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要乱扣帽子.地区行政公署其实是府道制的历史演变,像四川这样的大省没有二级区划是不可想象的.街道办事处原来是指城市下设单位-区的派出机构,后来逐渐演变为县级单位(区\县级市\部分县)管理直辖地区的派出机构,
由于省下二级单位-地区行政公署(历史上有不同称谓,如地区专员公署)的存在因而才产生了地级这一概念,由于部分地区某些县与市的关系密切如外港,郊县,因而这部分县根据具体情况而受市的管辖,于是有了与地区行政公署并行的市存在,因而才有了"地级市"的出现(有一个特例是旅大市(即后来的大连市)是直接由行政公署演变过来的),因此地级市的出现是因历史车轮推进而自然演变出来的.至于后来的地级市则是地市合并和地改市的产物,与早期地级市有所区别.
县级市其实早已出现.准确的说是起源于地区行政公署下属市,因与县平级而称为县级市以区别与地区行政公署并行的地级市,后来由于地改市了,于是地管市成了市管市,为了从法律上说得过去,一般称为"省直辖,地级市代管",因此只能说是擦边球,不算违宪.
因此以上的都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虽然擦边的比较多,但是合法的就是合法的.
真正违宪的是重庆直辖市,由于重庆本身为省级单位,因此对江津等四县级市是管辖和被管辖关系,连法理上也无法逃避.
以上的请QQME等前辈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