,设立招远市(县级),以原招远县的行政区域为招远市的行政区域。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23-08-25
1992


2月10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孝义县设立孝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孝义县,设立孝义市(县级),以原孝义县的行政区域为孝义市的行政区域。

2月10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介休县设立介休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介休县,设立介休市(县级),以原介休县的行政区域为介休市的行政区域。

2月17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遵化县设立遵化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遵化县,设立遵化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遵化县的行政区域为遵化市的行政区域。

2月17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吴江县设立吴江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吴江县,设立吴江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吴江县的行政区域为吴江市的行政区域。

3月6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晋江县设立晋江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2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晋江县,设立晋江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晋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晋江市的行政区域。

3月9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设立永川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2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你省撤销永川县,设立永川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永川县的行政区域为永川市的行政区域。

3月26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设立顺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3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顺德县,设立顺德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顺德县的行政区域为顺德市的行政区域。

4月1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建德县设立建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3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建德县,设立建德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建德县的行政区域为建德市的行政区域。

4月17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设立台山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4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台山县,设立台山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台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台山市的行政区域。

5月20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钟祥县设立钟祥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4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钟祥县,设立钟祥市(县级),以原钟祥县的行政区域为钟祥市的行政区域。6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钟祥撤县设市工作的通知》。

5月20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设立番禺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4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番禺县,设立番禺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番禺县的行政区域为番禺市的行政区域。


6月6日,《国务院关于吉林省设立松原市的批复》(国函〔1992〕60号):
撤销扶余市,设立松原市(地级)。 

6月26日,《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瑞丽县设立瑞丽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6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瑞丽县,设立瑞丽市(县级),以原瑞丽县的行政区域为瑞丽市的行政区域。


7月6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宜昌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国函〔1992〕78号):
原宜昌地区所辖的枝城市、当阳市由省直辖。
8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宜昌地区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鄂政函〔1992〕56号):原宜昌地区所辖的枝城市、当阳市由宜昌市代管。

7月7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邳县设立邳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7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邳县,设立邳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邳县的行政区域为邳州市的行政区域。

8月1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肥城县设立肥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8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肥城县,设立肥城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肥城县的行政区域为肥城市的行政区域。

8月1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章丘县设立章丘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8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章丘县,设立章丘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章丘县的行政区域为章丘市的行政区域。

8月1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兖州县设立兖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8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兖州县,设立兖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兖州县的行政区域为兖州市的行政区域。

8月4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江津县设立江津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8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江津县,设立江津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江津县的行政区域为江津市的行政区域。
9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同意撤销江津县设立江津市的批复》(川府函〔1992〕593号):省政府委托重庆市代管江津市,原有的一切关系不变。

8月4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合川县设立合川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8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合川县,设立合川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合川县的行政区域为合川市的行政区域,原县辖的十三个区公所同时撤销。

7月28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撤销海林县设立海林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9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海林县,设立海林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海林县的行政区域为海林市的行政区域。

8月24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永康县设立永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9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永康县,设立永康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永康县的行政区域为永康市的行政区域。

8月24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上虞县设立上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9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上虞县,设立上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上虞县的行政区域为上虞市的行政区域。

9月1日,《民政部关于湖南省撤销临湘县设立临湘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9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临湘县,设立临湘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临湘县的行政区域为临湘市的行政区域。

9月2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撤销讷河县设立讷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9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讷河县,设立讷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讷河县的行政区域为讷河市的行政区域。

9月2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南海县设立南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9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南海县,设立南海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南海县的行政区域为南海市的行政区域。

9月3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云浮县设立云浮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9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云浮县,设立云浮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云浮县的行政区域为云浮市的行政区域。

9月21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泰兴县设立泰兴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0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泰兴县,设立泰兴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泰兴县的行政区域为泰兴市的行政区域。

9月21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庄河县设立庄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0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庄河县,设立庄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庄河县的行政区域为庄河市的行政区域。

9月21日,《民政部关于江西省撤销乐平县设立乐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0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乐平县,设立乐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乐平县的行政区域为乐平市的行政区域。

10月4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邹县设立邹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1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邹县,设立邹城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邹县的行政区域为邹城市的行政区域。

10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变更密山市行政领导体制的通知》(黑政函〔1992〕101号):将原委托牡丹江市代管的密山市,改由鸡西市代管。行政领导体制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变更。

10月8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新乐县设立新乐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1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乐县,设立新乐市(县级),以原新乐县的行政区域为新乐市的行政区域。

10月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新会县设立新会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1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会县,设立新会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新会县的行政区域为新会市的行政区域。

10月8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撤销舒兰县设立舒兰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1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舒兰县,设立舒兰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舒兰县的行政区域为舒兰市的行政区域。

10月20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建瓯县设立建瓯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2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建瓯县,设立建瓯市(县级),以原建瓯县的行政区域为建瓯市的行政区域。

11月3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盖县设立盖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2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盖县,设立盖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盖县的行政区域为盖州市的行政区域。

11月3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营口县设立大石桥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2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营口县,设立大石桥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营口县的行政区域。

11月6日,《民政部关于贵州省撤销清镇县设立清镇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3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清镇县,设立清镇市(县级),以原清镇县的行政区域。

11月6日,《民政部关于海南省撤销琼海县设立琼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3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琼海县,设立琼海市(县级),以原琼海县的行政区域为琼海市的行政区域。

11月20日,《民政部关于安徽省阜阳、六安、宿州实行市县合并的批复》(民行批〔1992〕15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阜阳市、阜阳县,重新组建阜阳市(县级);撤销六安市、六安县,重新组建六安市(县级);撤销宿州市、宿县,重新组建宿州市(县级)。


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山东省莱芜市升为地级市的批复》(国函〔1992〕182号):
莱芜市升为地级市。


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四川省撤销万县地区设立万县市(地级)的批复》(国函〔1992〕194号)同意你省:
撤销万县地区及万县市、万县,设立万县市(地级)。


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安徽省撤销滁县地区设立滁州市(地级)的批复》(国函〔1992〕201号):
撤销滁县地区和滁州市(县级),设立滁州市(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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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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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1月5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开平县设立开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开平县,设立开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开平县的行政区域为开平市的行政区域。

★1月8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太仓县设立太仓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太仓县,设立太仓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太仓县的行政区域为太仓市的行政区域。

★1月8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南通县设立通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南通县,设立通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南通县的行政区域为通州市的行政区域。

★1月16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资阳县设立资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资阳县,设立资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资阳县的行政区域为资阳市的行政区域。

★1月16日,《民政部关于湖南省撤销浏阳县设立浏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浏阳县,设立浏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浏阳县的行政区域为浏阳市的行政区域。


2月8日,《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撤销黑河地区设立黑河市(地级)的批复》(国函〔1993〕12号):
撤销黑河市(县级)
原黑河地区所辖的北安市、五大连池市由省直辖。

★2月12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撤销宁安县设立宁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宁安县,设立宁安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宁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宁安市的行政区域。

★3月3日,《民政部关于海南省撤销儋县设立儋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4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儋县,设立儋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儋县的行政区域为儋州市的行政区域。

★3月3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三河县设立三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4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三河县,设立三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三河县的行政区域为三河市的行政区域。

★3月25日,《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思茅县设立思茅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6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思茅县,设立思茅市(县级),以原思茅县的行政区域为思茅市的行政区域。

★3月26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桐乡县设立桐乡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6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桐乡县,设立桐乡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桐乡县的行政区域为桐乡市的行政区域。

★3月29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三水县设立三水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6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三水县,设立三水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三水县的行政区域为三水市的行政区域。

★4月6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普宁县设立普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7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普宁县,设立普宁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普宁县的行政区域为普宁市的行政区域。

★4月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罗定县设立罗定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7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罗定县,设立罗定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罗定县的行政区域为罗定市的行政区域。

★4月9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新城县设立高碑店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7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城县,设立高碑店市(县级),以原新城县的行政区域为高碑店市的行政区域。

★4月9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潮阳县设立潮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7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潮阳县,设立潮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潮阳县的行政区域为潮阳市的行政区域。


4月10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撤销孝感地区设立孝感市(地级)的批复》(国函〔1993〕46号):
撤销孝感地区和县级孝感市,设立孝感市(地级)。 
原孝感地区的应城市、安陆市和广水市由省直辖。 
5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孝感地区设立孝感市(地级)实行以市带县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原孝感地区所辖的应城、安陆、广水等3个县级市由孝感市代管。

★5月12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灵宝县设立灵宝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9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灵宝县,设立灵宝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灵宝县的行政区域为灵宝市的行政区域。

★5月12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高平县设立高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9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平县,设立高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高平县的行政区域为高平市的行政区域。

★5月12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龙海县设立龙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9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龙海县,设立龙海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龙海县的行政区域为龙海市的行政区域。

★5月12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南安县设立南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9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南安县,设立南安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南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南安市的行政区域。


★6月1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寿光县设立寿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1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寿光县,设立寿光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寿光县的行政区域为寿光市的行政区域。

★6月1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撤销五常县设立五常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1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五常县,设立五常市(县级),以原五常县的行政区域为五常市的行政区域。

★6月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高州县设立高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2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州县,设立高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高州县的行政区域为高州市的行政区域。


6月14日,《国务院关于吉林省撤销白城地区设立白城市(地级)的批复》(国函〔1993〕87号):
撤销白城市(县级)
原白城地区所辖的洮南市、大安市由省直辖。

★6月14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新民县设立新民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2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民县,设立新民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新民县的行政区域为新民市的行政区域。

★6月17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原平县设立原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2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原平县,设立原平市(县级),以原原平县的行政区域为原平市的行政区域。

★6月1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花县设立花都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3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花县,设立花都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花县的行政区域为花都市的行政区域。

★6月18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东沟县设立东港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3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东沟县,设立东港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东沟县的行政区域为东港市的行政区域。

★6月18日,《民政部关于陕西省撤销兴平县设立兴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3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兴平县,设立兴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兴平县的行政区域为兴平市的行政区域。


6月19日,《国务院关于河北省石家庄等六个地区地、市合并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89号):
原石家庄地区管辖的辛集、藁城、晋州、新乐等四个县级市由省直辖。 
原沧州地区管辖的泊头、任丘、黄骅、河间四个县级市由省直辖。 
原邢台地区管辖的沙河、南宫两个县级市由省直辖。 


7月2日,《国务院关于四川省调整南充地区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93〕96号):
撤销南充地区、南充市和南充县,设立南充市(地级)。  
原南充地区的阆中市由省直辖。

★7月2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巴中县设立巴中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3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巴中县,设立巴中市(县级),以原巴中县的行政区域为巴中市的行政区域。

★7月5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撤销和龙县设立和龙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3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和龙县,设立和龙市(县级),以原和龙县的行政区域为和龙市的行政区域。

★7月14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万源县和白沙工农区合并设立万源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5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万源县和白沙工农区,合并设立万源市(县级),以原万源县和白沙工农区的行政区域为万源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太平镇,万源县的九个区公所同时撤销。

★7月14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靖江县设立靖江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5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靖江县,设立靖江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靖江县的行政区域为靖江市的行政区域。

★7月17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乳山县设立乳山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5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乳山县,设立乳山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乳山县的行政区域为乳山市的行政区域。

★9月9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禹城县设立禹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8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禹城县,设立禹城市(县级),以原禹城县的行政区域为禹城市的行政区域。

★9月9日,《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宜山县设立宜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8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宜山县,设立宜州市(县级),以原宜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宜州市的行政区域。

★9月22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冀县设立冀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8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冀县,设立冀州市(县级),以原冀县的行政区域为冀州市的行政区域。

★9月18日,《民政部关于安徽省撤销天长县设立天长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8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天长县,设立天长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天长县的行政区域为天长市的行政区域。

★9月18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乐清县设立乐清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8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乐清县,设立乐清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乐清县的行政区域为乐清市的行政区域。

★9月2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高要县设立高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9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要县,设立高要市(县级),以原高要县的行政区域为高要市的行政区域。

★11月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鹤山县设立鹤山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0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鹤山县,设立鹤山市(县级),以原鹤山县的行政区域为鹤山市的行政区域。

★11月10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金坛县设立金坛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1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金坛县,设立金坛市(县级),以原金坛县的行政区域为金坛市的行政区域。

★11月16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锦县设立凌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3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锦县,设立凌海市(县级),以原锦县的行政区域为凌海市的行政区域。

★11月18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彭县设立彭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3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彭县设立彭州市(县级),以原彭县的行政区域为彭州市的行政区域。

★11月25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四会县设立四会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3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四会县,设立四会市(县级),以原四会县的行政区域为四会市的行政区域。

★11月28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撤销临江县设立临江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3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临江县设立临江市(县级),以原临江县的行政区域为临江市的行政区域。

★12月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增城县设立增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3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增城县,设立增城市(县级),以原增城县的行政区域为增城市的行政区域。

★12月8日,《民政部关于江西省撤销高安县设立高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4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安县,设立高安市(县级),以原高安县的行政区域为高安市的行政区域。

★12月10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廉江县设立廉江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4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廉江县,设立廉江市(县级),以原廉江县的行政区域为廉江市的行政区域。

★12月10日,《民政部关于贵州省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4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县级),以原毕节县的行政区域为毕节市的行政区域。

★12月14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长葛县设立长葛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4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长葛县,设立长葛市(县级),以原长葛县的行政区域为长葛市的行政区域。

★12月15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偃师县设立偃师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4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偃师县,设立偃师市(县级),以原偃师县的行政区域为偃师市的行政区域。

★12月16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项城县设立项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4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项城县,设立项城市(县级),以原项城县的行政区域为项城市的行政区域。

★12月22日,《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景洪县设立景洪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5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景洪县,设立景洪市(县级),以原景洪县的行政区域为景洪市的行政区域。

[ 此帖被晦象先生在2023-08-27 00:35重新编辑 ]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23-08-25
那种假的省直辖的县级市,可不可以再配上省级批文,有那句由某某市代管的那种。
移动:小心😆电信🤣诈骗
电信:小心😳移动🙄支付陷阱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23-08-25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那种假的省直辖的县级市,可不可以再配上省级批文,有那句由某某市代管的那种。 (2023-08-25 14:03) 

我先把骨架搭出来,然后再逐步补充。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23-08-26
所以深圳和珠海的地级市地位一开始是地方粮票?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23-08-26
1994

★1月12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英德县设立英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英德县,设立英德市(县级),以原英德县的行政区域为英德市的行政区域。

★1月12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永济县设立永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永济县,设立永济市(县级),以原永济县的行政区域为永济市的行政区域。

★1月12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河津县设立河津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河津县,设立河津市(县级),以原河津县的行政区域为河津市的行政区域。

★1月18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富阳县设立富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富阳县,设立富阳市(县级),以原富阳县的行政区域为富阳市的行政区域。

★1月18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安丘县设立安丘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安丘县,设立安丘市(县级),以安丘县的行政区域为安丘市的行政区域。

★1月24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林县设立林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2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林县,设立林州市(县级),以原林县的行政区域为林州市的行政区域。

★1月24日,《民政部关于海南省撤销琼山县设立琼山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2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琼山县,设立琼山市(县级),以原琼山县的行政区域为琼山市的行政区域。

★2月18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长乐县设立长乐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2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长乐县,设立长乐市(县级),以原长乐县的行政区域为长乐市的行政区域。

★2月18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2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县级),以原大冶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冶市的行政区域。12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1994〕119号 ):大冶市由黄石市代管。


★2月18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温岭县设立温岭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3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温岭县,设立温岭市(县级),以原温岭县的行政区域为温岭市的行政区域。

★2月18日,《民政部关于湖南省撤销武冈县设立武冈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3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武冈县,设立武冈市(县级),以原武冈县的行政区域为武冈市的行政区域。

★2月18日,《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宣威县设立宣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3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宣威县,设立宣威市(县级),以原宣威县的行政区域为宣威市的行政区域。

★2月2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恩平县设立恩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3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恩平县,设立恩平市(县级),以原恩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恩平市的行政区域。

★3月4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建阳县设立建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4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建阳县,设立建阳市(县级),以原建阳县的行政区域为建阳市的行政区域。


3月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益阳地区设立地级益阳市的批复》(国函〔1994〕17号):同意
撤销益阳地区、益阳市和益阳县,设立益阳市(地级)。
原益阳地区的沅江市由省直辖。

★3月8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凤城满族自治县设立凤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4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凤城满族自治县,设立凤城市(县级),以原凤城满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凤城市的行政区域。

★3月26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从化县设立从化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4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从化县,设立从化市(县级),以原从化县的行政区域为从化市的行政区域。


4月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肇庆市行政区划设立地级云浮市的批复》(国函〔1994〕24号):
将云浮市升格为地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云城区。 
罗定市由省直辖。

★4月5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丰南县设立丰南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4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丰南县,设立丰南市(县级),以原丰南县的行政区域为丰南市的行政区域。

★4月5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余杭县设立余杭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余杭县,设立余杭市(县级),以原余杭县的行政区域为余杭市的行政区域。

★4月5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密县设立新密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密县,设立新密市(县级),以原密县的行政区域为新密市的行政区域。

★4月5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荥阳县设立荥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荥阳县,设立荥阳市(县级),以原荥阳县的行政区域为荥阳市的行政区域。

★4月5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简阳县设立简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简阳县。设立简阳市(县级),以原简阳县的行政区域为简阳市的行政区域。

★4月5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南川县设立南川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南川县,设立南川市(县级),以原南川县的行政区域为南川市的行政区域。

★4月1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澄海县设立澄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澄海县,设立澄海市(县级),以原澄海县的行政区域为澄海市的行政区域。

★4月1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高明县设立高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明县,设立高明市(县级),以原高明县的行政区域为高明市的行政区域。

★4月22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连县设立连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连县,设立连州市(县级),以原连县的行政区域为连州市的行政区域。

★4月18日,《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北流县设立北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北流县,设立北流市(县级),以原北流县的行政区域为北流市的行政区域。

★4月26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潞城县设立潞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潞城县,设立潞城市(县级),以原潞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潞城市的行政区域。

★4月26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江都县设立江都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江都县,设立江都市(县级),以原江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江都市的行政区域。

★4月26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海门县设立海门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海门县,设立海门市(县级),以原海门县的行政区域为海门市的行政区域。

★4月26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海康县设立雷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海康县,设立雷州市(县级),以原海康县的行政区域为雷州市的行政区域。

★4月28日,《民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撤销额尔古纳左旗设立根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额尔古纳左旗,设立根河市(县级),以原额尔古纳左旗的行政区域为根河市的行政区域。

★4月2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乐昌县设立乐昌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乐昌县,设立乐昌市(县级),以原乐昌县的行政区域为乐昌市的行政区域。

★5月5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阳春县设立阳春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阳春县,设立阳春市(县级),以原阳春县的行政区域为阳春市的行政区域。

★5月6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惠阳县设立惠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惠阳县,设立惠阳市(县级),以原惠阳县的行政区域为惠阳市的行政区域。

★5月18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获鹿县设立鹿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7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获鹿县,设立鹿泉市(县级),以原获鹿县的行政区域为鹿泉市的行政区域。

★5月16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新郑县设立新郑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7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郑县,设立新郑市(县级),以原新郑县的行政区域为新郑市的行政区域。

★5月18日,《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桂平县设立桂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桂平县,设立桂平市(县级),以原桂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桂平市的行政区域。

★5月19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扬中县设立扬中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扬中县,设立扬中市(县级),以原扬中县的行政区域为扬中市的行政区域。

★5月18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高密县设立高密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密县,设立高密市(县级),以原高密县的行政区域为高密市的行政区域。

★5月18日,《民政部关于江西省撤销瑞金县设立瑞金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瑞金县,设立瑞金市(县级),以原瑞金县的行政区域为瑞金市的行政区域。

5月26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吴川县设立吴川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吴川县,设立吴川市(县级),以原吴川县的行政区域为吴川市的行政区域。
《关于撤销吴川县设立吴川市的批复》(粤民基〔1994〕40号)

★5月30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登封县设立登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登封县,设立登封市(县级),以原登封县的行政区域为登封市的行政区域。

★5月31日,《民政部关于安徽省撤销嘉山县设立明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嘉山县,设立明光市(县级),以原嘉山县的行政区域为明光市的行政区域。

★6月6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邛崃县设立邛崃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邛崃县,设立邛崃市(县级),以原邛崃县的行政区域为邛崃市的行政区域。

★6月6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兴宁县设立兴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兴宁县,设立兴宁市(县级),以原兴宁县的行政区域为兴宁市的行政区域。

★6月10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崇庆县设立崇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9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崇庆县,设立崇州市(县级),以原崇庆县的行政区域为崇州市的行政区域。

6月10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昌邑县设立昌邑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9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昌邑县,设立昌邑市(县级),以原昌邑县的行政区域为昌邑市的行政区域。
鲁政字〔1994〕105号

6月10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宜城县设立宜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9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宜城县,设立宜城市(县级),以原宜城县的行政区域为宜城市的行政区域。7月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宜城撤县设市工作的通知》:宜城市由襄樊市代管。


6月28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钦州地区设立地级钦州市的批复》(国函〔1994〕62号):同意
撤销钦州地区和县级钦州市,设立地级钦州市。 


7月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南阳地区设立地级南阳市的批复》(国函〔1994〕67号):
撤销南阳地区和县级南阳市、南阳县,设立地级南阳市。
原南阳地区的邓州市由省直辖。

★7月4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化州县设立化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9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化州县,设立化州市(县级),以原化州县的行政区域为化州市的行政区域。

★7月4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深县设立深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9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深县,设立深州市(县级),以原深县的行政区域为深州市的行政区域。

★7月6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撤销德惠县设立德惠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9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德惠县,设立德惠市(县级),以原德惠县的行政区域为德惠市的行政区域。

★7月13日,《民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撤销额尔古纳右旗设立额尔古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11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额尔古纳右旗,设立额尔古纳市(县级),以原额尔古纳右旗的行政区域为额尔古纳市的行政区域。

★7月27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泰县设立姜堰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11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泰县,设立姜堰市(县级),以原泰县的行政区域为姜堰市的行政区域。


8月22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台州地区设立地级台州市的批复》(国函〔1994〕86号):
撤销台州地区和县级黄岩市、椒江市,设立台州市(地级)。
台州地区的温岭市、临海市由省直辖。


9月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南平地区设立地级南平市的批复》(国函〔1994〕94号):
撤销南平地区和县级南平市,设立地级南平市。 
原南平地区的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由省直辖。


9月2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郧阳地区、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国函〔1994〕98号):
原郧阳地区的丹江口市由省直辖。

9月2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荆州地区、沙市市合并设立荆沙市的批复》(国函〔1994〕99号):
撤销荆州地区、沙市市和江陵县,设立荆沙市(地级)。
原荆州地区的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钟祥市、石首市、洪湖市由省直辖。
10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荆州地区与沙市市合并设立荆沙市的通知》 (鄂政发[1994]143号) :原荆州地区的钟祥市、石首市、洪湖市委托荆沙市代管,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由省直管。

11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随州市由省直管的通知》(鄂政发[1994]152号):原委托襄樊市代管的随州市由省直管。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临沂地区设立地级临沂市的批复》(国函〔1994〕131号):
撤销临沂地区和县级临沂市,设立地级临沂市。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德州地区设立地级德州市的批复》(国函〔1994〕132号):
撤销德州地区和县级德州市,设立地级德州市。
原德州地区的乐陵市、禹城市由省直辖。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保定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国函〔1994〕133号):
原保定地区的涿州市、定州市、安国市、高碑店市由省直辖。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渭南地区设立地级渭南市的批复》(国函〔1994〕135号):
撤销渭南地区和县级渭南市,设立地级渭南市。
原渭南地区的韩城市、华阴市由省直辖。
1995年1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渭南地区设立地级渭南市的通知》(陕政发〔1995〕3号):原渭南地区的韩城市、华阴市属省直辖,由渭南市代管。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郴州地区设立地级郴州市的批复》(国函〔1994〕136号):
撤销郴州地区、县级郴州市和郴县,设立郴州市(地级)。
原郴州地区的资兴市由省直辖。
1995年1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郴州地区设立地级郴州市的通知》(湘政函〔1995〕15号):资兴市由省直辖,委托郴州市代管。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重庆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94〕138号):
江津、合川、永川3个县级市由省直辖。
注:三市均于1992年撤县设市并明确为重庆市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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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23-08-26
1995

1月19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陆丰县设立陆丰市的批复》(民行批〔1995〕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陆丰县,设立陆丰市(县级),以原陆丰县的行政区域为陆丰市的行政区域。
1月23日,广东省民政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陆丰县设市陆丰市的批复》(粤民基〔1995〕1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陆丰市委托你市代管。

3月7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撤销穆棱县设立穆棱市的批复》(民行批〔1995〕1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穆棱县,设立穆棱市(县级),以原穆棱县的行政区域为穆棱市的行政区域。
3月24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出《……》(黑民行地〔1995〕33号):穆棱市为省辖县级市, 实行计划单列,行政领导委托牡丹江市政府代管。
仍需进一步补充资料。

3月7日,《民政部关于江西省撤销南康县设立南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5〕1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南康县,设立南康市(县级),以原南康县的行政区域为南康市的行政区域。
注:仍属赣州地区管辖。

3月21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北镇满族自治县设立北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5〕2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北镇满族自治县,设立北宁市(县级),以原北镇满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北宁市的行政区域。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北镇满族自治县设立北宁市的批复》(辽政〔1995〕42号)。
仍需进一步补充资料。

4月6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句容县设立句容市的批复》(民行批〔1995〕2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句容县,设立句容市(县级),以原句容县的行政区域为句容市的行政区域。
6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句容县设立句容市的通知》(苏政发〔1995〕68号):(句容市)仍由镇江市管辖,实行计划单列。

6月8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和撤县设市的批复》(民行批〔1995〕40号):
撤销吴县,设立吴县市(县级),以原吴县的行政区域为吴县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长桥镇。
6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和撤县建市的通知》(苏政发〔1995〕69号):吴县市仍由苏州市管辖,实行计划单列。

6月8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武进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和撤县设市的批复》(民行批〔1995〕41号):
撤销武进县,设立武进市(县级),以原武进县的行政区域为武进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湖塘镇。
6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武进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和撤县设市的通知》(苏政发〔1995〕75号):武进市仍由常州市管辖,实行计划单列。

6月8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无锡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和撤县设市的批复》(民行批〔1995〕42号):
撤销无锡县,设立锡山市(县级),以原无锡县的行政区域为锡山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东亭镇。
6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无锡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和撤县设市的通知》(苏政发〔1995〕74号):锡山市仍由无锡市管辖,实行计划单列。

7月6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调整长春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95〕65号):
九台市、榆树市、德惠市由省直辖。
7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调整长春市行政区划的通知》(吉政函〔1995〕114号):九台市、榆树市、德惠市由省直辖,暂由长春市代管。

7月2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贵阳市和安顺地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国函〔1995〕69号):同意将
安顺地区的清镇市由省直辖。
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贵阳市和安顺地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黔府发〔1995〕 56号):自1996年1月1日起,……,安顺地区的清镇市(县级)由省委托贵阳市管辖。

8月30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撤销磐石县设立磐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5〕5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磐石县,设立磐石市(县级),以原磐石县的行政区域为磐石市的行政区域。
9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向吉林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磐石县设立磐石市的通知》(吉政函〔1995〕147号):磐石市设立后,由你市代管。

8月30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5〕5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县级),以原嵊县的行政区域为嵊州市的行政区域。
9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的通知》(浙政发〔1995〕163号):嵊县撤县设市后,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原来的计划、财政体制不变,行政管理委托绍兴市人民政府代管。

9月11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信宜县设立信宜市的批复》(民行批〔1995〕6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信宜县,设立信宜市(县级),以原信宜县的行政区域为信宜市的行政区域。
9月18日,广东省民政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信宜县设立信宜市的批复》(粤民基〔1995〕39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信宜市委托你市代管。


9月11日,《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岑溪县设立岑溪市的批复》(民行批〔1995〕6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岑溪县,设立岑溪市(县级),以原岑溪县的行政区域为岑溪市的行政区域。
注:岑溪市属梧州地区管辖。

10月13日,《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安宁县设立安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5〕6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安宁县,设立安宁市(县级),以原安宁县的行政区域为安宁市的行政区域。
11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向昆明市人民政府并安宁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安宁县设立安宁市的通知》(云政发〔1995〕166号)。
注:批文内文并未提出安宁市的代管关系,但通过行文抬头为“昆明市人民政府并安宁县人民政府”可知,安宁市由昆明市代管。

10月13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福鼎县设立福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5〕7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福鼎县,设立福鼎市(县级),以原福鼎县的行政区域为福鼎市的行政区域。
注:福鼎市属宁德地区管辖。

10月2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升格为地级市的批复》(国函〔1995〕96号):
贵港市升格为地级市。
桂平市由自治区直辖。
1996年1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贵港市升格为地级市的通知》(桂政发〔1996〕1号):自治区辖桂平市委托给贵港市领导。

10月27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什邡县设立什邡市的批复》(民行批〔1995〕7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什邡县,设立什邡市(县级),以什邡县的行政区域为什邡市的行政区域。
11月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同意什邡撤县设市的批复》(川府函〔1995〕456 号):省政府委托德阳市代管什邡市,原有的一切关系不变。

11月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涪陵地区设立地级涪陵市的批复》(国函〔1995〕106号):
撤销涪陵地区、涪陵市,设立地级涪陵市。 
原涪陵地区的南川市由省直辖。
1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函〔1995〕518号批复:原涪陵地区的南川市由省直辖。省人民政府委托涪陵市代管南川市,原有的一切关系不变。

11月7日,《民政部关于海南省撤销文昌县设立文昌市的批复》(民行批〔1995〕7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文昌县,设立文昌市(县级),以原文昌县的行政区域为文昌市的行政区域。


11月2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零陵地区设立地级永州市的批复》(国函〔1995〕110号):
撤销零陵地区和永州市、冷水滩市,设立地级永州市。

11月30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栖霞县设立栖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5〕7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栖霞县,设立栖霞市(县级),以原栖霞县的行政区域为栖霞市的行政区域。
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1995〕189号文通知,确定栖霞市由烟台市代管。

11月30日,《民政部关于贵州省撤销仁怀县设立仁怀市的批复》(民行批〔1995〕7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仁怀县,设立仁怀市(县级),以原仁怀县的行政区域为仁怀市的行政区域。
注:仁怀市仍属遵义地区领导。


12月2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黄冈地区设立地级黄冈市的批复》(国函〔1995〕130号):
撤销黄冈地区和黄州市,设立地级黄冈市。
原黄冈地区的武穴市、麻城市由省直辖。
1996年3月2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黄冈地区设立地级黄冈市的通知》(鄂政发〔1996〕25号):原黄冈地区的武穴市、麻城市由黄冈市代管。

12月29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松滋县设立松滋市的批复》(民行批〔1995〕8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松滋县,设立松滋市(县级),以原松滋县的行政区域为松滋市的行政区域。
1996年2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鄂政办发〔1996〕23号):松滋市由荆沙市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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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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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1月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阜阳地区设立地级阜阳市的批复》(国函〔1996〕1号):撤销阜阳地区和县级阜阳市,设立地级阜阳市。 
原阜阳地区管辖的亳州、界首2个县级市由省直辖。
1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阜阳地区设立地级阜阳市的通知》(皖政秘〔1996〕14号):原阜阳地区管辖的亳州、界首2个县级市由省直辖,省委托阜阳市代管。

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汉中地区设立地级汉中市的批复》(国函〔1996〕11号):
撤销汉中地区和县级汉中市,设立地级汉中市。

4月29日,《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东兴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2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东兴市(县级),以防城港市防城区的东兴、江平、马路3个镇的行政区域为东兴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东兴镇。
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成立东兴市的通知》(桂政发〔1996〕42号):东兴市由防城港市代管。

4月29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海阳县设立海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2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海阳县,设立海阳市(县级),以原海阳县的行政区域为海阳市的行政区域。
5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海阳县设立海阳市的通知》(鲁政字〔1996〕77号):省政府确定,海阳市由烟台市代管。
通知文号有待进一步确定,详见相关回帖(83#)讨论。

4月29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离石县设立离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2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离石县,设立离石市(县级),以原离石县的行政区域为离石市的行政区域。
注:离石市仍属吕梁地区领导。

5月20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孟县设立孟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3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孟县,设立孟州市(县级),以原孟县的行政区域为孟州市的行政区域。
5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孟县设立孟州市的通知》:孟县改为孟州市后,委托焦作市代管。
缺文号。

5月20日,《民政部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灵武县设立灵武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3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灵武县,设立灵武市(县级),以原灵武县的行政区域为灵武市的行政区域。
注:灵武市仍属银南地区。

5月20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撤销双辽县设立双辽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3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双辽县,设立双辽市(县级),以原双辽县的行政区域为双辽市的行政区域。
6月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函〔1996〕63号文通知:双辽市设立后由四平市代管。

5月28日,《民政部关于江西省撤销贵溪县设立贵溪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3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贵溪县,设立贵溪市(县级),以原贵溪县的行政区域为贵溪市的行政区域。
7月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贵溪县设立贵溪市的通知》(赣府字〔1996〕85号)向鹰潭市人民政府发文。表明贵溪市仍由鹰潭市代管。

5月28日,《民政部关于甘肃省设立合作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3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合作市(县级),以夏河县的合作镇及那吾、佐盖曼玛、佐盖多玛、卡加曼、卡加道、勒秀、加茂贡等七乡为合作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合作镇。
注:合作市仍属甘南藏族自治州。


5月3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撤销衡水地区设立地级衡水市的批复》(国函〔1996〕39号):
撤销衡水地区和县级衡水市,设立地级衡水市。 
原衡水地区的深州市、冀州市由省直辖。
7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衡水地区设立地级衡水市的通知》(冀政函〔1996〕59号):原衡水地区的深州市、冀州市为省直辖,由地级衡水市代管。

6月10日,《民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设立阿尔山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4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阿尔山市(县级),以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阿尔山镇的行政区域为阿尔山市的行政区域。
注:阿尔山市仍属兴安盟管辖。

6月17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南雄县设立南雄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4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南雄县,设立南雄市(县级),以原南雄县的行政区域为南雄市的行政区域。
6月25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撤销南雄县设立南雄市的批复》:韶关市人民政府,将南雄市委托你市代管。
注:需补充文号。

7月10日,《民政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乌苏县设立乌苏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4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乌苏县,设立乌苏市(县级),以原乌苏县的行政区域为乌苏市的行政区域。
乌苏市仍属塔城地区。

7月1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扬州市行政区划和设立地级泰州市的批复》(国函〔1996〕57号):
调整扬州市行政区划。撤销县级泰州市,设立地级泰州市,将扬州市代管的泰兴、姜堰、靖江、兴化4个县级市划归泰州市代管。 
调整后的扬州市代管仪征、江都、高邮3个县级市。

7月1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淮阴市行政区划和设立地级宿迁市的批复》(国函〔1996〕58号):
撤销县级宿迁市,设立地级宿迁市。 
调整后的淮阴市代管淮安市。

7月30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枝江县设立枝江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5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枝江县,设立枝江市(县级),以原枝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枝江市的行政区域。10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撤销枝江县设立枝江市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34号):枝江市由宜昌市代管。

8月1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大丰县设立大丰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5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大丰县,设立大丰市(县级),以原大丰县的行政区域为大丰市的行政区域。
8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大丰县设立大丰市的通知》(苏政发〔1996〕99号)。
该文由省政府通知盐城市人民政府,撤销大丰县,设立大丰镇。可体现出盐城市对大丰市的领导关系。

8月5日,《民政部关于海南省撤销万宁县设立万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5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万宁县,设立万宁市(县级),以原万宁县的行政区域为万宁市的行政区域。


8月1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的批复》(国函〔1996〕64号):
原哈尔滨市代管的阿城市和原松花江地区的尚志市、双城市、五常市由省直辖。
11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的批复的通知》(黑政函〔1996〕85号):原哈尔滨市代管的阿城市和原松花江地区的尚志市、双城市、五常市由省直辖,行政领导委托新哈尔滨市代管。

8月20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汾阳县设立汾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5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汾阳县,设立汾阳市(县级),以原汾阳县的行政区域为汾阳市的行政区域。
注:汾阳市仍属吕梁地区。

8月20日,《民政部关于安徽省撤销桐城县设立桐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5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桐城县,设立桐城市(县级),以原桐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桐城市的行政区域。
9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桐城县设立桐城市的通知》(皖政秘〔1996〕181号):桐城市由省直接管辖,目前委托安庆市代管。

8月27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灯塔县设立灯塔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6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灯塔县,设立灯塔市(县级),以原灯塔县的行政区域为灯塔市的行政区域。
9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灯塔县设立灯塔市的批复》(辽政〔1996〕167号):灯塔市由辽阳市代管。

10月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宜宾地区设立地级宜宾市的批复》(国函〔1996〕80号):
撤销宜宾地区和县级宜宾市,设立地级宜宾市。

10月8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绵竹县设立绵竹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7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绵竹县,设立绵竹市(县级),以原绵竹县的行政区域为绵竹市的行政区域。
10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绵竹县设立绵竹市(县级)的批复》(川府函〔1996〕650号):新设绵竹市由省直辖,省政府委托德阳市代管绵竹市,原有的一切关系不变。

10月10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迁安县设立迁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7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迁安县,设立迁安市(县级),以原迁安县的行政区域为迁安市的行政区域。
10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迁安县设立迁安市的通知》(冀政函〔1996〕102号):省政府授权唐山市管理迁安市。

10月11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永城县设立永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7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永城县。设立永城市(县级),以原永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永城市行政区域。
注:永城市仍属商丘地区。

10月11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撤销虎林县设立虎林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7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虎林县,设立虎林市(县级),以原虎林县的行政区域为虎林市的行政区域。
缺虎林市由鸡西市代管公文。

10月28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临安县设立临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7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临安县,设立临安市(县级),以原临安县的行政区域为临安市的行政区域。
11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临安县设立临安市的通知》(浙政发〔1996〕 218号):临安县撤县设市后,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原来的计划、财政体制不变,行政管理委托杭州市人民政府代管。

10月28日,《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潞西县设立潞西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8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潞西县,设立潞西市(县级),以原潞西县的行政区域为潞西市的行政区域。
注:仍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11月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延安地区设立地级延安市的批复》(国函〔1996〕84号):
撤销延安地区和县级延安市,设立地级延安市。

11月20日,《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龙岩地区设立地级龙岩市的批复》(国函〔1996〕100号):
撤销龙岩地区和县级龙岩市,设立地级龙岩市。 
原龙岩地区的漳平市由省直辖。
12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龙岩地区设立地级龙岩市的批复》(闽政〔1996〕 文366号):原龙岩地区的漳平市委托龙岩市代管。

11月26日,《民政部关于湖南省撤销常宁县设立常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8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常宁县,设立常宁市(县级),以原常宁县的行政区域为常宁市的行政区域。
12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常宁县设立常宁市的批复》(湘政函〔1996〕200号):常宁市由衡阳市代管。

12月2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调整荆州市与荆门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96〕111号):
将荆州市代管的钟祥市改由荆门市代管。

12月2日,《民政部关于贵州省撤销福泉县设立福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8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福泉县,设立福泉市(县级),以原福泉县的行政区域为福泉市的行政区域。
注:福泉市仍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管辖。

12月26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济源市实行直管体制的实施方案》(省委豫文〔1996〕89号):省委、省政府决定对济源市实行直管体制……。自1997年1月1日起,由省对济源市实行直管体制。

12月30日,《民政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米泉县设立米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6〕8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米泉县,设立米泉市(县级),以原米泉县的行政区域为米泉市的行政区域。
注:米泉市仍属昌吉回族自治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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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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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梧州地区和梧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97〕12号)
撤销贺县,设立贺州市(县级),以原贺县的行政区域为贺州市的行政区域。 
梧州市代管原梧州地区的岑溪市(县级)。
注:梧州地区更名为贺州地区,贺州市由贺州地区管辖。


3月11日,《民政部关于安徽省撤销宁国县设立宁国市的批复》(民行批〔1997〕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宁国县,设立宁国市(县级),以原宁国县的行政区域为宁国市的行政区域。
注:1997年,宁国县(市)属宣城地区领导。民政部批文并未指出,宁国市为省直辖。从行政区划调整逻辑上,地区管辖的县,撤县设市后仍属地区管辖。但安徽省人民政府的通知文件仍称宣城地区代管,本帖不入正文,但附载于回帖中。

3月12日,《民政部关于海南省撤销东方黎族自治县设立东方市的批复》(民行批〔1997〕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东方黎族自治县,设立东方市(县级),以原东方黎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东方市的行政区域。

3月12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汉川县设立汉川市的批复》(民行批〔1997〕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汉川县,设立汉川市(县级),以原汉川县的行政区域为汉川市的行政区域。
4月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鄂政办发〔1997〕43号文批复:汉川市由孝感市人民政府代管。

4月22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撤销玉林地区设立地级玉林市的批复》(国函〔1997〕26号):
撤销玉林地区和县级玉林市,设立地级玉林市。
原玉林地区的北流市由自治区直辖。
5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玉林地区设立地级玉林市的通知》(桂政发〔1997〕39号):自治区直辖的北流市委托玉林市代管。

5月6日,《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曲靖地区设立地级曲靖市的批复》(国函〔1997〕32号):
撤销曲靖地区和县级曲靖市,设立地级曲靖市。 
原曲靖地区的宣威市由省直辖。
6月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曲靖地区设立地级曲靖市的通知》(云政发〔1997〕90号):原曲靖地区的宣威市由省直辖,委托曲靖市代管,县级市的规格及原有的一切关系不变。

5月30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乐山市行政区划设立眉山地区的批复》(国函〔1997〕41号)同意对乐山市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调整后的乐山市代管峨眉山市(县级)。

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遵义地区设立地级遵义市的批复》(国函〔1997〕45号):
撤销遵义地区和县级遵义市,设立地级遵义市。
原遵义地区的赤水市、仁怀市由省直辖。
7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遵义地区设立地级遵义市的通知》(黔府发〔1997〕31号):原遵义地区的赤水市(县级)、仁怀市(县级)由省直辖,省委托遵义市管辖。

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商丘地区设立地级商丘市的批复》(国函〔1997〕46号):
撤销商丘地区和县级商丘市、商丘县,设立地级商丘市。
原商丘地区的永城市由省直辖。
7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商丘地区设立地级商丘市的通知》(豫政文〔1997〕144号):原商丘地区的永城市由商丘市代管。

8月2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聊城地区设立地级聊城市的批复》(国函〔1997〕82号):
撤销聊城地区和县级聊城市,设立地级聊城市。
原聊城地区的临清市由省直辖。
9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聊城地区和县级聊城市设立聊城地级市的通知》(鲁政字〔1997〕236号):临清市由省直辖,聊城市代管。

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怀化地区设立地级怀化市及洪江市与黔阳县合并设立新的县级洪江市的批复》(国函〔1997〕105号):
撤销怀化地区和县级怀化市,设立地级怀化市。 
撤销洪江市和黔阳县,合并设立新的洪江市(县级)。 
新设立的洪江市由省直辖。
1998年1月15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撤销怀化地区设立怀化市及洪江市与黔阳县合并设立新的县级洪江市的通知》(湘政函〔1998〕 6号):新设立的洪江市由省直辖,怀化市代管。

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玉溪地区设立地级玉溪市的批复》(国函〔1997〕108号):
撤销玉溪地区和县级玉溪市,设立地级玉溪市。 

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行政体制调整的批复》(中办厅字〔1997〕34号)
原涪陵市所辖的南川……县(市)由重庆市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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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23-08-26
1998
2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亳州市由省直辖的批复》(皖政秘〔1998〕20号):亳州市由阜阳市代管改为省直辖。
(注:未见批文内文,故表述非批文内容。)

2月26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内江市行政区划设立资阳地区的批复》(国函〔1998〕15号):
将内江市代管的资阳、简阳2个市(县级)划归资阳地区管辖。

5月1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银南地区设立地级吴忠市的批复》(国函〔1998〕33号):
撤销银南地区和县级吴忠市,设立地级吴忠市。
原银南地区的青铜峡市和灵武市由自治区直辖。
7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撤销银南地区设立地级吴忠市的通知》(宁政发[1998]47号):原银南地区的青铜峡市和灵武市由吴忠市代管。

6月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信阳地区设立地级信阳市的批复》(国函〔1998〕44号):
撤销信阳地区和县级信阳市、信阳县,设立地级信阳市。


6月11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枝城市更名为宜都市的批复》(民行批〔1998〕2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枝城市更名为宜都市。

6月11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蒲圻市更名为赤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8〕2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蒲圻市更名为赤壁市。

7月3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广安地区设立地级广安市的批复》(国函〔1998〕60号):
撤销广安地区和广安县,设立地级广安市。
原广安地区的华蓥市由省直辖。
9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广安地区设立地级广安市的批复》(川府函〔1998〕497号):原广安地区的华蓥市(县级)由省直辖,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安市代管,原有的一切关系不变。

12月6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宿县地区设立地级宿州市的批复》(国函〔1998〕102号):
撤销宿县地区和县级宿州市,设立地级宿州市。

12月6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批复》(国函〔1998〕103号):
撤销咸宁地区和县级咸宁市,设立地级咸宁市。
原咸宁地区的赤壁市由省直辖。
12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通知》(鄂政发〔1998〕90号):原咸宁地区的赤壁市由咸宁市代管。

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赣州地区设立地级赣州市的批复》(国函字〔1998〕114号):
撤销赣州地区和县级赣州市,设立地级赣州市。
原赣州地区所辖的南康市、瑞金市由省直辖。
1999年2月1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赣州地区设立地级赣州市的通知》(赣府字〔1999〕12号):原赣州地区所辖的南康市、瑞金市由省直辖,赣州市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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