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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真正违宪的区划设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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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昨天 19:53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这个是宪法对行政区划的规定。
市是分三种的,直辖市、较大的市,非较大的市(下文称为普通市)。

目前违宪的区划形式有:
1.普通市分乡镇违宪,宪法里面没有规定市辖区和普通市(绝大部分是县级市)的下级,这就意味这普通市是没有下级的,所以普通市管乡镇违宪。普通市管街道不违宪,街道是派出机构。
   东莞直接管镇是违宪的
2.市辖区分乡镇违宪,同1,违宪
3.县、自治县分为街道、农场等违宪,宪法规定了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农场等必须另外设置乡镇或者属于乡镇,如果属于乡镇则相当于村一类的组织,不在宪法内规定。
4.县、自治县有直接管理的土地违宪。县必须分为乡、民族乡、镇,可以代管乡镇的土地,但是不能直接在建制上拥有非乡镇管辖的土地。
5.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管自治县违宪,较大的市代管自治县则没有问题,但是直辖市没法代管自治县,所以直辖市管自治县绝对违宪。重庆的4个自治县违宪
6.地区分区违宪,因为省不能分为区,因此省的派出机关地区就不能分为区,所以大兴安岭地区的区是违宪的。这个区只能是林业机构代管呼玛等县的土地才能不违反宪法。
   同样的湖北省直管的林区也是违宪的。
7.内蒙古的盟、旗、苏木是违宪的,自治条例大不过宪法,所以内蒙古的这些地方特色的区划通名通过自治条例实现是不可行的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昨天 22:03
同意。现状行政区划很不严肃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昨天 23:24
所以安徽省直到前两年才开始搞县下设街道,并且对县下设街道的定位都是“试点”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昨天 23:41
是的。区不应该关系乡镇。农场地区以及其他开发区功能区范围不适宜县直管。

市只能分为直辖市跟省辖市,市管市挺奇怪的。省辖市可以设区也可以不设区。
市辖区不得为民族自治地区。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昨天 23:59
回 之江路大先生 的帖子
之江路大先生:是的。区不应该关系乡镇。农场地区以及其他开发区功能区范围不适宜县直管。
市只能分为直辖市跟省辖市,市管市挺奇怪的。省辖市可以设区也可以不设区。
市辖区不得为民族自治地区。 (2024-11-22 23:41) 

市辖区现在没有民族自治地区,但是可以参照民族自治管理
地级市现在也不能直接管县级市,只是在行政组织上代管,县级市不是地级市的组成部分(至少名义上不是)

如果要不违宪(至少形式上的),县级市和市辖区下辖的乡镇就必须统一改为街道。一个县级市或市辖区全域都管不起来还要靠乡镇自己管,那这个县级市或市辖区又有何脸面管这么大地方呢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19小时前
应该修改宪法。取消模糊不清的“较大的市”,明确地级市,而不是刻舟求剑,把有漏洞的宪法当天条。
李清微信:13520508091
公众号:每天一杯好酒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19小时前
回 李清 的帖子
李清:应该修改宪法。取消模糊不清的“较大的市”,明确地级市,而不是刻舟求剑,把有漏洞的宪法当天条。 (2024-11-23 00:06) 

宪法哪来的漏洞,哪来的模糊不清的“较大的市”,你连正常人话都听不懂了吗

地级市那是行政级别,宪法有规定过任何行政级别吗?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12小时前
回 之江路大先生 的帖子
之江路大先生:是的。区不应该关系乡镇。农场地区以及其他开发区功能区范围不适宜县直管。
市只能分为直辖市跟省辖市,市管市挺奇怪的。省辖市可以设区也可以不设区。
市辖区不得为民族自治地区。 (2024-11-22 23:41) 

市辖市可以理解为大城市管理小城市(卫星城)
俊秀,顾名思义,就是又俊又秀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11小时前
宪法,中国也没有宪法法院,所以看看就好。
不过个人认为,宪法只是普通法的立法依据(即原则性条款),而不能锁定普通法的立法空间。也就是说,宪法规定设立行政区划即可,具体的区划等级和通名,应由普通法来规定。
移动:小心😆电信🤣诈骗
电信:小心😳移动🙄支付陷阱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10小时前
对政府来说法无允许即为禁止,因此任何形式的政区“代管”也属于违宪。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10小时前
内蒙没有任何自治条例规定了什么盟旗苏木的

有一部分人,拿着一个1987年就废止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当令箭,就算不论1987前,1987到现在内蒙新设了多少苏木了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10小时前
一部法律不可能规范的十分细小!一般法律都有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等。个人理解,宪法也是如此,各专门法律就是对它的细化和再解释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9小时前
回 xiazhi 的帖子
xiazhi:内蒙没有任何自治条例规定了什么盟旗苏木的
有一部分人,拿着一个1987年就废止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当令箭,就算不论1987前,1987到现在内蒙新设了多少苏木了 (2024-11-23 09:32) 

1992年废除了民族镇的批复,结果1992年以后又有多少民族镇设立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9小时前
第三条和第六条互相打脸
把(媳妇=儿子妻子)当(媳妇儿=自己妻子: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扒灰。媳妇指儿子妻子而非自己妻子
把(女婿=女儿丈夫)当(女婿儿=自己丈夫: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乱伦。女婿指女儿丈夫而非自己丈夫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8小时前
回 youyuan 的帖子
youyuan:宪法哪来的漏洞,哪来的模糊不清的“较大的市”,你连正常人话都听不懂了吗
地级市那是行政级别,宪法有规定过任何行政级别吗? (2024-11-23 00:14) 

所以说这是漏洞,该补上。而不是画地为牢
李清微信:13520508091
公众号:每天一杯好酒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8小时前
回 李清 的帖子
李清:所以说这是漏洞,该补上。而不是画地为牢 (2024-11-23 11:13) 

确实,应该明确行政级别,和该级别下包括的区划
俊秀,顾名思义,就是又俊又秀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8小时前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宪法,中国也没有宪法法院,所以看看就好。
不过个人认为,宪法只是普通法的立法依据(即原则性条款),而不能锁定普通法的立法空间。也就是说,宪法规定设立行政区划即可,具体的区划等级和通名,应由普通法来规定。 (2024-11-23 08:29) 

你这个说法是正确的,但是宪法这一段可能是为了其他不得不牵涉到行政区划的条款服务的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8小时前
回 李清 的帖子
李清:所以说这是漏洞,该补上。而不是画地为牢 (2024-11-23 11:13) 

感觉你根本就不知道“补”这个字的意思。你这哪里是补,分明是要漏洞打大,合法化。你头脑里既然卖淫现象存在,那干脆就修改法律让其合法化。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7小时前
回 李清 的帖子
李清:所以说这是漏洞,该补上。而不是画地为牢 (2024-11-23 11:13)

宪法,是基于民主集中制的强自治模式规范的行政区划设置。而不是后来的强管理模式

在宪法里面,市是自治体,其自治的程度犹在民族自治之上。镇、乡、民族乡都是自治体、市也是自治体,尽量减少自治体之间的嵌套管理。所以小市和市辖区是没有下级的,大市的下级也不能出现自治县,原本大市领导的县不会太多的,后来地改市就有些过分了,重庆直辖市的设立更是完全使得市这个概念变得毫无意义了

另外你要是看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就知道,包括自治县在内都是规定的二级财政,是真的自治而不是现在假的自治

毛邓以来坚持的民主政治,现在已经逐渐被威权政治取代了

每一个制度都有其优点也有其缺点,如果过分的看中缺点,就不会去坚持这个制度,就会用别的制度去取代。民主制度是这样、威权制度也同样
如何坚持一个制度长久不变,中国还是没有学会的,我们的确是缺乏了成熟资本主义阶段这个过程,将来的反复恐怕也是绕不过去的
[ 此帖被youyuan在2024-11-23 12:19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7小时前
回 youyuan 的帖子
youyuan:你这个说法是正确的,但是宪法这一段可能是为了其他不得不牵涉到行政区划的条款服务的 (2024-11-23 12:01) 

所以明确行政级别和该级别下包括的区划总是没错的
俊秀,顾名思义,就是又俊又秀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7小时前
从宪法上看
较大的市=设区的市=平常说的地级市
不设区的市=平常说的县级市
中山市、东莞市、儋州市和嘉峪关市应理解为"设区的市" 但还没设区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7小时前
回 lhqsrc 的帖子
lhqsrc:感觉你根本就不知道“补”这个字的意思。你这哪里是补,分明是要漏洞打大,合法化。你头脑里既然卖淫现象存在,那干脆就修改法律让其合法化。 (2024-11-23 12:04) 

性服务合法化,确实是多年来的一种观点
李清微信:13520508091
公众号:每天一杯好酒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6小时前
回 w123qq123 的帖子
w123qq123:从宪法上看
较大的市=设区的市=平常说的地级市
不设区的市=平常说的县级市
中山市、东莞市、儋州市和嘉峪关市应理解为"设区的市" 但还没设区
....... (2024-11-23 12:23) 

第三十条的较大的,就是一个普通词汇,没有什么特殊的含义。因为较大的市设区,所以称为设区的市作为严格的称呼也没有问题

从各种迹象表明最早的区划规划和现在的是完全不一样的。
最早规划的是没有社区这个东西的,居委会是一个小区一个,这样街道其实就相当于现在的社区,一个街道管2-3万人左右,一个区管二三十万人。同样的乡镇其实是大村,县辖区才是现在的大镇。

但是人口膨胀以后并没有及时调整区划,加上国内几经动荡,都面目全非了。

宪法在这条上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做过大的修正

到现在行政区划这块怎么搞还是没有定论,导致宪法第三十条还是无法修订。这种明面上的东西都违反宪法,那法制化不就是空话了么

现在最合适的就是错位一层:
1.县和市辖区都应该适当扩大
2.以前相当于县辖区、市辖区的规模的区划现在是乡镇街
3.以前相当于小乡小镇的现在是社区、行政村
4.现在已经不在小区、自然村上建立集体自治组织了,但是社区、行政村根据自治的需要允许派出机构是合理的。
按照这个模式重整区划,并修改宪法三十条和其他条款是合适的

地级市过大的可以分拆,县级市全部改区也不是不行
[ 此帖被youyuan在2024-11-23 13:30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4小时前
说到底这就是法律问题。行政区划,体国经野,其重要,堪比立法。
行政区划设置应当由立法机关审批。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
[ 此帖被横站在2024-11-23 16:03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3小时前
回 呂俊秀 的帖子
呂俊秀:所以明确行政级别和该级别下包括的区划总是没错的 (2024-11-23 12:19) 

行政级别和区划本身就不是一个东西。
一般来说宪法制定好了,短期内修订几次后就不应该再修订了,而管理的变化就太大了,将管理相关的东西写入宪法是不合适的

我国宪法的规定和修订还是不够严谨,应该强制规定多少年内可以由什么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多少年后可以建立宪法法院,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追责或审判,后续修订当然就要变得极其困难才行,比如修订条款要人大、政协先通过,宪法法院要论证其符合宪法精神,需要全民投票等等

如果宪法的修订都是非常容易的,那么一个国家还有什么是可以信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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