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
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
若干人组成,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并报
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
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地
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
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
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
序,保障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