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原省成立
华北人民政府
为重新调整行政区划通令
通令各行政公署、省政府、直辖市府、本府各单位
民政字第一五〇号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八月一日
查华北区已全部解放,为适应大
规模生产建设的需要,经本府第三次委员会扩大会议决定,将现有
行政区划调整如下:
一、商得陕甘宁边区政府与苏北行署同意,划入晋西北、晋南两区五十个县,并将现属冀鲁豫原属江苏省之沛县、丰县、华山(新设县)、铜北(新设县)等四县划归苏北行署领导。
二、冀东、冀中、冀南、冀鲁豫、太行、太岳、太原等七个行政区宣布撤销,以旧省界为基础,并照顾到
经济条件群众
历史关系,及自然条件等划分为河北省、山西省、察哈尔省、绥远省,
并于鲁东南、豫北、冀南衔接地区成立平原省。华北直辖北平、天津两市。石家庄、太原两市改为省辖市。具体区划依附表执行,
三、市的建制,改为华北直辖市及省辖市两种。除已确定之华北直辖市、省辖市外,其余各市一概取消,改称镇或城关区,归专属或县领导。
四、新区划在各省间及本省范围内,如有变更必要时,得由本府决定或省府呈准调剂变更之。
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