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十六条 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从1954的条文看,看来确是和“区”有一定关系。如果说区只能由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来划分,后文就不会出现“设区的市”这个概念,而应该是“省、直辖市、县、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