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省县直辖,市县分治,县下设市,城乡自治
具体程序:1,市县分治:副省级市,地级市今后只管理城区,所辖县与市分离.
2,省县直辖:撤消地区,盟,自治州全部改为(或分为)自治县将全部县(包括从市分离出的)交由省上直接管理.
3,县下设市:县级市全部恢复为县,县城及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建制镇可设市(县辖市),今后在城市化进程中,凡新增城市均设置为县辖市,县辖市下不再设立行政区.除县辖市外,农村地区仍设乡镇.
4.城乡自治,对乡镇及县辖市以及省辖市所辖区(街道);直辖市所辖区(街道)实行基层自治,制定相关自治法规,明确自治权限,并且行政首长实行直选.
通过上述改革我国的行政区划体系如下:
一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级行政区:县\省辖市\自治县
三级行政区:乡镇\县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