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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探讨]点击地名工作不作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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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24
基  地

    为避免误解,廓清歧义,甫一开篇,先声明一点:本篇的“不作为”并非全称指代,而是仅仅用鼠标、键盘点击出“不作为”的个别现象,希望有关人士不要对号入座。
    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地名工作管理机关和广大的地名工作者,对地名的各项工作倾注了大量心血,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如,进行了全国性的地名普查,编纂了许多关于地名的图、录、典、志,更正了部分不合理的行政区域专名,在国道两侧设置了地名标志……但是,就现在的地名工作而言,仍然与时代的要求、群众的期望相差甚远,称其为“不作为”似乎有些言过其实,却绝非毫无道理可言的任意夸张,更不是耸人听闻的新闻炒作。
    我国是法制国家,行政管理呼唤法治。地名工作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离不开法制建设。然而,有点怅然若失的是,关系着经济发展、城镇建设、国防事业、户籍管理、邮电通讯、民族团结、交通运输、群众生活的地名法制化工作,却远远滞后于社会进步的前进步伐。斯事此景,使人扼腕,令人顿足,让人嘘唏。
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以国发11号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地名工作的法治化管理初步步入比较正常的轨道。不可否认,该《条例》的颁布执行,与以往关于地名管理的通知、意见、报告相比,确实有了很大的进步,甚至是质的飞跃。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它还明显地存在着先天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线条较粗,不便操作,让从事地名管理的实际工作者有手足无措之感;二是有少量缺项,未将全部的地名管理业务纳入《条例》之中,如行政区域简称的管理就告阙如;三是缺乏预见性,从而导致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条款不得不退出行政管理的舞台;四是将原本属于地名行政管理范畴的业务人为地划分出去,无形中形成了十羊九牧的局面。本人拙见,此类不妥之处,囿于当事人的认知水平,似乎应在情理之中,好象是在所难免,还可称之为瑕不掩瑜,当然不需要犬儒们无事生非般的随意诟病。
    鉴于《条例》中的些许不足之处,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经过长时间的翘首企盼,我们终于未迎来待望已久的《地名管理规定》,却意外地获得一份关于地名管理的珍贵礼物-1996年6月18日民政部以民行发〔1996〕17号颁布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如果认真地对照、检阅、研读《条例》与《细则》,就会明白无误地发现,确实还有点滴不尽人如意的地方,主要是:一是立法速度较慢-《条例》颁布以后,本该“立等可取”的《细则》却姗姗来迟,出台时间跨度达10年之久,这不能说是有所作为的正常表现。二是《细则》与《条例》有相互矛盾之处-如,《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不应重名”;而《细则》第八条第(五)款却规定“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其专名不应相同。”三是缺少应有的内容-受《条例》的局限和困囿,《细则》规定的地名管理仍旧不够全面,尚存在着明显的缺漏款项。四是未通过《细则》的发布、执行理顺地名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各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此种“大公无私”地自愿放弃“主权”、让使用地名的单位自行管理地名的行为,不仅保留了一国三公的紊乱状态,也实在令人百思得不解。我真的不明白,区区几页文字,怎么可以留下这类瑕疵呢?难道不是尸位素餐的结果吗?!吾侪的想法可能过于小器、幼稚,是杞人忧天,对别人而言权当“耳旁风”,一笑了之可也。事实上,许多理论研究人员和地名工作者也提出过类似的质疑,只不过未见下文罢了。对此,很多县级政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照《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本辖域的地名管理办法,但囿于母法的先天不足,仍然于事无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各项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致使我们的地名管理工作要时刻面对新的课题。例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使商品经济逐渐拓展到各个领域,地名作为人们交往的工具逐渐显现出商品化的倾向。地名商品化的来临,既是千载难逢的机遇,也是知难而进的挑战,更是大显身手的最佳选择。可叹的是,值此百年不遇的黄金时刻,我们的从业人员有如千年佛像般心如止水,无动于衷,置之不理。如此漠不关心、袖手旁观,不去规范买卖地名的各种行为,真不知商品地名将流向何方?是泛滥成灾,还是东倒西歪,或者上天入地,我们不得而知。在下为下官者,由于没有“红头文件”这把尚方宝剑,真不知怎样处置这项新生事物,在茫然不知所措之时,只好在黑灯瞎火之中,盲人瞎马般地“摸着石头过河”,反正办好干坏亦没有切实可行、能够把握的标准,都得听天由命地放任自流。更何况还有给自身保驾护航的独家本领,即使有好事者对地名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疑义,甚至对错误的地名管理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也是公家的事,本人使个能金蝉脱壳的法子,个人就完全脱去了干系!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语言文字法》)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它明确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的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语言文字法》的实施,为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和工作的原动力,给地名的三种表现形态-字义、字形、字音的科学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遗憾的是,据我管中窥豹似的观察,我们管理地名的各类“长”官们,似乎以为过去做过类似的事情,就可对其置若罔闻、作壁上观,来个“酒肉穿肠过,佛祖心中留”,仿佛井水不犯河水,有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少说为佳”的味道。这样讲似乎有些冤枉,因为2000年4月25日民政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民发(2000)102号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政区名称用字读音审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全国省、地。县、乡四级政区名称及其简称进行审音定字。但该通知是在《语言文字法》实施之前发出的,是否需要针对《语言文字法》中的规定重新定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这项工作,值得好好研究。确实,如果设身处地好好想一想,制定一个规定、出台一个办法、补发一个通知,也真的找不出与个人有何关系,既然不为稻粮谋,干吗要做费力不讨好的事情?
    如果说实施地名的立法管理受方方面面的制约、影响,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步伐,尚且有个托辞外,那么对地名的日常管理仍旧采取充耳不闻、爱答不理的态度,就有点说不过去了。就目前的情况看,涉及地名管理的事项可谓种类繁多,特别是与公安、建设、交通、航空、邮政等管理部门的关系,都需要花大力气去联系、沟通、办理。如,理顺楼(门)牌的管理权限,协调大型建筑物名称的命名问题,协商解决飞机场名称的标准化,规范行政区域名称的标准读音等,诸如此类,都是关系着地名事业的发展,均不可等闲视之,应及早行动起来,如其不然,可能会使我们的地名业务陷入萎缩的尴尬境地。就上面而言,可以将行政区划的部分业务并入地名工作,而下面却无法吃到“嗟来之食”。为此,鄙人请大家原谅,恕我不甘寂寞,为五斗米计,只好早早地去作另谋他图的准备了。
    1999年4月1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牌  城乡》(GB17733.-1999),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随后,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应当承认,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城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经过多年地名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已取得长足的进步,达到很高的水准,显然远远好于农村的实际情况,甚至有很多城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在数量、质量、规格、款式等方面均超过或好于国家标准。然而,令人奇怪的是,为什么主管部门要避重就轻,把《地名标牌 城乡》中的“乡”字抛弃,不予理睬乡村地名标志的设置任务,草民实在莫名其妙,知难而上又有什么不好呢?说句老实的真心话,对于我们这些“嗷嗷待哺”的乡村下级官员而言,我们不畏惧重担加身,那样的话,干起活来就师出有名了,无所事事、闲极无聊地混日子-“不作为”,不是我等所愿。所以,我们郑重地向当轴中处的人们呼吁:彻底放弃“己所不欲,毋施于人”的陈旧观念,请尽快下达任务书吧。
    还有,迄今为止,我们只颁布了6种外国语的汉语译写规则,而世界上的外语岂止上述几种,尚有很多外语需要有明确的汉语译写规则加以规范。说起来让人惭愧,不知是我们从事地名工作的外语水平太低,还是过于懒惰,抑或不知请人帮忙,反正其它语种的汉语译写规则过了多年仍没见一点踪影,搞得需要译写6种以外的外语地名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无章可循。小人担心,长此以往下去,肯定不会“国将不国”,但难免要出现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其译写的地名必然会呈现出五花八门的奇特景观。还好,今生今世我很难出一趟国,不会碰巧在小语种国家遇上外国语地名的译写问题,所以也就不用担心什么了。
    更让人一头雾水的是,2000年11月27日民政部、国家测绘局发出《关于协同做好1:5万地形图地名更新及数据库建设的通知》(民发〔2000〕249号),明确要求:“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本地区地名及行政区划的有关资料;测绘部门负责进行数据库的采集和数据库的建立,以及必要的实地核查工作。”我们通过通知的通知接到通知后,第一感觉是,可能肉食者们“高瞻远瞩”,非比小厮们目光短浅,把自己的工作交给旁人去做,是为了“确保任务圆满完成”。(据传,这内中有金钱交易。后经查证,确实如此!)但我早就晓得,民政部自己就有一家很不错的科研单位-中国地名研究所,完全有能力、有责任承担该通知要求的数据库的建立工作,实事求是地讲,这正是该所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工作,也是当初成立该研究机构的初衷之一。而且我听说,该所正在紧锣密鼓地运作这件事情,且已初见成效。以我井底之蛙的迂见,无论如何要“肥水不流外人田”,让本系统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否则可以考虑,将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和测绘局地名研究所予以合并算了。窃私下忖量,如果地名在民政系统真的无事可干,我将申请重返测绘部门。事实上,我们民政局地名办公室的全体人员按上述通知的要求,正“全力以赴”地为测绘部门打工。
    不仅如此,地名研究也是我们的薄弱环节,包括地名在新时期的对策,地名的系统规划,地名的有效管理,地名在城市规划中的地位,地名作为一种新的传媒形式所起的作用,地名数据库的开发与应用等,都亟需进一步加强。如果没有超前意识,不进行前瞻性的研究,不把握地名未来的发展趋势,我们的地名工作就会导致失去前进的方向。那时,心安理得地当伴食宰相的后果就会自然地显露出来,与其亡羊补牢,还不如防患于未然,要不然则悔之晚矣。顺便说一句,对于老生常谈的问题,在报刊上却偶尔读到某人的“高见”,甚至有似曾相识之感。假如有人热衷抄袭、剽窃活动,在无为之处“大有作为”,没事就“炒剩饭”、“喝馊粥”,那么我要自不量力地管一下闲事,忍无可忍地棒喝一声:请君手下留情啊,您还是靠边歇着——“无为而治”吧。
    从这些年来地名管理机构的变化情况看,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的地名工作确实存在“不作为”的蛛丝马迹。1977年7月成立中国地名委员会;1988年中国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划归民政部,民政部成立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司,但仍保留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1993年国家机构改革,撤销地名委员会,其职能纳入民政部,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司内设国内地名和国外地名2个处;1998年国家再次进行机构改革,区划地名司的地名管理业务并入该司办公室。显然,抛开其它因素不谈,假如地名工作红红火火、轰轰烈烈,就不一定会出现只有半个处专门从事地名工作的局面。不瞒您说,我所在的基层地名办公室尚有2名专职地名工作人员,不晓得上边是否太忙,假如机构改革之后真的“拉不开栓”的话,我这里愿无偿往上借调1人帮助工作。
    我所在的小单位由于过于清闲、无事可做、权责均无,成了名副其实的清水衙门。无奈之下,只得清心寡欲地在机关里品品清茶、玩玩扑克、聊聊闲天、上上网络、套套关系、看看报纸、打打电话、读读闲书、干干私活,这样泡下去“确实”比忙得团团转觉得实在,混着舒服,活的自在。让人哭笑不得的是,由于我们二人的两双手的确没啥用处,不得已来个袖手旁观,不闻不问的结果是百分之百地不犯任何错误,没想到最具代表性的“机关泡”,却被别人误认为是一丝不苟,成为清正廉洁的典型,也获得上级领导的错爱,不仅我本人有幸歪打正着地当上了先进个人,地名办公室亦不幸被评为“廉政模范”科室!——真乃滑天下之大稽。此外,我还有个小小的担心,下一步县级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之时,我这里地名工作的职能、编制、人员、机构将走向何方?我想,现在溜之大吉还来得急。
    说几句题外话:据媒体报道,某警务人员面对街头的人身攻击,竟不如普通的老百姓,未履行自己份内的职责,不去予以劝阻,导致某公民身心受到伤害。事后,该公民一怒之下将这位铁石心肠的警察告上了法庭,罪名是“不作为”。结果,法律是公正的,该“新闻人物”不得不脱下警服,在监狱中蹲上半年。要知道,见死不救亦是罪过。幸运的是,地名工作的对象不是个人,因而地名工作者就是“不作为”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也不会引来刑事诉讼。所以,我等自然可以高枕无忧、安之若素了。
    作为一名“老地名”,我虽然说了几句不着边际的气话,发了些无关痛痒的牢骚,来点无可奈何的自嘲,还有阿Q式思退、转岗、调离等不负责任的打算,但“我心依旧”,与地名相依为命10余春秋,怎么会一下子就割舍了呢?说句心里话,我与地名虽不会“生同衾、死同穴”,但我真挚、綦切、悃诚地希望,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地名工作,要有所作为,有所发展,有所前进,要在新世纪的曙光里“更上一层楼”。
我们期待着!众人希冀着!!大家企盼着!!!
                       (原载《中国方域》2001年第3期)
[ 此帖被长白游侠在2010-02-27 19:5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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