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一九八〇年八月二十六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一九八〇年八月二十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施行)
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厦门经济特区1980年8月26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不仅审议了在广东设立3个经济特区的问题,而且审议了厦门经济特区的问题,证据是江泽民受委托在本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在广东、
福建两省设置经济特区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说明》,其中提到“去年七月即着手筹备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和
福建省厦门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厦门本岛一百二十平方公里,经济特区初步规划为二点五平方公里”“由于我们办经济特区缺少经验,一下子拿不出一个总的经济特区条例来,因此先搞一个《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但本次会议未就厦门经济特区问题形成决议。
《厦门经济特区条例》于1982年经福建省人代会审议通过,但当时未公布,然而此后一些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依据条文中却有“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条例》字样”。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修订草案)》,其中规定该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但未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决议。
目前能够查到的厦门经济特区的批文是国务院的,但这是一个“建设”批文,而非“建立”批文:
国务院对福建省关于建设厦门经济特区的批复
(一九八○年十月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委[1980]综字109号关于建设厦门经济特区的报告收悉。
同意你省在湖里划出二点五平方公里搞经济特区。近期先搞一点一平方公里。厦门经济特区条例应参照人大常委会已批准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实施。所得税率应与广东一律,即按百分之十五执行。关于特区要求的一千五百万元开办费贷款和三大材的供应,请你省自筹解决。特区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所需五千万元贷款,请人民银行帮助解决。其他问题,请与有关部门联系,逐步落实。
经济特区的建设,要采取既积极又稳妥的方针。在搞好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首先要建好基础设施,充分利用现有的有利条件,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建设,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果。
三、海南经济特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议案,决定:
一、划定海南岛为海南经济特区。
二、授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
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7年8月24日,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海南省的议案,已经人大常委会审议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决。海南建省后,最重要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必须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利用丰富的自然资源,逐步建立具有海南特色的产业结构。海南经济建设,要积极吸收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面向国际市场,拓展对外贸易,发展外向型经济,在国际大循环中加快经济的发展。
为此,建议:
(一)划定海南岛为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新的经济
管理体制。
(二)为了使海南经济特区的经济管理充分适应开发建设的需要,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请审议决定。
国务院代总理 李鹏
198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