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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中国的行政区划 是依法行事 还是牵着法律鼻子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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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4-10-18
中国的行政区划,是依法行事,还是牵着法律鼻子走呢?
通过一些具体的做法来说好了,中国的市管县体制,似乎是市管县的实际操作在先,写入宪法的直辖市、较大的市可以管县的规定在后。较大城市管县到地级市管县又是实际操作走到了法律的前头,直辖市管地级市,地级市管县级市等等大都如此。我们的设市标准似乎也是这样,先按领导掌握的内部标准搞那么一批,等到新标准公布后再去申报,基本上也就到了该停止执行的时候了。所以我们会看到一些不符合标准的县改为县级市,甚至升格为地级市,而有些真正达到规定的县却不能。地级建制,由派出机构转化为实的一级行政区划建制,我至今也不知道相应的法律规定在那里,... ...,反正类似的情况多得很,结果是将原来比较清楚的行政区划概念向模糊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方向解读,而且对于长期的实际运作与法律、宪法不合拍的状况,必然要面对是修改宪法、法律,还是将不合规定的实际区划废除的两难选择。按几十年来中国行政区划的惯例看,多是选择修改宪法、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也就给人们时实际操作牵着法律的鼻子走感觉。
好了,还是请各位讨论,给出一个好的答案吧。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4-10-18
是钻法律的空。。
做爱做的事  交配交的人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4-10-18
把法律当橡皮泥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4-10-18
想起早几年,在番禺开的那个行政区划会议,中国方域有一其介绍了有些代表的发言。我还能想起那里面大部分是城市规划、地理等专业领域的专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官员,法律界人士似乎没有印象了。

而在发言中,我能清楚的记得,好多都是呼吁修改法律。就没有几个强调法律的权威性的。

法律被当作橡皮泥,最典型的就是八二宪法,公布后第二年,就开始大规模推行“市管县”体制,先从辽宁、江苏等省开始。宪法规定的地方行政区划架构推翻的也太快了。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4-1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按照宪法的如上规定,前三条是基本规定,后两款是补充规定,不知道中国还有多少县是从省直接分出来的,而那些从所谓较大的市分出来的县与前者的区别又是什么。
那些行政区划运作的主导者们,应该是将宪法有关行政区划的规定当作阻碍行政区划“发展和进步”的绊脚石了吧?只有突破才是前进吧?
在行政区划问题上,现实与宪法出现不和谐,就要修改宪法,而现实与宪法的不协调往往是部分位高权重的少数人造成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某些少数人在制造现实。大哥不恰当的比方,老牛是顺着套在鼻子上的绳子走,而牵绳子的是人。在行政区划问题上,一部分人是将宪法当作那头老牛了吧?而这些人对老牛的要求又常常是自相矛盾的,有时甚至是荒谬的。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4-10-19
作为正在进行法制建设的我国,有好多法律是滞后于发展速度的
台湾、钓鱼岛、藏南〈麦线南〉、西沙,南沙群岛等是我中华不可分割的固有领土!!!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4-10-20
以下是引用中华龙魂在2004-10-19 15:20:47的发言:
作为正在进行法制建设的我国,有好多法律是滞后于发展速度的

这里谈的是行政区划问题,请告诉我,行政区划运作的哪方面发展和进步超前于法律了?是直辖市体制,地级市体制,整县改市体制,县和县级市改为市辖区,还是伴随着并乡的并镇,还有一些主城区以外地区的乡镇改为街道建制。将法律的明确规定搞的含混不清,拉历史倒车者是否也会以此为借口,并置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不顾呢?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4-10-20
中国的行政区划 是依法行事 还是牵着法律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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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是是依法行事
实质上是牵着法律的鼻子走
稳省、小地、撤区、并县、并乡镇、乡镇街道改“政府服务中心”、广社区。推崇中山、东莞模式。
将我的思路再整理一下、主要有几点:
1、稳定省制、反对大区。2、市不再辖县(直辖市除外)。3、县市平级(指省辖市和县)。4、市不分区(直辖市除外)。5、合并县治、特别是合并小县。6、东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乡镇和街道办改制为“政府服务中心”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4-10-22
中国还不是法制国家。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4-10-23
行政区划牵着宪法的鼻子走当然荒唐,可如果现行宪法也是当年被牵着鼻子制定的,那现在再被牵一次鼻子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4-11-14
哈,国家领导说了的:要把中国建设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国家。
以無法為有法
以無限為有限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4-11-15
“中国特色的”,把什么都掩盖了。 提出一个什么宏伟的目标,后来知道不可能实现,就加上个中国特色的标准,呵,看透了。
君子坦蛋蛋,小人藏鸡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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