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根据地方组织法: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据此,市辖区分设街道办(不涉及乡镇变动),只需要市政府批准,而县级市分设街道办,却必须省政府批准。
但是,县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后,对街道办事处进行分设,是参照设立区公所的标准,由省政府批准(这一款规定的是“县”设立派出机关,但适用的是设去区公所)?还是参照市辖区设立街道办的标准,由市政府批准(这一条规定的是设立“街道办事处”这一派出机关,但是适用对象不含县)?
根据一篇论文的描述(匡贞胜:《县域乡镇街道重构的驱动机制:以T县街道设置为例》),某县由于省政府要求撤一设一,不得已先设立了一个较大规模的街道,并希望以后报市政府拆分。
“譬如县政府相关工作人员透露: 先通过省里的审批,把街道搞起来,不是大了点嘛,没事,省里的事情咱们没办法,但咱们跟市里面民政部门关系好,跟市政府领导也能说得上话,到时候可以 (把街道) 拆开。(调研座谈记录4: T县某工作人员Y)
也就是说,县政府利用街道办事处不属于宪法规定的一级政权而是区 (县、县级市) 的派出机关这一法律漏洞,通过先“撤一建一”后通过将规模偏大的街道办“一分为二”的方式,将博弈对象局限于地级市政府。因为拆分街道办权限在地级市政府,只需要地级市政府 (非省政府) 审批,相关操作与审批流程将较为容易,以此迂回达到县政府发展导向的次优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