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ym2005:这事有啥好议论的。从合同法角度讲,火车票就是一张旅行运输合同。火车票一经售出,只要没有退款取消合约,旅行运输合同就是有效的。乙方已产生履约义务,跟甲方履不履行权利,没有关系。
已售出未取消的火车票,法理上已经产生对相应座位享有的使用权。权利人只要不搞破坏,就对 ..
(2026-08-26 17:00) 
这话就和网络上某派的普遍观点一致:已售出未取消的火车票,法理上已经产生对相应座位享有的使用权。权利人只要不搞破坏,就对座位有一切处置权。
该派最大的特点就是自己的推导就是正确的推导,对方不准推导,必须白纸黑字。
从法理看,我看不出来法理产生排他性的使用权的依据,成都局引用的法规或客规认为运输服务必须在检票上车才生效,下车出站即终止(这一小句成都局没说,但是也有相应客规);按实名制下也必须人座一致,即只有证件对应人才对座位有对号入座的权利;这些足以说明座位在证件对应人未上车的情况下,没有人对对应路段的座位可以主张排他性的乘坐权的。这种情况下只能先到先得,或者列车员根据实际情况来安排,放零食显然不行。
从所谓的使用权角度看,我看不出来该使用权可以从整体的运输服务中拆分出来的依据;就算可以拆分,那么可转让的依据我也看不出来,如果你们硬辩论说这个是处置,不是转让,那黄牛卖票也可以叫处置,不叫转让。其实我不认可有使用权这一说的,我倾向于认为只有本人具有对号入座的权利。
从公平的角度看,对于误车乘客,铁路还提供了当日的改签对价作为补偿,如果你们坚持使用权保留,那么铁路就不需要再提供改签权给你们。而且在目前的规则下,如果承认使用权保留,也会导致买一张票,占两趟车的座位的情况,也不公平。
从实践来看,铁路不提供一证多票服务也说明了不支持占位模式,否则直接提供就完了,铁路也回应了特殊情况下,比如确有需要的病人,多买票后上车向列车长声明,是允许的。
从本次案例或后续来看,哪怕承认了使用权,承认了可转让,除非提供系统支撑,否则这个授权委托也不可能操作,两个女孩有得到合法合规的授权委托吗?光证明她妈是她妈在本次突发事件下应该都是不可完成的任务。
从道德品质角度或合理处置、趋利避害的角度,女孩方也存疑,标准的鸡贼本性,违规未成年人单独出行,多买成年人票来规避可能的拒绝承运,又不舍得该票的座位,非要占着。本来一个大妈来友好协商,这是一个不错的同坐选择都拒绝。如果真有个大汉,把东西给你放一边直接坐下,然后说来人我就让,两个女孩能怎么办?真以为列车员能拉动大汉?列车工作人员也不是那么蠢的,规则其实他们也大致清楚,他们基本上还是采用息事宁人的办法来处理事情,这个时候百分百是会说谁都有权坐。
一个正常价值判断和逻辑较强的人,如果清楚了解了各项规则,不可能认为两个女孩是正确的,最多只能说现行规则是否需要再明确清晰的写出来这点。这两个女孩只是运气好而已,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