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提刑按察司
郭润涛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明朝于各省置都、布、按三司,其中“按”是指按察司,全称为“提刑按察司”。正如名称所示,提刑按察司的职能,分为“提刑”和“按察”两个方面。万历时,任山西按察使的吕坤刊行《风宪约》,即将按察使官所行事宜,分为“提刑事宜”和“按察事宜”。《明史·职官志》记按察使 职,所谓“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说的也是这两个方面。
一
各省之宪司
提刑按察司,与都察院相对而言称“外台”,又与布政司合称“监司”。这种监司制度,始于宋代。宋朝于诸路置转运使(漕司),职司钱粮征输;又因州郡多有刑狱未决和冤抑之事,而于诸路置提点刑狱公事,专司刑名。提刑司要求所属州郡定期汇报刑狱审理情况,如有疑狱未决者,即驰传往视,并将久拖不决、谳情不实和任意用情的官吏,悉以奏闻。提刑司不仅是诸路提勘所属州县刑狱的专门机构,且因之而具有“按察之任”,而有“宪司”之称。宪者,法也。以法量刑谓之“宪”,刑部即有“宪部”之称。以法治官也谓之“宪”,尤其是要求官吏依法行政,对贪赃枉法和玩忽职守的官吏加以纠劫,对能干称职的官吏予以举荐。宋代诸路提刑司,在“提刑”和“按察”两个方面,确立了“宪司”的规范。后来金朝统治北方,在路一级沿宋制置提刑司,又根据其自身的政治情况,强调按察职能,名称也改为“按察司”。“按察司”之名,即始于金代。金代按察司,多兼宣抚劝农之职,这本来也是宋朝的做法,但其地位高于转运司。自金代以后,转运司只管漕粮转运,己非监司之职。元承金制,于诸路置“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1291),又将提刑按察司改称“肃政廉访司”,更见其对官场风纪的重视。元人方回《江南浙西肃政廉访司题名记》云:“而台有廉访司分领诸道,特隆其名曰肃政,则凡天下之为政者,皆当于此改视易听,肃然而后可也。夫廉访司本一道风宪之寄,而以唐之台名冠之,可谓重矣。自检之谓廉,泛谋之谓访,则又合二义而加重其名焉。”(《桐江续集》卷三五)重其名是为了责其实,“肃政”为名,在于严肃官场风纪。元朝的监察制度,对继起的明朝具有深刻影响。
明朝于立国之初,即置御史台和监察御史,又分道设置提刑按察司。明朝沿元之制,建立行省,但撤路改府,将原先设在诸路的肃政廉访司,改用提刑按察司之名,置于行省。洪武九年(1376),明朝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当时有十二个省,每省置一布政司,以统辖所属府州县:又置一按察司,“兼察府州卫所”。这一制度,一直沿用至明末,并为清朝所继承。明朝实行军民分治,各省的治军机构为都司和所在卫所,治民机构为布政司和所属府州县。按察司“兼察府州卫所”,其监察范围包含军民两系统,两个系统的官吏和其他在官人役,皆在其监察职掌之内。明朝还沿元之制,将京师所在的府州县由中书省直辖,称为“直隶”。永乐年间迁都北京之后,形成南北两直隶。直隶与各省在制度上的明显不同,可以说是布按二司的布置与否。明代初期沿元制于朝廷置御史台,御史台所属监察御史重点在巡察京师和直隶所属府州县:各省按察司则负责监察本省所属府州县。这种安排,当时沿用元代的概念,称之为“内台”和“外台”。但这种内外关系,在改置布政司之后即开始改变。洪武十年(1377),始遣监察御史,巡按天下府州县。但当时之御史出巡,系“有事奉命而出,事竣即还”,且多为专项事务,如照刷文卷、追问审理等。永乐年间,遣御史巡按州县,任务是考察官员,巡按御史的职掌始定。洪熙元年(1425)定御史于每年八月出巡,此后御史按治成为常制。正统四年(1439)颁定《宪纲》之后,巡按御史完全凌驾于按察司之上,甚至可以节制都、布、按三司。自中叶以后,各省按察司,尤其是分巡道,对所拟施行事件,都要报送巡按御史。巡按成了分巡司官在业务上的直接领导。由此,明朝所谓的“内外”,不再是元朝的那种“腹里”与“行省”的关系,而完全变成朝延与各省之间上下隶属的关系。从政治制度演进的轨迹看,这回到了汉唐宋等王朝由朝廷统一控制天下郡县的制度。明朝于洪武十三年(1380)罢中书省,升六部分理庶政,调整了六部与各布政司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又罢了御史台,继于洪武十五年(1382)变相恢复,改置为都察院。都察院职掌即涵盖全国军民两政。除因专门事务如刷卷、清军、盐课、茶马、屯田等,点差监察御史专理外,每年例行的分道巡按,成为中央巡察地方官吏最重要的监察制度。明朝所实行的是一种由都察院与各省按察司所构成的双重监察体系,这种双重体系形成于元代。
明朝提刑按察司,置按察使一员,副使、佥事无定员。以上三种职官,沿用元朝的概念,称之为“正官”。相对于“正官”,又置“首领官”,这也是元朝所发明。所谓“首领”,是指吏员之首领,有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四员。经历、知事和照磨、检校各有机构,称经历司和照磨所。经历司首领官典文移出纳,也就是管理六房吏典日常办理公事。《大明会典》记载各省按察司的六房吏典有“书吏”“典吏”“承发”三种。《(嘉靖)广东通志、初稿》记载:广东按察司置有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工房、勘合科、承发房和架阁库等,其吏、户、礼、兵、工房和勘合科,书吏各一名,典吏各二名;承发、架阁库、经历司,典吏各一名:照磨所,典吏四名。共计吏典四十馀名。又,《(万历)杭州府志》记载浙江按察司吏典人数:正堂六房书吏十四人、典吏二十八人,承发房典吏二人,架阁库典吏一人,承差四人。经历司典吏一人,照磨所典吏四人,司狱典吏一人。共计吏典五十五人。各省按察司衙门的房科设置略有不同,吏典名额也有多有少,大概有四五十名。房科吏典办成公事,由照磨所负责磨勘卷宗,也就是对文书加以检查、核勘,以防止吏典的疏忽和舞弊。此外,按察司还有一个所属衙门,即司狱司,置司狱一员、典吏一名,其职责是管理本司监狱。与其他衙门一样,除官、吏之外,还有诸如门子、皂隶、禁子等差役。
二
分巡道
在上述职官中,“无定员”的按察副使和佥事二职,系按察使的副武之官。本来所有正官为“合署办公”,自元代至元二十二年(1285)立“按察司巡行郡县法”之后,始形成按察司官分巡的制度。元朝的办法是将按察使二人留在本司,以总制一道:副使、佥事和察判各二人,每年二月分莅按治,十月还司。明朝于洪武十四年(1381),始在各省提刑按察司下设置“按察分司”。当时,全国除直隶外,有十二道提刑按察司,共置有五十三个分司,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西、陕西、福建、北平、山东、四川各四,广东、广西各三,湖广十一。大致上,一个按察分司负责监察两个府。这五十馀个分司,并未将各省所有府分部包含在内。比如浙江置宁绍、温台、金处、严衢四个分司,皆设在浙东地区:浙西的杭州、湖州、嘉兴三府,则未置分司。十年之后,即洪武二十五年(1392),鉴于各按察分司所巡地方多有未当,而“更定凡四十八道”(《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一)。这次调整,在数量上减少五道,但监察分区有所扩大,一个分区约管三五个府。更重要的是,原先未置分司的府州县全部纳入监察分区体系。如浙江,设置浙东、海右、浙江和金华四道,将浙西三府包含在内。湖广则由原先的十一道减为五道,但置为蕲黄、江陵、汉江、湖南和湖北道,也涵盖全省。除各省外,直隶地区也设六道(淮西、准东、苏松、安池、京口和江东道〉。这样,当时十二省和直隶(云南已于洪武十五年建省,但直到洪武二十九年才置按察司,此前按察事由布政使兼理〉,所有府州县皆置于监察分区体系之内。这次“更定”,开始将“分司”称为“道”,系明朝各省按察司官分巡府州县之始。郑晓《吾学编》记载,洪武二十年(1387),改按察分司为四十一道。《明史·职官志》引用其说,并指“此为分巡之始”。《明太祖实录》则记“改置天下按察分司为四十一道”,时在洪武二十九年(卷二四七)。这是继洪武二十五年更定四十八道之后的改置。叶春及《惠安政书·地里考》记惠安县按察分司,“辛未(洪武二十四年),改为漳泉道。丙子(二十九年〉,改为分巡福宁道。”《(正德〉琼台志》卷一三《公署》记海南道,原为海南分司,洪武二十六年改为道。《(嘉靖)南雄府志》卷下记公署:“岭南道在府治东,元为廉访司……甲戌(洪武二十七年)改今额。”明代中后期形成的地方志书,记明初事在时间上有所出入,但可印证《实录》的记载。在洪武二十五年以前,按察司分巡制度还变动未定。如洪武十五年,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三十一人为试佥事,“人按治二县,期以周岁迁官”(《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八)。这件事旨在历练这些儒士,以便实任,但朝廷每年派试佥事按治州县,说明当时所置的按察分司,还不是一个固定的做法。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各省按察司分巡府州县,例以副使、佥事任之。自分巡道成为定制之后,除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以各省之名称“道”外,原先所谓“诸道按察司”或“各道按察司”,渐渐以“各处”“各省”称之,各省之所谓“道”,则专指“分司”意义上的分巡道和清军、提学、驿传、兵备、海防等道,以及分守道(布政分司)等。
明代自正统七年(1442)之后,仿照分巡道之制,又置分守道,也称布政分司。这是以布政使的副武之官参政、参议二职分道治事。守巡二道,分属于布、按二司,职有分工。大致上说,分守道职在钱谷,分巡道职在刑名。但二者的目标一致,就是领辖府州县,纠察府州县官吏的业绩、操行。因此,对于府州县来说,守巡二道皆为“监司”。经过金、元、明的变迁,明代中叶以后形成守巡制度,仿佛回到了宋代于诸路分职任事的监司制度。明代中叶以后的道制,以分守道、分巡道为基本制度,其管治对象是府州县。州县为“亲民之官”,也就是“治民之官”,府为州县之统领,构成治民为特征的地方行政。以此而论,对州县官的监察纠举,不仅关乎吏治,也关乎民生。然而,分守与分巡针对府州县的吏治民生,限期按治,并非所有事情皆可包揽。一些专项事务,如清军、提学、盐课、茶马、屯田和兵备等,需要另外任命职官(也是布按二司的副职)来专门处理。相对于以吏治民生为宗旨的守、巡二道而言,这些处理专项事务的“道”,主要以“事”为对象,但对相关官吏也有举劾之权。在这些专事道中,兵备道比较特殊。兵备道产生于弘治年间。正德间,北方盗贼窃发,各省开始普遍设置兵备。嘉靖年问,南方倭患,各省也遍设兵备。兵备既以道名,初以按察副使或佥事任其事。副使、佥事为按察官,本来没有统兵的权力,所以朝廷要颁发敕书,赐其“整饬兵备”的权力。而其所统之兵,是由各州县编募的民兵。至明中叶,卫所军己不堪任用,尤其在南方防御倭患,几无胜绩可言。于是,各省在保甲编练民壮的基础上,招募民兵,以抵御盗贼。民兵属于州县,不归卫所统领,于是朝廷特别任命原本具有“兼察府州卫所” 的按察副使或佥事,提领民兵,或以分巡兼理兵备。兵备道要领兵守御,驻扎于形势吃紧的府分,这与分巡道从省城出发、定期巡行已然不同。为了方便,各省后来常以兵备道兼理分巡。由于兵防事重,由兵备兼理分巡,分巡之职有所弱化。
三
执掌之强弱
自正统以后,分巡道对于府州县的巡察职能己然弱化。正统四年(1439),明朝颁行《宪纲》。此《宪纲》虽然兼都察院和按察司而言,但确立了巡按御史“一年更代”之制,也就是每年由朝廷点差御史巡按各省府州县,而且明确各省都、布、按三司官,皆在巡按御史的监察权力之下。自此以后,原本属于监察系统的各省分巡官,成了御史的陪巡之官,对于地方所宜施行的事件,也是直接向巡按御史详报,听候巡按的批复。明朝派遣十三道监察史出差,诸如刷卷、清军、巡盐、巡河、巡屯、巡茶、巡马、巡关等,例由都察院提名,由皇帝点差,所以御史出差谓之“钦差”。但御史“巡按”,与上述诸差不同。分派去各省按治府州县的御史,系“代天子巡狩”。巡按之制,成于永乐年间。洪熙以后,定每年八月出巡,成为常制。正统四年颁行的《宪纲》,将宣德以后的做法确立下来,并进一步明确巡按一年更代,这使巡按与省直官员之间的权责关系完全制度化。各省按察分司与总司之间的关系,本来依照的是都察院与十三道监察御史之间的制度。洪武年间罢御史台时,诸道监察御史得以保留。稍后设置都察院,以管理诸道监察御史,但诸道监察御史同时也获得了“绳愆纠缪”之印(洪武十五年)。监察御史有印,是元朝的制度,明朝又铸给官印,表明监察御史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当时,河南等道的监察御史印,每道两颗,印文一样。洪武二十三年(1390),改铸印文,一为守院印,每道一颗,印文为“某某道监察御史印”;一为巡按印,印文为“巡按某某道监察御史印”,浙江、江西、直隶因府州县事繁而每道置印十,其馀各道置印五。正统《宪纲》又规定:巡按御史“回京之日,不须经由本院,径赴御前复奏”。掌印是权力的象征,而“径赴御前复奏”,说明巡按具有独特权力。与之相同,各省按察使,为按察司掌印(堂印)官,但分巡之副使、佥事也同样有印。下对府州县官民,上对朝廷,分巡道皆有独立施行和奏闻的权力。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云:“分巡之印与堂印,分寸相同。而因事添设之官,又各钦给关防,与印一体。”分巡道印与按察司印相同,而专事道不是印,是关防。虽然关防也系钦颁,但与分巡道在权力地位上有所差别。分巡道高于专事道,与按察使相同。分巡道与按察使之间关系既如此,而当巡按御史常态化之后,再加上《宪纲》的明文规定,巡按御史事实上成了分巡道的顶头上司。在正统以前,巡按御史和分巡道的职掌本来相同,而当“代天子巡狩”的巡按御史例行按治之后,各省分巡道在职能上大为减弱。与之相关,正统以后出现的分守道,成化以后成为常设之员而以都御史之衔抚治地方的巡抚和总督,以及弘治以后出现的兵备道,都在弱化分巡道的“按察”职能方面形成重要影响。
明人李舜臣《送杨给事赴湖广佥事序》云:“制曰:在内从监察御史,在外从按察司纠举。言在外者,布政使以下是已。今天下省十有三,而省三道,多或四道。道惟分巡佥事可言,佥事佩印,参政无佩印也。假之印者,岂非事辄得上闻哉!则郡五品而上,分巡辄得论核。自有巡抚、巡按纠察于外,分巡独有理刑一事,况虽理刑而不专断。参政行郡,其名分守。事或独关分守,有所不闻。”说的就是上述情况。按察司于明初原本为“外台”,在明代前期,尤其是洪武年间,其在“按察”方面因为与“内台”的分工(内台管直隶)而显示出显著的职能,所谓“按察之官职专而权重”(陆容《菽园杂记》卷一〇)。“内台”之监察御史出差,主要是刷卷,尚未有巡按。“其后分遣御史巡按外藩,按察之体势由是始轻”(同上)。于是,在时人看来,各省提刑按察司的两个职能失去“按察”一面,按察司不过是一个刑名衙门而己。
吕坤《明职篇》述按察司之职云:“后以中台不便于察外吏,乃设按察司为外台,弹压百僚,震摄群吏。藩司以下皆得觉举,实与御史大夫表里均权。厥后和同溺职,乃事权归两院而体统属三司矣。所可叹者,司曰按察司,官曰按察使。按察谓何?但以刑名为职掌,人亦以刑名吏目之。弃其尤重而独任兼衔,可谓之提刑司、提刑使乎!今内外详皆转都察院,人未尝以都察院为刑曹,奈何按察司独谓刑名乎!”自宋于诸路置提刑司而有按察之任,金元两朝对于按察司和肃政廉访司的“按察”职能予以特别强调,明朝承之,而至中叶以后按察司的按察之任却弱化了,仿佛只剩下宋朝初始而有的“提刑”职能。当然,这只是相对而言。而作为一省监察机构的按察司,由于监察职能被巡按御史,以及巡抚等所掌控,分巡等道昕命于巡察和巡抚等官,“所为纠举,不过各届给由,大计得同布政同署考语、上殿最”(鲁论《仕学全书》下编卷九)。而日常所理之事,主要为本省府县申送上来的刑名案件。不过,明代提刑按察司的按察职能虽然明显弱化,但又始终存在。形势所需,按察之任也在不时强调。
有必要说明的是,明代提刑按察司之名,不带“使”字。田汝成《西湖游览志》记浙江提刑按察司和按察分司,指出:“按察分司......以副使事分理之,各举其职,按察使不得统制也。故布政司署‘使’字,而按察可不署’使’字者,盖按察者各行其权,非若藩省府县,出令止从长官也。”(卷二一),《(嘉靖)浙江通志》引而申之:“夫按察外台,各举其职,按察使不得统制也。故布政使署‘使’字,而按察司不署‘使’宇者,正犹部寺司官称衔,必署堂官衙门,而御史则直称某道,不以都察院冒于其上。盖欲宪臣各执其法,虽堂属不相牵制也,矧使与副、佥同为堂官乎!故按察分巡之印,与堂印分寸相同,而因事设官,又各有钦给关防,与印一体。官吏臧否,皆得举劾。军民利病,皆得条陈。风闻言事,实封上达,不关白于长官。”(卷一三《建置志一》)时人对“提刑按察司”与“承宣布政使司”两个衙门名称的一字之差很清楚,且有解释。可是,清人所修的《明史》,于“提刑按察司”一名中加上了“使”字,这是一个错误。其实,金代始置“按察司”,固然其长官为按察使,但衙门名称并不带“使”字。元代置提刑按察司,后改肃政廉访司,其长官为提刑按察使和肃政廉访使,其衙门名也不带“使”字。这个官名和衙门名之间的区别,后来为明代所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