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设置要点
行政院96年7月27日院台秘字第0960089313号函分行
一、行政院为加强服务东部地区民众,促进区域均衡发展,于花莲市设置“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二、本中心任务如下:
(一)受理民众各项证照申请及处理事项。
(二)提供民众所需资讯、谘询、服务及辅导事项。
(三)接受民众对各部会主管事务之陈情及建议等事项。
(四)协调各部会及地方政府推动有关东部地区各项重大建设事项。
(五)协调各部会相关政策及计划须地方政府配合办理之事项。
(六)督导、协调及整合派驻东部地区之各部会所属机关,提升为民服务品质事项。
(七)推动东部地区资源整合,建立区域整合及协调机制。
(八)提供两岸交流事务谘询服务及文书验证等事项。
(九)提供数位学习环境,推广政府网路服务。
(十)其他涉及各部会主管权责须协调整合之事项。
三、本中心由下列合署办公之各部会建制单位、相关部会派员组成之任务编组单位及经依法授与公权力之民间团体共同组成:
(一)合署办公之各部会建制单位:
1、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花莲县服务站。
2、外交部领事事务局花莲办事处。
(二)组成任务编组之相关部会:
1、内政部。
2、国防部。
3、教育部。
4、经济部。
5、交通部。
6、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7、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8、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9、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10、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11、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12、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
13、行政院客家委员会。
14、其他因业务需要,由本中心或相关部会报院核定之部会。
(三)经政府机关依法授与公权力之民间团体。
前项纳入联合服务中心之任务编组单位,得依其业务性质,分组办事。
四、本中心各单位依据其组织及业务法令行使职权,并以其机关名义对外行文;除本中心之协调联系及行政事务外,涉及单一中央主管机关权责者,仍由各该主管机关派驻单位循行政程序办理。
五、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行政院指派副院长或政务委员兼任之,综理本中心有关任务;置执行长一人,由行政院指派简任第十三职等或相当层级具行政经历人选兼任之,襄助主任指挥、督导所属业务;副执行长一人或二人,由行政院指派相当简任第十二职等或遴聘相当层级并具社会声望人士兼任之,协助执行长处理相关业务。主任更换时,执行长及副执行长得重新指派或遴聘。
执行长及副执行长必要时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之。
六、本中心所需工作人员,由各集中办公之单位原有编制(组)人员或各机关新派员充任之,并得视实际业务需要,相互调配支援;必要时得聘雇人员。
七、本中心各单位装修、搬迁费及承办本中心业务所需业务费、事务费及相关经费,由行政院编列预算支应,其余各单位之人事费、业务费、事务费及相关经费,循原预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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