哑和尚:解散公社及其政社合一制度,其实是将政社合一制度下沉在村民委员会及其属下的农村经济股份合作社。同样是政社合一制度,只是行政层级下沉和地理范围上缩小。换汤不换药,根本算不上改革。好的事物不一定需要改革。
(2026-07-29 19:45) 
实质上是将人民公社下在到村集体这一点基本没有错,但这可不是换汤不换药,而是为集体所有注入了权责清晰、政社分开的制度安排。
或许是为了避免人们对过去“人民公社制度”失败的历史记忆,这部法律没有叫《人民公社法》而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名称太难听。不过在我看来,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站起来,不如就叫《农村人民公社法》,让曾经的历史记忆焕发新春有何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