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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地]〔转贴〕河南插花地个案研究(1368-193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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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7-06-09
— 本帖被 keating 从 方舆文化 移动到本区(2016-07-21) —
河南插花地个案研究(1368-1935)*

作者:傅 辉 出处:历史地理


弄清历史时期土地数据的性质及其影响因素,是从事土地利用研究的基础。关于土地数据的考释与评价,何炳棣 、梁方仲 有着突出的贡献。已有的研究表明:官方土地数据通常是一种纳税单位,折亩和土地漏登是传统土地统计数据偏低于实际耕地面积的主要原因,这一成果已得到一些学者的普遍认可。何氏将传统土地数据失之过低的主要原因归结折亩、免科、隐匿,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何氏忽略了插花地对区域土地大规模漏登的影响。
插花地又称飞地、嵌地,指此县境内某一特区之土地、人民,隶属彼县管辖者 。插花地不仅与所在县无隶属关系,而且往往远离直属辖区。这种所在地与属地相去百里,甚至数百里的空间格局,不仅使属县不易掌握插花地内耕亩数据变更,而且有碍政策的推行。此外,这种所在县份,概无权过问,隶属县份,又视为瓯脱的真空形势,还易于导致插花地内人民,凡作奸犯科,种种弊害,人民形同化外,政令捍格扦不行,最终演化为国家行政上一种重大障碍 。因此,深入探讨插花地的形成、演化,对研究历史时期土地利用及其社会影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以明清时期插花地最集中,纠纷最多,纷争持续时间最长的归德、开封二府为案例,探讨明清时期河南插花地的成因及其对当时土地统计数据的影响。

一、插花地成因
河南插花地源于元末明初凋敝不堪的社会经济背景。明初的屯垦政策,卫所制度,藩王赡地以及寄荘等现象的存在,是明清时期插花地形成、发展的渊源所在。
1、明初土地屯垦政策
河南是元末战争的重灾区,兵燹后的河南农村,人口锐减,经济萧条,田舍荒芜。因此,拟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策略,稳定民心,开垦荒地,恢复生产,成为摆在明政府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实现这一目标,明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恢复农业生产,鼓励开荒的优惠政策。洪武元年(1368)八月诏:各处荒闲田地,许令诸人开垦,永为己业,与免杂泛差役;三年后并依民田起科租税 。洪武五年五月复令流民复业者,各就丁力耕种,勿以旧田为限 ,又命工部谴官往广东买耕牛,以给中原屯种之民 ,以此作为恢复生产的策略。同时,运用行政手段,大规模地徙民屯垦宽乡,以补充中原重兵燹区的人口和劳动力。尽管如此,至洪武十五年,中原仍是因人力不致,久致荒芜 ,为增加中原垦殖率,明政府复于二十一年迁山西泽、潞二州民之无田者,往河南彰德、归德、真定、临清、归德、太康诸处闲旷之地,令自便置屯耕种,免其赋役二年,仍户给钞二十锭以备农具 。第二年,又招募泌州民于河南旷土耕种。延及二十五年,开封、彰德、卫辉、怀庆四府屯田达三百八十一屯 。此外,为激发农民垦荒积极性,洪武二十八年再次诏令,山东、河南凡二十七年以后,所有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若地方官增科扰害者,罪之 。
这些法令的制定,不仅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农民尽力拓荒的作用,而且使开荒者拥有了土地产权。为避免有主荒田垦殖后产生的产权归属问题,又规定州郡人民困兵乱逃避他方,田产已归于有力之家,其耕垦成熟者听为己业,若还乡复业者,有司于旁近荒田内如数给与耕种,其余荒田亦许民垦辟为己业,免徭役三年 。开荒者产权优先的原则,不仅从法律上肯定了所有垦耕荒田的合法性,同时兼顾了原有业主的土地所有权,从而避免了争讼问题的出现。此外,为了防止垦荒过程中,公侯权贵可能以开荒勿以旧田为限为由,伺机霸占荒田,出现有力之家不能尽力开垦的情况,再次规定公侯大官及民人,不问何处,惟犁到熟田,方许为主,但是荒田,俱系在官之数,若有余力,听其再开 。这些政策的出台,不仅以法令的形式将荒地规定为国家所有,开荒即为己业,而且再一次明确了开荒者的土地所有权,化解了开荒者的顾虑,客观上激励了人民拓荒的积极性,为扩大土地垦殖扫平了道路。
简而言之,明初制定的一系列的鼓励垦荒政策,既调整了土地关系,又防止了农民流亡,对促使劳动者与土地紧密结合,恢复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政策的推行,不仅促进了屯民的积极性,而且客观上鼓励了土著居民在尽力开垦本州县荒地之余,越州逾县,甚至跨越承宣布政司(省),开辟无粮白地 。在这些优惠政策驱动下,开封、归德、彰德、汝宁、南阳等人烟稀少、荒地连绵的府州县之间,彼此涌动着不同籍贯的垦荒者,大河南北呈现出在在兴屯的兴盛景象 。显然在上述垦荒政策的实施中,河南八府出现空前额外垦荒热潮的同时,也为以后插花地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契机。
2、寄庄、花户和藩王赡地
各省州县卫所有居住彼州县,人民置买此州县田地者为寄荘(庄) ,寄庄多为外县,或外省富豪巨贾于原籍之外所购资产。明中叶以后,寄庄已逐渐发展到通天下皆有的程度 。花户源自一户有数处田产,分割家庭成员异地耕种,其形成与明初开垦无粮白地政策相关联。明代寄荘、花户是促使插花地形成的主要因素之一。普遍存在的寄庄和异地垦种的生产方式,不仅伴随着明王朝的始终,而且奠定了部分插花地的基础,同时,也成为耕地数据漏登和赋役飞洒、诡隐的途径之一。
明清相承,因袭未革。尽管清代寄庄逐渐被所在州县接收,但浏览各县清代县志,依然可以发现回归不彻底的痕迹。虽然清代仍允许寄庄存在,然而清政府已经意识到花户、寄庄的弊病。随即于雍正六年(1728),勒令顺荘编里,开造的名,如一人有数甲数都之田,分力数户之名,即归并一户,或原一户而实系数人之产者,即分立的户花名,至田亩未经售卖而往址迁者,举报注明,收粮时一并改正,田坐彼县而人居此县者,就本籍名色,别立限单催输。次年雍正帝闻得直隶地方有寄庄奇粮之弊,往往地寄此处,粮寄他处,相隔百余里,或数百里之远后,感到有司实难稽查催征,在征之弊,势所不免。责令遍查各地寄庄,拟定整治方案,然而诸官员终未能提出恰当的解决办法,结果以河南等直省寄荘、寄粮、民屯田地,应征粮米等项,自丙辰年(1736)为始,悉加更正,就近征粮按额报解暂为终结 。但这一权宜之计,在实施中并不如期望的那样顺利。迟至光绪十三年(1887),吏部再次颁行《寄荘钱粮》条款,规定令经征州县官,于每年开始,将寄荘、花户逐一查明,开造村庄户名钱粮数目,移交居住州县代行催征,如至奏销时尚有署印,官员钱粮处分 。但实际上寄庄和花户隶属,以及税粮催征问题并没有彻底革除,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民国中期。
有明一代,皇子受封亲王,建藩就国的50人中,封地河南者11人,占五分之一强。与明王朝共终28人中,封土河南者达7人,占四分之一 。诸王赡田广布于开封、南阳、河南、彰德、汝宁、怀庆、卫辉、禹州等府州,各赡地跨府逾州,彼此交错。尽管各亲王已封赐到数量可观的赡地,但他们并不满足于此,还额外通过奏讨、投献,乘人之危收买以及抢夺等形式侵占大量土地,其中最典型的当数掠夺杞县民田事件。杞民在洪武、永乐年间鼓励河南、山东人民开垦荒地,永不起科等诸多诏令号召下,开垦无粮白地达4300余顷。至宣德年间,河南王府纷纷强占以为庄田,杞民不从,双方引发械斗,尽管争夺中,王府校尉被杀伤,田地最终仍未逃脱被掠夺的厄运 。此外,明初宗藩护卫也参与了屯田,自耕自食,不仰给民赋,然而明中期以后,护卫屯田多被藩王侵占。如河南、彰德等卫所尽被受封开封的周府侵占,周府封丘王曾奏称本府庄田既是护卫屯田 。由于存在着同一藩王于数府州县拥有土地以及同一州县境内有多家藩王赡田的形势,致使州县实际耕地缩减,州县为覆足原额被迫添加赋税,赡地因此成为直接影响土地统计数据的因素之一。延及清前期,随着废藩土地逐渐被府邸所在府州接收,星散于其他州县的废藩赡地随即演变为接收州县的插花地,佃民异地纳粮的关系依然维持,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康熙八年(1669)。康熙八年四月改废藩赡地为更名地,并诏令插花更名地就地代征,但原有废藩插花地州县并没有完全依据前《赋役全书》等文献,彻底落实废藩侵占的实际耕地数据,因此再次造成地籍移交中的飞洒、纠纷。其中以鹿邑和柘城两县的一地二粮 之争最为典型(详见下文)。虽然清政府调整了废藩赡地归属,但由于地方政府的清理工作不彻底,非但未能根除废藩赡地对本州县土地数据的影响,而且成为清代插花地形成的主要因素之一。
3、明代卫所制度
建立在耕戍制度基础上的明代卫所 ,是促使清代插花地长期大规模存在的主要原因。尽管这种寓兵于农,耕战结合的军垦制客观上起到了自给自足和实边垦荒的双重效果,但因同一州县中通常驻扎着多个隶属不同府州的卫所,辖地不仅小而分散,而且从事力耕的屯兵及其家属(军余)与土著大杂居,小聚居,从而形成了行政系统的州县和军事系统的卫所管辖地往往犬牙交错的格局 。又由于军民屯地分属军事和行政两大管辖体系 ,州县与卫所无直接联系,另外尚有卫所因驻守辖区变更迁徙、军余留守垦殖、屯地渐为民间垦占、军屯侵占民地等情况的存在,致使有司不能掌握田亩变更的确切数据。此外,明中后期还存在着卫所屯田出租民间耕作的现象。凡此种种,卫所屯田的存在客观上助长了插花地蔓延的趋势。
由于卫所屯田的性质与民间耕地性质不同,也就导致税粮征收上的差异,通常比同地州县民户的负担要重。因此清朝在接管各地时,对明代遗留的卫所屯田体制采取了维持现状的权益办法,并允许卫所作为同州县类似的地方单位在清代大约存在了80多年之久 ,其间卫所被分割为运粮卫所和垦荒卫所,卫所职能更加明确,并逐渐向民化演变。在垦荒卫所逐渐遍裁为民屯过程中,除运粮卫所屯田仍照数旧派外,无运粮卫所屯田均依坐落州县民田一体起科 。在这一演替中,卫所经历了官员由世袭制改为任命制、内部民化、辖地行政化、并入原属州县或改为州县,成了地方体制的基本划一的过程。河南卫所因深处内地,无押运边防之事,钱粮无多,首先裁汰都司守千等官 ,后自顺治十年至十五年,卫所先后尽裁 。虽然清政府裁汰了卫屯,军屯升科,军民赋役界限日渐泯没,但没有兼顾卫屯人民就地落籍问题,屯民仍沿袭其原有府州隶属关系,不归所在县份管辖,屯垦赋役亦不归所在县份征收 ,恰是清政府归并政策的疏忽,不仅使所在州县辖地破碎,而且使得插花地存在得以长期合法化,由此而形成的大规模地插花地一直延续到民国中叶。


二、插花地的分布
明清时期,插花地遍及河南八府州县。明代插花地主要源于明初的屯垦政策,随着景泰六年(1455)以后无粮白地相继升科 ,由插花地而引起的田赋之争,日渐增多,延至嘉靖年间已有普遍化趋势,其中发生在归德、开封二府的田土、赋役之争堪称典型。嘉靖四十三年(1564)归德府耕地统计数字表明(见表1),侨居归德一州八县的垦民垦地达1263272亩,占归德府总耕地15.4﹪。其中虞城、宁陵、考城、睢州的侨民垦地分别高达该县总耕地的19.4﹪,21.4﹪,27.6﹪和34.5﹪。垦民籍贯分别隶属于本府各州县、本省邻府州县(全系开封府属州县)、各府州卫所、周边山东、南京(安徽、江苏)以及浙江、山西、陕西、江西等各省。

表1 嘉靖四十三年归德府各县外来垦地面积及垦民籍贯分布 (单位:亩)
州县 原额 外来开垦 外来开垦占总耕地(﹪) 垦民(军)籍贯
商丘 667000 95531 12.5 祥符 杞县 陈留 太康 仪封 睢州 永城 夏邑 鹿邑 柘城 虞城 宁陵 亳州 武平 睢阳三卫 山东曹县
鹿邑 993874 99258 9.1 祥符 杞县 陈州 陈留 沈丘 项城 商丘 睢州 柘城 归德 睢阳 武平 颍川四卫 江南 亳州 颍川
宁陵 366274 99887 21.4 归德 宣武 睢阳三卫
柘城 191405 8673 4.3 陈留 太康 杞县 归德 睢阳二卫
考城 313595 119598 27.6 祥符 杞县 陈留 仪封 兰阳 通许 商丘 睢州 宁陵 怀庆卫 山东曹县 亳州 江西寄庄 徽州寄庄
永城 2610000 325577 11.1 仪封 夏邑 鹿邑 柘城 砀山 萧县 单县 蒙城
睢州 567766 298425 34.5 祥符 杞县 陈留 仪封 太康 通许 直隶 武平 宣武 陈州四卫 亳州 山东 山西 陕西 南京
虞城 565216 136304 19.4 祥符 杞县 陈留 兰阳 仪封 商丘 夏永 宁陵 萧县 徐州 宿州 临清等州
夏邑 649369 80019 11.0 杞县 商丘 虞城 南直隶 苏州府 徐州 亳州 宿州 寿州 颖州 山东曹县 单县 萧县 砀山 山西泽州 浙江
合计 6924499 1263272 15.4
资料来源:《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归德府》。

尽管明政府有寄庄、花户就地附籍派丁纳粮的政策,然毗邻开封府属州县垦民,却利用原籍官吏增科于境外的心理,以垦地报册原籍纳粮为由,拒绝就地均派。待官府查验这些民户境外粮册时,往往发现报纳者仅十分之一,隐匿者常达十分之九。如归德府因地去粮存,征输阻挠于隔属,致使州县赋役失衡,粮差累重于土著 ,部分拥有少量土地的土著,也因不堪重赋,被逼破产,甚至成为流民。土著兼并之家及异邑寄庄乘机收购土地,并利用土地管理上的疏忽,不履行土地过户交割手续,或仅部分交割,因此居民之间出现了有地无粮和有粮无地的现象。州县为包赔原额而再次加赋,如此恶性循环。上述现象不仅使有插花田地的州县土地数据失真,而且逐渐演化为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此外,花户、土著经年相处,互有土地买卖,时常因花户籍贯分隶同府不同州县,或异府州县,甚至省际州县,而导致赋役交割不清,纠纷日增。这一现象不仅直接影响到州县纳税耕亩的数据登记,而且即便在案件会审中,州县官吏也常因自身利益驱使,合作不力,致使讼案长年累月,案牒堆积如山,多年积弊不得终结。如嘉靖四十三年冬,归德知府罗复述职如京,针对归德境内插花地状况,不仅阐明了插花地流源,而且历数插花地地亏正额、粮多诡隐、差累居民、讼争不息、官守失职等五大积弊,并乞求恩准归德府拥有依据各州县种地花户册籍,勒令花户就地输纳粮差的权利,同时要求重新勘探州县地界,将本府所属州县境内原被祥、杞、兰阳、陈留、陈州、宣武、项城、通许、睢、陈、彰德等府州县卫所军民人等,节年开垦及置卖田地,不论年月久近,尽归所属州县办纳粮差,其原籍境外粮额,一一割清归于垦地州县,逐年征解,人丁则令原籍报册 ,该奏疏因此成为明代河南地方政府上奏中央,请求整治河南插花地的檄文。
虽然清代对插花地有过就近纳粮政策的调整,然而由于政策实施中存在着缺陷,致使整治无甚大建树,同时由于清前期的卫所民化过程中,卫所军民仍沿袭其原有隶属关系,致使由卫所民化而产生的插花地长期大规模存在。延至民国,河南插花地仍有三千余村,遍及七十一县,约占全省县级政区的70%。由于豫东地区一度是明代的大规模民垦、军屯区,因此分布于前开封、归德、汝宁三府的淮阳,鹿邑,项城,沈丘,汝阳,正阳等属县的插花地,几占全省插花地三之一,其中有数百村庄,罗列杂居,隶属县分不一,县界淆混,彼此互指为他县飞插本县之插花地 。


三、 插花地与一地二粮之争
明初的除原额之外,军民垦荒概不起科的屯垦政策,虽然客观上促进了当时荒地的开垦,但其缺乏远见的垦殖政策,潜隐着插花地产生、发展以及土地纠纷的内在因素。伴随着明中叶以后无粮白地的开征,各地涉及田赋的纠纷也相继迭起。其中以地跨开封、归德二府,诉讼达数十年之久的杞县和考城一地二粮之争就是一个例子 。杞考二县分处黄河上下游,中隔仪封、睢州,相去百余里,分别隶属开封、归德二府,因受兵燹、黄河滩涂滋长等因素影响,明初考城多退滩荒土。在山东、河南荒闲地土听民尽力开垦用不起科的诏令下,各县人民纷纷前往,交相开荒、佃种,境内立寄庄达十七处之多。在这场开荒潮中,杞人所垦考城的田地仅在册地亩计达285.34顷,数年后杞人居城邑,聚田连阡陌。杞县民人垦考城境内的田地,理应遵照寄荘则例就地派丁纳粮。然而杞县民人通融杞县书吏,将粮暗载杞册,致使考城地去粮存,演成一地二粮之案。争讼中杞县坚持,杞人垦荒,地粮理应属杞;考城则强调,杞人垦考地,属寄庄,依大明法令,就应就地摊丁纳粮,否则其他在考城的寄庄便会纷纷效法,如此势必驾空考城土地数字。由于双方互不相让,于是便有粮归杞县,地豁考城之议,试图划清土地归属问题。但通告发布之时,考县民众聚闻割地之议,同声号诉,尽管知县甘节再次代民重申地在考城腹内,跨隔仪封、睢州,不涉杞境,不堪可知,考十一里,杞一百二十里,肥瘠迥不相当,义难取此于彼,但此事最后仍以复蒙委官重勘,仍遵前议而告终。此后,争讼有了判决,而考县民众虽持续抗违明文,因事强诤数十年,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
杞考一地二粮之争虽源于明初临时开垦政策的缺陷,但造成这一事件蔓延的核心是明代的户籍制度,由于垦民侨居数载,甚至数代,不能就地入籍,导致户籍、地籍长期分离,从而为土地隐匿提供了机会。此外,杞考二县田赋轻重不一,征收赋役抱守原额也是导致杞民暗合书吏,移田于杞,留粮于考的原因之一。
无独有偶,归德府属鹿邑、柘城二邻县在清代再起一地二粮之争。争讼源于明代封邸于汝宁府的崇王散布在鹿、柘二县赡田,在康熙八年分还各县过程中的飞洒 。崇王在鹿柘境内二处赡地,原系二县民地,成化二年(1644)被奏请圈为崇王膳田,总计771顷,在鹿称鹿邑荘,原额400顷,属下地,则例二亩折一亩,按每亩三分八厘纳输赋役。在柘名为柘城荘,原额371顷,属上地,则例遵照每亩五分四厘零纳输。二荘之间有界石五座,经界井然,互不相涉。顺治三年,鹿邑荘改为李原厂,柘城荘改为西厂,二厂均系汝宁府插花地。顺治元年至康熙七年,两厂各照原额,赴汝宁府完纳,彼此不相紊乱。康熙八年奉诏,凡废藩厂地粮归所在州县征收,鹿邑收境内汝宁府废藩地共925顷,除枣子厂地525顷外,余李原厂地400顷。在办理交接手续时,西厂书手孙士哲伙同汝宁府经承牛祚印乘归并之际,报称西厂仅有废藩地240顷,将缺失的131顷谎称为崇厂原缺之地,理宜均摊,并暗通汝宁书吏,又于县册内将西厂应征银数减去716两,飞洒于鹿邑李原厂400顷内,由于前府未察各县科则不一,以为两厂一家,不宜有异,致使鹿邑除例则每亩纳税三分八厘之外,又凭空加增银一分八厘,柘城则称之为鹿拨柘粮。当年便有鹿邑县贡生杨六行等,以土地飞洒,一地二粮为由向巡按提出申述,然而两府会审持续三年,终未更正。时至康熙十二年,鹿邑士民李之钵等又以纳花户册籍为由上诉巡按,要求清丈土地,虽然布政司下达公文吊取汝宁府原归德府纳税花户册籍,并责令归德府从公確查,然终不了了之。十七年又有厂民刘一董等以急救重粮为由上诉巡按,归德府虽澄清了事实,但仅将鹿拨柘银减去20兩,其余716两仍由鹿邑代征后移交柘城。康熙三十二年再因柘城厂民姚景新等挑起的地移柘城,粮留鹿邑而发生诉讼,虽经两县会审结案,地粮数字仍未更正。康熙三十七年柘民又捏造鹿垦柘荒,应代柘完粮,请求归德府改拨鹿代柘征,遂又有鹿民刘养顺等又以一地二粮为由控诉,至此鹿柘两厂屡结屡控,直省最终意识到事须彻底清查,并责令归德府,及鹿、柘县会审,会审乃以鹿民开垦柘城地130余顷,应代柘城完粮而告终。乾隆元年知县李林详奉文清查地粮时,厂民孔兴泽等再起叠控 。
鹿柘一地二粮之争,是由于废藩赡地演化的插花地,不仅肢解了州县经界,而且为后来的清理整顿埋下纠葛的隐患。争讼不得解决的关键在于拘泥于国初的固定税额,而忽略实际耕地变动,致使插花地由最初影响土地数据的单一因素,逐渐演变为复杂的社会疾痼。


四、插花地的清理拨正
1932年,民国河南省政府已经感到插花地实有整理之必要,旋即于同年九月,将拟定的插花地处理办法及插花地详细调查报告表颁发各县,要求属县务必按将插花地内户口,赋税清册等一并交割所在县份管辖,并饬令在插花地未经交割清楚以前,有所在县份先将该插花地之住户,编组保甲,与原管辖县分会衔布告,交接该花地内之行政、司法、教育、禁烟、保安等事项 。总之,省府的综合方案,为确保插花地的彻底清理和平稳移交奠定了基础。
尽管有了插花地处理的办法,但实际进展状况并不乐观,时至当年年底,各县调查填报境内插花地段计有五百余村,准备移交四十六县,手续未齐全者十九县 。延至次年四月,发现各县行动迟缓的主要原因在于缺少督促县政府官员行动的动力。因此,分别于五、六月制定各县插花地周报表、月报表,颁至有插花地关系的各县,饬令自五月起,各县于每周、月末日将当周、月办理情况按表式据实填报,以此作为考核县长政绩之凭证。同时,为减省手续及避免公文呈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妨碍处理、移交工作的不必要枝蔓,要求各县务必按拟定的周、月报格式填写,填送时不必另行备文。
周、月报表的颁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插花地的清理力度,然而因循玩忽,将其视为普通公文者依然尚多。为此,省府责令开封等有插花地七十一县分两个限期完成插花地移交任务。第一个期限要求插花村庄如已由所在县分编组保甲,接管行政、司法、教育、禁烟、保安等事项,限于当年八月底以前,将插花地原有田赋、户口清册,以及其他事项,分别交接完竣,并备档分呈各主管机关备核。第二个期限要求,如插花村庄尚未被在所在县份编组保甲,接管行政、司法等事项,则由原属县分别编组接管,所有手续统限于十月底以前交接完竣。有插花诸县若仍推委,视若具文,到期不能办理完竣,即为玩视功令,将予以严惩 。该限期通令下达之后,兰封、陈留、延津、开封等18县相继办理了部分插花村庄交接手续,但截至八月底,正式会报交接的插花村庄仍仅有二十五村。有鉴于此,为了严明法令,奖惩而资策进,省府随依期限通令,结合各县进展情况和实际问题有弹性的给予了综合考核,除安阳、浚县、新乡、滑县、延津、汲县、辉县、太康、修武、武陟、通许、商水、上蔡、正阳、确山、沈邱、内乡、阳武、封邱、桐柏、镇平等县长和对办理此案虽无政绩但考虑到任未满三月的南阳、唐河、鹿邑三县县(兼)长给予了免议外,对办理过程中未能按要求完成计划的的尉氏、原武、杞县、陈留、淮阳、项城、汝南、开封、杞县、临漳、淅川、邓县、新野、获嘉、林县、内黄等县长均受到了撤职、调离河南、申诫等不同的行政惩处。
经过这次考核,各县办理插花地工作逐渐较前努力,截至十月底两月之间,开封、阳武、陈留、新乡、汲县、辉县、淇县、浚县、安阳、获嘉、封邱、淇县等县陆续办理了部分插花村庄的交割手续,然而据前后汇报,交接插花地段仍仅有一百零八个村庄。为此省府再次依照限期通令,综合考核了各县长政绩优劣。嘉奖和惩处了一批县长。
经过1933年八月底及十月底的两次严惩,办理清理、交接手续的插花地日渐增多,截至1934年二月底,各县先后查报插花地段,计达二千八百余村,其中正式会报交接者三百四十余村,尽管较前办理成绩斐然,然未办交接者依然居多。为加快扫除插花积弊,完成既定的行政目标,省府再次通令有插花地各县务必于五月以前,将境内插花村庄一律交接完竣。至限期届满,各县表报插花地段骤增至二千九百余村,其中已会报正式交接完毕的有六百余村,然而相对查报村数,未交接者依然居多。继1933、1934两年省府对既定政策的严格执行之后,各县办理插花地交接手续日见努力,截至1935年七月底止,各县查报插花地段陆续增至三千一百八十余村,其中正式交接的达一千六百余村,交接村庄数超过全省插花村之半。鉴于未交接的村庄依然尚多,省府再次政令未交接完各县,尅期将境内外插花地,一律交接完竣具报,以清积弊 。至此,延续在中原大地近六百年的插花地问题,最终在省府强硬的行政命令下渐进终结 。

五、余论
河南插花地主要源于明初的垦荒政策、卫所制度和藩王赡地。清代的局部调整非但未能抑制插花地蔓延,反而事实上默认了插花地的合法性。插花地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出现实际纳税耕地数据漏登现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在历史时期土地利用研究时,决不可忽视插花地作用。明清兩代插花地不能根除关键在于僵化的赋役制度和管理体系,尽管传统社会推崇量入以为出,任土作贡的思想,但实际操作中并未遵从这一原则,而是拘泥于国初的原额,除清丈年月外,地亩无论盈缩,均机械地实行定额税赋,这一呆板的作法,忽视了插花居民与土著之间的土地交割以及实际垦种地亩数据的变动,从而使插花地成为影响历史时期土地数据精度的因素之一。
插花地清理工作步履维艰的根本原因在于户籍和地籍的分离,传统的户籍制度,使插花居民长期不得就地入籍,这一制度的存在,不仅不利于隶属州县赋役征派和行政管理,而且肢解了所在州县的经界,致使土地数据登记出现纰漏。清代卫所民化不彻底的根本原因在于仍延续其原有隶属关系,没有解决军屯人民的就地落籍问题,同时尚有卫所人民因生活习惯等原因,不愿就地入籍的因素。此外,插花地远离辖区的形势,还不自觉的为不利社会稳定的活动提供了庇护。事实证明,将户籍、地籍、教育等社会因素综合考虑,是解决插花地问题的关键所在。民国时期插花地的终结,基本结束了河南近600年的州县经界纠葛,为以后土地登记数据可信度的提高奠定了一个基础。
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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