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划改革原则:省县直辖、市县分治、三级构架、基层自治
改革办法:1、分省,将省级行政区增加至50~60个,省级行政区分为:省、自治区、都(直辖市),其中“都”的定位为:超大城市、城市群,因此都下可设市。
2、市县分治,现有地级市不再辖县,辖区仅限于城区,地级市级别不变,仍为正厅级。
3、省县直辖,所有县均交由省上直接管理,升格为正厅级,县级市恢复为县,也实行省县直辖。
4、县下设市,为推进城市化进程,在保持县制的基础上,实行县下设市,既实行县辖市制度。今后凡城市化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均可设置县辖市,不再搞整县改市。
5、基层自治,县辖市、乡、镇;都辖区、乡均为自治政权,实行基层自治。国家可制定《基层人民政权自治法》保障基层自治制度。
具体行政区划方案如下:
省\自治区 都 (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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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县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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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乡\镇区 乡
都辖市为原直辖市的区县及城市群的群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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