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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一步改革的方向是合并村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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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25-11-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一步改革的方向是合并村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为乡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经济组织。这是脱胎于农村人民公社时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演变而来的格局。从长远来看,农村集体所有(主要是土地集体所有)应当逐步过渡到乡集体所有比较好。这样的话无论是居住区规划,还是经济作物耕作,还是乡村道路建设,都能提高资金利用效益。并能加强和优化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现阶段来看,撤并组集体经济组织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当务之急。组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成员少、财务会计不达标、无财力投资建设道路等公共设施等现象,只有组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才能提升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运营效益和管理能力。
       合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意义在于: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转让,土地经营权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流转。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25-11-20
提升农村宅基地的价值,还可以探索在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目前的政策仅允许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存在很大局限性——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缺乏可能性。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25-11-20
土地的属性与理性的土地产权制度
             张子阳

一、关于土地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基本认知
       土地作为天然产物,是天赋予人类的财富,并非人类成员自身的劳动创造。土地的这种天然属性决定了它对于人类而言利用上的社会公共属性,即它对于人类社会而言的公有产权制度安排,则为土地的社会公共属性的具体体现。然而,土地的公有产权制度安排并不意味着人类社会对土地具体利用上的唯一选择,在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尚不足于达到社会成员均能共同、高效利用土地这一财富之前,如何根据土地的自然属性作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制度安排以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亦为人类社会对土地产权制度设计考量的重要因素,这意味着在土地产权制度作出公有制安排的前提下,亦需要对土地的产权制度作出富有效率的理性制度选择。
二、理性的土地产权制度设计应当遵循的规则
       理性的土地产权制度应当体现公平原则。土地作为作为天赋人类的财富,理当惠及每一个人类社会成员。这意味着土地永久产权本质上并不适宜归属于个体社会成员而只适宜归属于社会整体所有。从历史演进来看,个体社会成员及其承继者对土地的永久产权事实上也是不存在的。比如历代王朝赋予或确认给个体社会成员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常常被王朝的更替或新的社会成员起义所消灭。因而,土地所有权即土地的永久产权确立为社会公有理当成为理性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
       理性的土地产权制度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土地作为天赋人类的财富,是人类赖于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使土地更好造福于人类社会,是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必然选择。因而,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的公平私有化制度理当成为理性土地产权制度的组成部分。
        理性的土地产权制度理当是公平原则和价值规律的统一。笔者认为,具体而言理性的土地制度应该具备如下内容特征:
     (一)土地的所有权应由该区域内的(国家或地区)全体人民通过社会契约(法律)赋予土地上的全体常(原)住居民公有,比如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用益权可以向它的全体成员公平私有化,或者出让土地用益权的收益用于向它的全体所有者成员公平分配;
     (二)土地用益权(或使用权等)的设立应当限定在一定期间(比如最长不超过70年),并允许进行交易,且同类别等级的土地用益权应当同权同价,而无须考虑土地所有者身份;
      (三)土地的具体用途须根据它的地理与条件由公共机构规划并进行用途管制。
三、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及其完善建议
        在宪法层面,我国现行宪法主要明确了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给予补偿等基本制度。从前面理性土地产权制度应有内容特征来看,应该说我国现行宪法基本顺应了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符合理性土地产权制度特征。
        在物权法层面,具体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用益权、担保权的相关制度,落实了宪法关于土地产权的基础内容。不过,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该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确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有权到期,自动续期”的制度安排不能不说是一大制度漏洞:其一,它没有解决续期后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及使用费的缴纳问题。这不仅不符合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人为其设定的有期限用益物权,到期后应“物归”原主的法理,更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回避续期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归属问题。其次,它没有解决土地所有者出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分配公平问题。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关于它的出让金或租金收益用于向其成员分配的规定。这些规定不符合价值规律,也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在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层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入市、价格、出让或转让期限等方面明显不同权同价;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等等。同样,这些规定既不符合价值规律,也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在宪法层面符合理性土地产权制度要求,但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层面尚存在不少非理性的制度产物,需要修订完善。



转自本人(2011-01-19)的新浪博客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25-11-20
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的法理基础:乡镇人民政府脱胎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其实质是在人民公社社员之间转让。
尽管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以村、组土地集体所有为基本形式,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形式为乡镇集体所有,也就是人民公社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本质上属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25-11-20
人民公社化运动?吃饱了撑的
中央网安小组成员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25-11-20
回 srv6 的帖子
srv6:人民公社化运动?吃饱了撑的 (2025-11-20 12:59) 

人民公社制度并非一无是处,至少在土地集体所有制方面非常不错。上个世纪的人民公社实践存在的缺点:政社合一,劳动力集体支配。去掉缺点没有什么不好。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25-11-20
现在,土地在村一级?以后,土地在乡一级?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25-11-20
回 yyyf9 的帖子
yyyf9:现在,土地在村一级?以后,土地在乡一级? (2025-11-20 13:44) 

你觉得楼主想干嘛?
中央网安小组成员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25-11-20
伟人说过,分田到户会使农民走向贫困(大意)。
郡县制:中央---(省)---郡---县\市
虚省实郡强县
反对直辖,取消特权,县市平行,机会均等!
~~~~~~~~~~~~~~~~~~
小号?查无此人!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25-11-20
回 yyyf9 的帖子
yyyf9:现在,土地在村一级?以后,土地在乡一级? (2025-11-20 13:44) 

现在,土地所有权基本上在村、组两级集体所有。改革的方向,归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不变。终极目标为乡镇集体所有或者人民公社所有。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25-11-21
回 法村行者 的帖子
法村行者:现在,土地所有权基本上在村、组两级集体所有。改革的方向,归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不变。终极目标为乡镇集体所有或者人民公社所有。 (2025-11-20 20:51) 

人民公社化运动已证明是行不通的
中央网安小组成员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25-11-21
回 srv6 的帖子
srv6:人民公社化运动已证明是行不通的 (2025-11-21 10:58)

只是政社合一及劳动力集体支配行不通,土地集体所有制及双层经营机制现在不是运行得好好的?而县并组归村可以节省成本、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效率及管理能力,怎么就行不通?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25-11-21
并村正在进行,组不好动,但是组的管理模式可以改,以前一个组一个组长,现在3个组一个组长也没有问题。农村现在已经没什么好管理的了

要么农村直接聚居,逐渐将退休老农民迁到一起,要么就在现状下维持,组不动,大幅度并村2个村并一个或三四个村并一个,乡则同步合并。并掉一个乡可以减少100-150个财政供养人员,并掉一个村可以减少1个财政供养人员(江苏情况,江苏现在每个村只供养书记一人,其余只是补贴,合计也就相当于一个人)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25-11-21
回 youyuan 的帖子
youyuan:并村正在进行,组不好动,但是组的管理模式可以改,以前一个组一个组长,现在3个组一个组长也没有问题。农村现在已经没什么好管理的了
要么农村直接聚居,逐渐将退休老农民迁到一起,要么就在现状下维持,组不动,大幅度并村2个村并一个或三四个村并一个,乡则同步合并。并掉一个 .. (2025-11-21 12:58) 

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小组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土地集体所有者代表机构,后者是村民委员会的分支。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25-11-21
整合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证券化应先行一步。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25-11-21
回 云腾致雨 的帖子
云腾致雨:整合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证券化应先行一步。 (2025-11-21 14:21) 

那是不可能的,土地所有权是不能股份化的,既使采用股份合作社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折股也只能是一人一股并且不能买卖。能够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只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地经营权。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25-11-21
回 法村行者 的帖子
法村行者: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小组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土地集体所有者代表机构,后者是村民委员会的分支。 (2025-11-21 13:13) 

在我们这就是一样的,承包(过去俗称分田)都是以小组为单位的。所以小组没法动了。但是组长可以动,几个组合用一个组长是没问题的,现在已经是这样了。

我们这原来的一个村才六七个组,2个村并一个大村后也才十几个组,按3个组或4个组设一个组长的话,继续2合一都没问题

现在农村劳动力极少,连收人头费都没处收,农业补贴和村民养老补贴都是银行直接转账,人老了也没那多纠纷,种田的一年比一年少基本上都流转给大户了,大户又不要村组去管。村组干部越来越没事干了

现在的农村就是老人等死罢了,国家如果有心可以考虑将老人集中一起养老,可以跳跳舞啥的,国家无心就继续这个样子呗。(ˇˍˇ) (ˇˍˇ) 乡村组三级组织现在几乎毫无意义

所以我一直提议小乡社区化,这样也不需要100个干部了,上级派一两个最多3个干部(1个负责整体,1个负责安全,1个负责会计事务),其余各村书记一起开几个碰头会就够了

然后一直等,等死掉一半以上再进行集中就差不多了。农村人口极少的情况下,到时候老人看个病可能都困难。

或者国家舍得,在县城和中心镇建养老社区,反正现在闲置劳动力很多的,至于钱还不是来回转,国家将钱发下来又很快就能通过税收收回了,按猪肉的价格10快多,最贵的时候20算,国家印一倍的钱都没问题

现在搞集中养老,宅基地还田的话,增加10%的土地没问题,再将河道圈起来养鱼,我老家那种河网地区相当于再得10%土地的鱼塘。这样一来食物产出会高很多。

关键是国家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这也是为什么领导人要经常换的原因,因为一直一个领导人,看不到的永远看不到,不懂的永远不懂,领导人自己不懂就不是下面进言就有用的,进言这种事情,领导人一高兴会提拔重用,一不高兴政治前途全毁掉,在中国这种国家,进言的都要相当慎重的。除非你跟大领导够亲密。

现在国家将精力全放在科技突破尤其是光刻机突破上了,农村哪有人管。没有养老金了就去股市上收割,就是这个样子的。CPI不增反降,所有借钱的基本上跟找死没两样,国家又出台政策,让国企收购私企。cpi降,利息不大降甚至零利息,私企怎么经营得下去呢?将来或许只能搞带银行的托拉斯,用居民存款利息来经营还差不多

现在国家在搞内循环,内循环的核心就是要资源供给充足和科技自主,尤其是植物资源(食物、服装等等)、能源、矿产要充足。其中矿产不均衡中的一部分又可能用能源来补,比如有足够的能源,海水也能产氢,煤炭也能变石油。

现在最瓶颈的的确是光刻机,所以主要聚焦到光刻机这块了,其他的不怎么重视,因为其他的有的是时间解决,解决得太快,失去了对外依赖反而不见得是好事情。

农业这块,国家整体的想法还是推转基因农业和减少人口,这两个抓手。而不是通过其他方法搞出更多土地来或者改变膳食结构之类的。用转基因食物喂猪喂鸡养鱼啥的,整体来说应该还是比较安全的。

这就是为什么出生数很低了,鼓励生育这块虽然也搞但并不是十分积极的原因,因为整体上还是需要人口负增长。一年200万的负增长,杯水车薪
[ 此帖被youyuan在2025-11-21 16:44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25-11-21
回 云腾致雨 的帖子
云腾致雨:整合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证券化应先行一步。 (2025-11-21 14:21) 

土地买卖会造成土地兼并,会带来社会问题的
中央网安小组成员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25-11-21
回 youyuan 的帖子
youyuan:在我们这就是一样的,承包(过去俗称分田)都是以小组为单位的。所以小组没法动了。但是组长可以动,几个组合用一个组长是没问题的,现在已经是这样了。
我们这原来的一个村才六七个组,2个村并一个大村后也才十几个组,按3个组或4个组设一个组长的话,继续2合一都没问题
..... .. (2025-11-21 15:59) 

小组怎么不能动?以前是小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土地承包合同,合并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地可以不变,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调整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重点是合组集体经济组织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小组组长可以被村集体授权作为代表,但代表的不再是组集体经济组织。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25-11-21
回 srv6 的帖子
srv6:土地买卖会造成土地兼并,会带来社会问题的 (2025-11-21 17:24) 

他想的是城市工商资本甚至是外资,通过购买集体股份合作社的股份,达到兼并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或者控制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社的目的。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25-11-21
回 法村行者 的帖子
法村行者:他想的是城市工商资本甚至是外资,通过购买集体股份合作社的股份,达到兼并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或者控制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社的目的。 (2025-11-21 19:41) 

结果就是土地兼并
中央网安小组成员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25-11-21
回 法村行者 的帖子
法村行者:他想的是城市工商资本甚至是外资,通过购买集体股份合作社的股份,达到兼并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或者控制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社的目的。 (2025-11-21 19:41) 

我可没有这意思,你们两个自己给自己“加戏”不要扯上我。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25-11-22
回 云腾致雨 的帖子
云腾致雨:我可没有这意思,你们两个自己给自己“加戏”不要扯上我。
 (2025-11-21 22:50) 

那你是啥意思?
中央网安小组成员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25-11-22
回 srv6 的帖子
srv6:那你是啥意思? (2025-11-22 07:36) 

证券化不等于将集体公有制资产私分给集体成员或将合作社转制为股份制公司,而是对集体资产收益的折股量化,因为当前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机制多有含糊不清之处,未能充分衡量集体成员贡献的各种要素,本质上是对现行的封闭管理机制的优化。

我何曾表达过将集体财产推向市场之类的意思?不要自己立靶子自己打。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25-11-22
回 云腾致雨 的帖子
云腾致雨:证券化不等于将集体公有制资产私分给集体成员或将合作社转制为股份制公司,而是对集体资产收益的折股量化,因为当前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机制多有含糊不清之处,未能充分衡量集体成员贡献的各种要素,本质上是对现行的封闭管理机制的优化。
我何曾表达过将集体财产推向市场之类的 .. (2025-11-22 14:57) 

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资产就是土地,它并非劳动的产物,与集体成员的劳动或者贡献要素无关。折股意味着土地资产权属的固化,这与集体成员因出生、婚姻、收养和加入等变动并公平享有土地权益的公有制不符。
至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投资项目或设立公司中存在的贡献大小不同,当然可以按照市场规律确定薪酬或者以要素参与分红。但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收益绝无可能按贡献小大进行量化或者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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