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国务院举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总理温家宝指出:“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省直管县的试点”。
2005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理顺省级以下财政
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
200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即2006年一号文件):进一步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快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的改革。
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
2008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继续推进省直接管县(市)的财政体制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管县(市)的体制,以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权限。
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增加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实力。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优先将农业大县纳入改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
200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09年一号文件):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将粮食、油料、棉花和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率先减少
行政层次,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
2009年3月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向大会作《200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2009年4月12日,中央《关于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县委书记的选拔任用,应按程序报经省级党委常委会议审议。
2009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财预〔2009〕78号):改革的总体目标是,2012年底前,力争全国除
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近期首先将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民族自治地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层财政的扶持和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内容: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一)收支划分。在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确定市、县财政各自的支出范围,市、县不得要求对方分担应属自身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按照规范的办法,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的收入范围。(二)转移支付。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由省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专项拨款补助,由各市、县直接向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市、县。市级财政可通过省级财政继续对县给予转移支付。(三)财政预决算。市、县统一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市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汇总市本级、所属各区及有关县预算,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四)资金往来。建立省与市、县之间的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取消市与县之间日常的资金往来关系。省级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解比例。各市、县金库按规定直接向省级金库报解财政库款。(五)财政结算。年终各类结算事项一律由省级财政与各市、县财政直接办理,市、县之间如有结算事项,必须通过省级财政办理。各市、县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等,直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转贷及承诺偿还,未能按规定偿还的由省财政直接对市、县进行扣款。工作要求:为确保顺利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各地要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省级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调整管理制度,积极创新管理机制,将有关工作延伸到县;要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大对财力薄弱县的支持力度,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目标;要规范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面清理预算外分配事项,理顺政府间预算外资金管理和分配关系;要加强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构建省级与市、县的财政信息化网络,提高工作效率。市级财政要继续关心和帮助县级财政发展,加强对县乡财政工作的指导。县级财政要积极、主动配合省、市级财政做好有关改革工作,增强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意识,认真落实财政改革各项措施,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2010年5月,中央编办发出《关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中编办2010 57号):经中央编委同意,中央编办于2010年选择8个省(安徽、河北、河南、湖北、江苏、黑龙江、宁夏、云南)开展了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试点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探索、循序渐进的原则。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是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凡适宜由县级政府行使且法律法规不禁止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都应逐步下放给县级政府。县级政府需报请上级政府审批、核准的事项,依法改为直接报省审批。
二是在维持试点县(市)行政建制不变的前提下,逐步赋予试点县(市)政府行使地级市政府的行政管理权,由省级政府直接领导试点县(市)政府工作。试点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接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三是理顺省、市、县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在财政体制上由省与县直接联系。积极探索与省直管县(市)体制相适应的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同时,配套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由省委、省政府负总责。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会同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2010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继续优化政府结构、行政层级、职能责任,降低行政成本,坚定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
2011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个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增加对县级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
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在投资审批、工商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限。发挥县域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科学规划产业发展方向,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推动形成城乡分工合理的产业发展格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
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
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改革,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优化
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
总结:
1.组织实施并非民政部负责
- 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由财政部负责实施;
-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改革由中央编办牵头,会同中组部、中农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实施指导。
- 由于并非由民政部负责,故不认为省直接管理县(市)改革试点为行政区划改革,仍属于地方行政机构改革的范畴。
2.根据中央编办文件:
- 在维持试点县(市)行政建制不变的前提下,逐步赋予试点县(市)政府行使地级市政府的行政管理权,由省级政府直接领导试点县(市)政府工作。试点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接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 中央编办文件没有明确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武装部等机构的领导关系。
- “凡适宜由县级政府行使且法律法规不禁止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都应逐步下放给县级政府。县级政府需报请上级政府审批、核准的事项,依法改为直接报省审批”。解读这段文字,即存在“法律法规禁止下放的行政管理权”,也就是地级市政府的行政管理权,需报请“上级政府”的上级政府亦应为地级市政府。由此可推论,在法律上省直管县的上级政府仍为地级市政府,通过政策试点,而得到地级市政府下放的管理权。
- 中央编办文件表示:积极探索与省直管县(市)体制相适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但实践中,省直管县试点的县市并未获得省管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 如非民政部门认可的行政区划调整,各垂管机构,省直、市管行政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法规,并非能够直接下放,仍由地级市相关部门继续负责。
故自2010年5月中央编办文件以后,各种省直管县试点都不应该视为行政区划意义上的省直管县,包括已经无限接近的辛集、定州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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