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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区][讨论]司法、地理、经济、人文、军事区划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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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5-04-04
<P>行政区划题外话:配合行政区划、适合非行政管理的划区案/     大家都知道一个国家、省或县什么的都可以按照经济特点、军事需要或人民的生活习俗、自我认可度等而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地区单元,具体科学意义仍有待研究讨论。相信了解了大家的相应观点后会有助于我或者任何受此标题启发的个人来完成一篇论文的,:)。我可没钱买大家的点子啊,愿者上钩。</P>
<P>先来抛块砖→如果实行省县直辖的行政管理体制,考虑设司法区划。行政可以扁平化,但这不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比如军队里层级众多,再如一个师的下属单位数目很少,这保证了军队的纪律、效率等重要方面,可是行政管理也能这样人大一级压扁人么?显然不是。所以司法体制保留最高、高等、中级、基层四级也是合理的;与比利时、丹麦等发达小国相比,这层级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如果真的废了地级,那么中级人民法院设在哪呢?建议如果增省,最高人民法院有设立大区分院的必要;如果稳省则不必。每省按照历史传统、人民认同度、司法管理幅度适当等原则分为<B>府</B>,包括一个或几个县的区域,设中级的巡回法院;同理,一个县分为一个或几个<B>地方</B>设立基层法院。这样全国法院体系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等法院、府中级法院和地方法院。公安系统由于治安任务繁重,有类军事的特点,各级衔接之间不宜有过大的跨度。建议省公安(名字上淡化等级观?)和县公安部之间设立区域公安机关;大县确因管理需要可特许设立公安分部。检察系统可照此办理么?不敢乱说了。</P>
[ 此帖被湖鹰在2015-04-04 01:25重新编辑 ]
主張①省province府metropolis※(道region)-②郡city county縣county-③市city鎮township鄉municipality區borough※(坊precinct-社區commune村莊village)三級政府六級區劃■衆議院參議院聯合立法-地方自治-司法獨立......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5-04-19

首先就要把打破中级法院按地市设置的方案,大的地市分两个中院,小的地市两到三个合设一个中院。一大一小的两个地市可以合并设一个中院,也可以把大地市所在部分初院改由小地市所在中院管辖。中院驻地也不一定和地市行署政府驻地相同。

三代夏商周 春秋战国延
一统秦两汉 三国两晋传
南北朝分立 隋唐五代连
宋元明清后 古代至此完
民国乱纷纷 浊酒数从前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5-04-19
部队有师旅团营连排等等多级战斗单位,可显然行政区划无须如此层层叠叠.专业化的司法体系如果以区划为存在的基础,必然出现各法院间分工的不合理;法院的设置应以其内部特性为依据.撇开管理体制改革的区划改革是无法完美的!再如一个城市的事权的扩大必须通过升直辖市这样的手段来实现,那么是否改革现行区划减少层级也就没多大意义了.
主張①省province府metropolis※(道region)-②郡city county縣county-③市city鎮township鄉municipality區borough※(坊precinct-社區commune村莊village)三級政府六級區劃■衆議院參議院聯合立法-地方自治-司法獨立......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5-04-20
以下是引用东方血脉在2005-4-19 11:54:54的发言:

首先就要把打破中级法院按地市设置的方案,大的地市分两个中院,小的地市两到三个合设一个中院。一大一小的两个地市可以合并设一个中院,也可以把大地市所在部分初院改由小地市所在中院管辖。中院驻地也不一定和地市行署政府驻地相同。



同意,这样才更有利于司法独立,甚至于检察院和法院系统也可以分别设置,没必要完全配套。驻地分离也是不错的,比如清朝很多提督都没驻在省城
/撤销省区,地市直辖中央,一级行政区有州、盟、直辖市,可民族自治。/二级行政有县、市、旗,也可民族自治。/乡撤销,行政村直属县政府,镇作为县下面的直属小城市管理。/直辖市的市区和较大的市区可分为若干监察区,不设政府,街道为城市基层自治机构直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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