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划体制改革设想
张子阳
一、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划体制的由来及改革必要性
我国自建国以来,从一九五四年宪法到一九八二年宪法,除一九七五年宪法外,行政区划条款皆明确“(三)县、自治县分为人民公社、镇”或者“(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最小的一级行政区划,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为基层政权组织。从一九五四年到一九八二年宪法,虽然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基本结构是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乡(民族乡、镇)四级,但由于自治州和较大的市行政区域由少数存在到普遍设立,我国行政区划和行政层级实际上变成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较大的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
据民政部《2022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2022年底,我国实有乡级行政区划单位38502个。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优点:地域分布最广泛,最接近民众,政务便民,但存在无独立财政预算和税收权,公共服务能力弱、基层政权单位滥罚款、乱收费现像屡见不鲜等缺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减少或降低微观领域市场行为的政府干预,建立精简、高效、便民和扁平化的行政管理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这意味着,现行的五级行政区划单位中乡级行政区划单位有改革的必要。
三、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划单位改革的具体方案及可行性
(一)乡(民族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划单位不再作为独立的一级,而应作为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组成单元
具体而言,宪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作为独立的一级行政区划可不再保留,但在行政区划立法中,应将乡(民族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划单位作为县级行政区划的单元予以明确。
(二)乡(民族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划单元实行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派出模式
具体而言,乡(镇、街道)级区域作为县级行政区划的单元,可由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乡(民族乡、镇、街道)单元设置政务服务中心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公安派出所、法庭和检察室。
需要说明,上述改革方案若要落实,需要修改宪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等相应规定,以确保改革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