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六典:若討擊、防禦、遊奕使·副使,傔準品各減三人,別奏各減二人。
此處討擊使、防禦使、遊奕使三使並立,表明從制度上三者早期均屬同一性質,即根據承擔的軍事任務不同而設立的使職。
有幾個說明:
1.三者都應該是官健,即“正規軍”;
2.防禦使在安史之亂後,先是在軍事要地設立“防禦使”執行該軍事任務,而後逐漸固定化,演變為規格在節度使和都團練使之間的軍事使職。防禦使可與守捉形成復合使職:防禦守捉使。守捉具備地方軍政部門的功能,類似於今日之軍分區。(BTW,團練使為掌管團結兵的訓練和指揮,理論上類似於民兵預備役;團練守捉使類同)
3.討擊使,仍維持在軍事任務方面的差遣;常與招慰使合稱招討使,在嶺南西四管中常作為兼領使職。
4.遊奕使,顧名思義,有巡營、防遏轄區職能,如海南島曾置瓊、崖、振、儋、萬安等五州招討遊奕使。
說明盛唐的軍事使職到了中晚唐有完全不同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