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自然资源局与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太本站镇人民政府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 由 其他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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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21)吉0802行审3号
发布日期 2021-03-30 浏览次数 23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吉0802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人戴云龙,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浩,系白城市自然资源监察支队队员。
委托代理人冯亮,系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太本站镇人民政府。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白自然资罚决字(20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浩、冯亮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白自然资罚决字(20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太本站镇人民政府自2016年7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洮北区平台镇民生村开采砂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太本站镇人民政府:1.责令停止开采;2.没收违法所得5,593.22立方米×20元/立方米=111,864.40元;3.罚款5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本案发生地位于吉林省与内蒙古自治区交界处,在未得到两地民政部门的确认下,仅依据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发放的林权证来确认行政管辖权,证据并不充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白自然资罚决字(20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段绍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