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见报道和亲临现场,多条马路以企业名称命名,本人认为十分不妥!地名已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根植于我们民族的灵魂之中,已成为我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企业只不过是一种适应市场体系的相对短期组织,市场经济千奇百怪千变万化,不论企业多么红火,社会地进步和发展变化,优胜劣汰地自然法则不可避免,常言说得好: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即便是风风雨雨,曾经红极一时的老字号也难逃厄运!而文化地传承却经久不熄,山可以移海可以填,唯历史文化不能也不会中断.当然,以企业命名地名,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某些利益关系,在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和与之配套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社会风气尚没有根本好转的今天,更不能如此.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应是操守清廉的清水衙门,和保护这方净土地卫士,否则,有保护垄断和受贿地嫌疑!有偿命名,不是一种创造,而是拜金主义地产物,企业或者说个人,为了回报社会和扶弱济困地义举,道是可以提倡,重大事件和感人地事迹,应当鼓励和褒扬,也可以做为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以达到宣传和发扬光大地目的.
地名文化不同于其他形势,是永存的历史,比视觉艺术更为重要,功在当代惠及子孙,更能感染人鼓舞人启发人,是先进文化地代表,维护她的严肃性至关重要,热爱祖国必然热爱优秀的传统文化,维护她的严肃性,丰富她特有的文化内涵,是有良知的中华儿女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建议:有关部门不要再有偿命名,或者说无偿以企业名称命名地名,应当成为一种纪律和制度.请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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