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mp.weixin.qq.com/s/KskazVZsqL438ASGxIy6yg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江西省设镇标准》有关规定撤乡设镇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撤乡设镇应在区域面积和人口、经济、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环境和拟设镇人民政府驻地为居委会六个方面达到规定的指标和要求。
具体指标如下:
1.面积和人口指标。地处平原和滨湖地区、户籍人口2万以上、区域面积不低于40平方千米;地处山区和丘陵地区、户籍人口1.5万以上、区域面积不低于80平方千米。且拟设镇驻地常住人口不少于总户籍人口的10%,人口符合集聚发展的要求。
2.经济指标。地区生产总值或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总体规模或人均指标位居本县(市、区)所辖乡的前20%;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人均值较高的乡。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不低于60%。
3.基本公共服务指标。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养老、殡葬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邮电通讯、供电、网络、金融、体育健身、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比较齐全。
4.基础设施建设指标。行政区域内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较好,有生活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公共厕所、路灯、消防等设施,道路硬化率、供水普及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处理率等达到上一年度全省建制镇平均水平,乡政府驻地、道路、村的地名标志设置率达100%。
5.资源环境指标。拟设镇区域地理条件适宜城镇建设,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符合集约、节约利用的要求,产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建成区绿地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等达到上一年度全省建制镇平均水平。拟设镇人民政府驻地不得位于限制开发区域或者禁止开发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