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想法:
这种问题的解决方案简而言之是“县不一定下设乡镇”,可以规定经一定县级立法程序,县可在其全部或部分辖区取消乡镇建制。
此外也可以通过重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对各级地方政府派出机关的规定,实现部分县级行政区改设为Unitary Authorities,只设一级政府的目标。
这一目标实现后,逐渐取消大多数县级市的“市”性质,制定更严格的县级市设立标准(如拟设县级市中心城区连续建成区人口需达到I类小城市甚至中等城市标准且占拟设县级市全域人口的比例足够高)或宪法层面定义新的县级行政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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