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县政民主”到“县(宪)政中国”
通过民主化而奠定了坚实合法性的“县政”会具备足够的自主性来削弱、挑战甚至摆脱目前省、地级政权的领导。这正是笔者希望出现的一种效应,即通过“县政民主”而实现“虚省实县”,最终达成中央与县两级政府架构的全国政权体系。省级建制一旦弱化、虚化乃至取消,会产生一系列正面效果:那种以省际分割市场为特点的所谓“地方保护主义”将失去政治和经济基础──县级行政区虽然也具有相当规模的地方经济,但显然不足以支撑地方保护主义[19];建基于地方(而不是民族)的分裂的威胁大大减少乃至消失,甚至建基于民族的分裂主义的威胁也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制约和缓解。
由此来看,在“县政中国”的思路中,“县政民主”并不单单是全国民主化过程中的一个发展步骤,更是全国民主化制度框架中的一个主要环节。这就是说,“县政民主”并不单单是走向“民主中国”的基层准备或政治练习(就像台湾在民主化之前所实行的县级选举那样),而应该是未来“民主中国”的政治制度的一个轴心。在这种制度下,公民在本县通过直接参与而实行的民主自治,是全国民主的首要内容;而“县政”之上就是全国层级的政治活动,其民主参与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根据这种设想,经过小幅度的行政区划调整之后[20],全国大约保持1千个县,每县在实行“县政民主”的同时产生1名全国议会的议员参与全国政治;中央政府与县级政府实行制度化分权,中央掌握外交、国防等权力,而县级政府则在社会发展和管理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如此则中央与县之间没有中间层的政府机构,县级以下全部实行公民自治,不必设政府机关。
这种地方分权模式与联邦制(federalism)不同,属于单一制国家(the unitary state)中的中央地方分权。换言之,“县政中国”是与“联邦中国”不同的政治变革思路。而“县政中国”相较于“联邦中国”的优越性首先在于:“县政中国”完全没有国家分裂的危险性,其国家整合能力大大高于联邦制。尽管中国的一个县和世界上的一个小型国家规模相似,在县政中国的设想中还可以进一步扩大县的规模,但是,很明显,在幅员广大的中国,每一个这等规模的县都不存在挑战全国政权的能力。如果全国的县级建制多达1千个,多个县彼此之间采取联合行动挑战中央的难度也大大增加,因为即使10个、20个、甚至50个县采取联合行动,在全国格局中也依然是极小的少数(试想若有3个省采取这类联合行动的情况,那就大大不同了)。这样,那种危言耸听的所谓“军阀混战”的局面就更不可能出现。
中国社会对于“县政中国”的心理接受程度应该远远高于“联邦中国”。历史上,中国的县官就是所谓“父母官”,等于说1个县就是1个大家庭。“县政中国”的设计与这种文化心理相吻合,具有远较“联邦中国”更为深厚的文化和心理基础。况且,“联邦中国”实行起来变革幅度甚大,因此难度与风险增大;而“县政中国”应该比较容易实行。
“联邦中国”的构想并不内在地具有民主化的内容,而“县政中国”的设想是建立在“地域民主”的基础上的。换言之,不实行民主化,也可以实行“联邦中国”;而没有“县政民主”,就不可能实现“县政中国”──这就把“地方分权”与民主化有机结合到一起,并使之相互促进。
本文简略地探讨了在中国依据现有的经济变革中所广泛实践的地方分权而进一步推动政治民主化的一种途径,提出了通过“县政民主”,在保持全局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解决中国当前政治困境的设想,并进一步讨论了“县政民主”一旦付诸实践所必然发生的“实县虚省”政治效应,构想了未来中国“废省”以形成全国和县两级民主政治在制度化分权基础上运作的大体框架。这当然仅仅是初步的讨论,很多相关问题尚未涉及或展开。比如,“县政中国”与经济运作的相互契合问题,废省之后相邻的多个县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改革以来实行的“市管县”体制的利弊及其改造问题,“县政”体制下大城市的政治和行政问题等等,都需要深入探讨。但是,哪怕是本文这种初步的讨论,也是一种具有制度创新意义的变革思路。笔者一直认为,在中国已经实行了多年的经济改革和应该实行的政治改革之间,其实是存在具有所谓“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21]基础的稳妥的民主化道路的。那种认为政治变革一定产生混乱、而民主化会造成中国动荡乃至分裂的担忧,其实只是一种杞人之思。
【注释】
[1] 关于这一波民主化浪潮的比较与综合研究参见:Samuel P. Huntington, The Third Wave:
Democratization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 (Norman: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 1991); Nancy Bermeo ed., Liberalization and Democratization: Change in the Soviet Union and Eastern Europe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2); Stephan Haggard and Robert R. Kaufma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5); Larry Diamond and Marc F. Plattner eds., The Global Resurgence of Democracy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6), 2nd ed.; Juan J. Linz and Alfred Stepan, 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 Southern Europe, South America, and Post-Communist Europe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02》。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2002年。
[3] 这5级行政架构是:中央、省(及自治区和直辖市)、属下辖区和县的市(或地区、州、自治州、盟,本来“地区”不是一级行政区划,但实际上已经逐渐实体化,特别是在大多数“地区”改为辖区和县的市之后,更正式成为一级行政架构)、县(及如前所述的其它同级单位)、乡(或镇)。
[4] 所谓的“大体上”,是说本文对于目前中国有如此数目众多的“县”级建制并不以为然,而是主张将“县”的数目削减到1千个左右。下文对此有涉及。
[5] Jean C. Oi, Rural China Takes Off: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Economic Refor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9).
[6] 例见: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
[7] 萧功秦,“当代中国的地方苏丹化倾向论析”,载裴敏欣、吴国光编,《第四代面临的挑战》(2003,即出)。
[8] 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
[9] 吴国光、郑永年,《论中央地方关系》。
[10] 见甘阳的“公民个体为本,统一宪政立国”,吴国光的“论制度化分权”,郑永年的“乡村民主和中国政治进程”,均载《二十一世纪》,第35期(1996年6月号);以及吴国光的“再论制度化分权”,郑永年的“主流社会与民主政治秩序”,均载《二十一世纪》第37期(1996年10月号)。
[11] 对于中国制度转型中“地方民主”或“地域民主”的引进和发展之一般性的讨论,参见吴国光、郑永年的《论中央地方关系》,特别是第九章,载《当代中国研究》(美国),1994年第6期(总第45期)。
[12] 这样的选举一般被视为定义现代民主的基本要素。参见:Joseph A.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New York: Harper & Row, 1942/1950),p.250; Robert A. Dahl,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221; Huntington, The Third Wave, p.7 (引文出自此处)。
[13] 这一点非常重要,否则县长直选的意义会大打折扣。由于某些社会权力的存在,民选政府并不具有真正的决策权威,关于当代民主转型的研究特别强调这种权威在民主中的意义。参见:Linz and Stepan, 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 p.3.
[14] 缩小省级规模的主张,近代以来一直在中国政治变革的讨论中占据重要地位,参见张文范主编的《中国省制》(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987年中国当局组织研究政治改革方案时,当时主持研究的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也提出过类似设想,参见吴国光的《赵紫阳与政治改革》(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今天也有人赞成这种办法。事实上,10年前本文作者也曾持这类看法,虽然当时也特意关注到了“县级”权力机构的重组问题。见吴国光、郑永年的《论中央地方关系》,第163页。另外,主张“废省”在清末也是一派重要的意见,见康有为的“废省论”,载张文范的《中国省制》。但这派意见似乎较少后继者。如前所述,本文的主张继承了“废省论”。
[15] Dahl,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16] 《香港商报》,2003年3月12日。
[17] 《法制日报》,2002年11月1日。
[18] 关于信息占有对于民主运作的制约作用,参见:Arthur Lupia and Mathew D. McCubbins, The Democratic Dilemma: Can Citizens Learn What They Need to Know?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19] 舒庆,《中国行政区经济与行政区划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刘君德主编,《中国行政区划的理论与实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尤其第5、17章。
[20] 从2千多个县调整为大约1千个县,相当于两县合一,这一“工程”的规模较之缩小省区或其它可能的设想都应该说小得多。
[21] 这个概念在中文语境中有被滥用和误用的趋势。这里的涵义和用法,参见:Douglass C. North,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原刊于《当代中国研究》2004年 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