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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制]省建制設置的歷史經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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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7-01-20
一、從國家長治久安的需要出發,省建制的設置應力求穩定。明、清兩代省制的長期穩定,對於維護其統治,起過相當的作用。社會總是在不斷發展、進步,要求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作出相應的調整,行政區域經一定時期後加以調整是十分自然的。但是地方最高行政建制的任何調整,首先要從維護政治統治的需要出發,再綜合考慮其他各項因素,力求保持相對穩定。

二、第一級政區的設置不宜過多,超過一定限度,其上必然會出現一級準政區(監察區或行政分治區),增加行政層次。漢以郡為第一級政區,唐以州為第一級政區,由於郡、州數過多,漢不得不在郡上設置十三州,唐不得不在州上設道作為監察區。明、清以省為第一級政區,明十五省,清十八省(末廿三省),其上不存在一級準政區。國初(西元1950年),省級政區達53個,其上初設一級政區,後改為中央分治區(大區)。西元1954年以後,省級政區一直保持在30個左右,其上未再出現一級準政區。二千多年來的歷史表明,第一級政區數目過多,中央政府就不得不設置監察區、行政分治區來協助進行監督管理。任何行政單位對下屬行政單位的管理和控制,都有一個限度,超過這個限度就難以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必然會增加層次,從而不利於提高行政效率。

三、要尊重歷史形成的實際狀況。歷史悠久的國家,第一級政區的形成往往都早於國家本身。改朝換代、政權更迭,新的國家往往總是承襲了舊國家原有的大部以致全部行政建制,特別是第一級政區。中國現有的28個省、自治區中23個是清末就有的,其中18個清初就已存在。有14個省、區建置於明初。上述省區中,不少建置以後,其界域就基本沒有發生變化。這種長期持續穩定,一方面是歷代政治統治經驗的結果,另一方面使省成為省內居民產生認同、歸屬的地域共同體。辛亥革命後省建制設、撤變化的結果表明,任意割裂原有省份而建立的新省,沒有一個能最終存留下來。清初江南、湖廣、陜西三省一分為二能取得成功,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分省以前,三省內部在管理上長期以來已經存在兩個分管系統。分省只是對已形成事實的肯定。(湖廣分省前設有兩個巡撫,一個分管北部府州,一個分管南部府州)

四、省建制設置要綜合地考慮面積、人口、民族分布和自然地理形勢等因素。省主要出於地域管理的需要而設,因此一個省必須轄有相應的面積和人口,不宜過小。此外,作為一個完整的行政區域,如果境內自然地理形勢不能相對地聯成一體,割裂得比較厲害,儘管有現代科學技術提供的方便,在管理上,在形成地域共同意識上也會遇到困難。在考慮面積和人口因素時,應該看到中國人口分布的極端不平衡性。中國人口中的絕大部分都集中在從黑龍江省黑河道騰沖一線以東部分。因而僅從地域均勻或人口均勻的角度來考慮省建制的設置,都必然會導致東西部省區之間在某一個方面的畸輕畸重:面積相差不多,人口差異就很大;人口相差不多,面積差異就很大。單純從面積、人口均勻著眼,勢將割裂聚居的少數民族並同自然地理形勢難以相一致,顯然對社會發展不利。

同時,省內至少要有一個以本省為主體的自然經濟區域。經濟區域沒有必要也不一定要同行政區域相一致,因為各自形成的基礎並不相同。但是,如果在一個省的範圍內不存在一個能聯繫境內多數地區居民的自然經濟區,就不能維繫居民的地域意識,難以形成一個地域共同體。省內的境域分屬於二、三個以外省為主體的自然經濟區,因此而形成的各種利益關係,將使省制處於難以存在的困境。這也是必須注意的。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7-01-20
没错,单独看面积或者单独看人口都有有失偏颇的, 所以偶研究出来的综合规模就比较好的解决了应该如何求均匀的标准问题。以综合规模指标来做划分标准,任何人口密度都能够统一的适应,可以同样的参照这个综合规模指标划分。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面积包括陆地、内水、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12海里领海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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