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行政区划为省、自治省、行政区(都市省)、特别行政区(港、澳、台特例),约为50~60个。
二,省下辖县、自治县、市。每省辖30~40个,总数为1500~2400个;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下辖区,以不超过20个为限。
三,县、自治县下辖郡、镇、乡,市下辖郡,均不超过20个,郡为已经城市化的区域,人口不低于5万人,镇为城市化低于郡的集镇,可辖有部分郊区,小型化的市,乡为农村地区。
四,实行省、县两级财政。
五,乡、镇、郡为县、自治县、市的派出机构,仅负责下辖区内的治安、税务、教育、社保、选举等事务,不建立一级政权——人民政府,只设立郡、镇、乡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