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二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河北省:
1.设立县级衡水市,以衡水县衡水镇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82年1月30日批准)。
2.唐山市郊区更名为开平区。(河北省人民政府1982年3月17日批准)
3.设立唐海县,以原各柏庄农垦区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82年9月22日批准)。
4.恢复县级泊头市,以交河县泊镇及交河、南皮二县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82年12月13日批准)。
辽宁省:
1.设立锦州市南票区,以锦西县的南票镇和沙锅屯公社为其行政区域。(辽宁省人民政府1982年9月9日批准)
2.设立锦州市葫芦岛区,以锦西县的葫芦岛镇和稻池公社的稻池、玉皇阁、齐家屯、岔沟、毛家屯、茨山、南荒地、跃进8个大队为其行政区域。(辽宁省人民政府1982年9月9日批准)
3.锦州市郊区更名为太和区。(辽宁省人民政府1982年9月9日批准)
吉林省:
1.恢复德惠地区,将长春市德惠、农安、榆树、九台、双阳五县划归该地区管辖,地区行署驻长春市。(国务院1982年8月2日批准)。
2.恢复永吉地区,将吉林市永吉、舒兰、蛟河、桦甸、磐石五县划归该地区管辖,地区行署驻吉林市。(国务院1982年8月2日批准)。
黑龙江省:
1.撤销绥化县,设立县级绥化市。(国务院1982年12月18日批准)。
2.撤销北安县,设立县级北安市和通北县,以原北安县部分行政区域为北安市的行政区域,以原合并于北安县的通北县行政区域为通北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2年12月18日批准)。
浙江省:
1.恢复松阳县,以遂昌县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县府驻西屏镇。(国务院1982年1月30日批准)。
2.将宁波地区镇海县划归宁波市管辖(国务院1982年8月13日批准)。
安徽省:
1.撤销滁县,设立县级滁州市。(国务院1982年11月15日批准)。
2.设立县级巢湖市,以巢县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82年11月15日批准)。
山东省:
1.撤销泰安县,恢复县级泰安市。(国务院1982年1月23日批准)。
2.撤销新汶县,设立县级新汶市。(国务院1982年8月2日批准)。
3.设立县级滨州市,以滨县北镇、博兴县小营公社和蔡寨公社和朱全管区为其行政区域,市府驻北镇。(国务院1982年11月10批准)
4.设立地级东营市,以利津县的六合公社,垦利县的黄河下游的孤岛地区、史口、辛店公社、胜利公社的茶坡大队、高盖公社的辛镇、孙家、张营、王营、韩家6个大队,广饶县的牛庄、油郭、辛集、六户4个公社,沾化县的新户、四扣、火和、太平4个公社,博兴县的龙居公社和乔庄公社的老于、王家、刘家3个大队为其行政区域。东营市设立东营、牛庄、河口3个区。(国务院1982年11月10日批准)
5.东平县人民政府由州城镇迁至东平镇。(山东省人民政府1982年11月12日批准)
河南省:
1.洛阳市洛北区更名为老城区。(河南省人民政府1982年1月30日批准)
2.新乡市升格为地级市。(国务院1982年3月10日批准)
3.设立新乡市北站区,以郊区北站公社为其行政区域。(河南省人民政府1982年4月8日批准)
4.设立洛阳市吉利区,以孟县的吉利公社和济源县的坡头公社的马洄、金鹅、济涧、南陈、东寨、送庄、郭庄7个大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82年8月13日批准)
5.设立郑州市新密区,以密县的来集公社和城关公社的惠沟、五里店、楚沟、杨寨、高沟、甘寨6个大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82年9月22日批准)
湖南省:
1.撤销永州镇,设立县级永州市,以原永州镇、零陵县的朝阳、七里店2个公社、天字地公社的建设桥大队、县原种场所属茆江桥大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82年1月23日批准)
2.撤销吉首县,设立县级吉首市。(国务院1982年8月3日批准)。
3.涟源地区更名为娄底地区。(国务院1982年12月11日批准)。
4.撤销怀化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怀化市。(国务院1982年12月24日批准)。
广东省:
恢复宝安县,以深圳市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县府驻新安镇。(国务院1982年12月21日批准)。
陕西省:
设立宝鸡市杨陵区,以武功县的杨陵镇、杨陵公社和扶风县的五泉公社为其行政区域。(陕西省人民政府1982年11月3日批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克拉玛依市升格为地级市,设立克拉玛依区、独山子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1982年2月6日报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