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名的由来,无外乎有以下几种,一并叙述它应当的合理的对应。
一、古为都地,如南京、北京,称市只对应建城区与效区地方,且不作广域政区之专名,但可用其相关,如古有京兆。
二、古州府名,如广州、长沙,称市只对应建城区与效区地方,一般不作广域政区之专名,有同名县者例外;可用其相关作地区级别政区专名。
三、县名,如湘潭,这是由原县城发展而设置成,称市只对应建城区与效区地方,可有同名县,二者间县可含市(其县需提高其地位,如东莞),亦可由县析置出市,但绝不可市含县。
四、镇名,如佛山,这是由原镇发达或其它而发展设置成市,称市只对应建城区与效区地方,可重合于原镇或略大于之(其镇作为政区名只作为历史存在),明显小于镇的不能称市而只是乡镇的街墟之区;绝对不作广域政区之专名。
五、新建城市按象征意义取的名,如香港、深圳,其来源为当地的小地方土名,正因其土无其它的地名文化意义而可命之为含其地的新建城市之名(虽香港、深圳恰含了原宝安县全境,但二市显然不是作为原宝安县的文化传承),它们各自对应城市的建城区与其效区;也显然地不作为广域政区之专名。
六、其它的,它们都各自对应城市的建城区与效区。
以上,以行政市不作广域市为前提(否则市不作行政区名称,其广域市改为另外的专名与通名),唯此,才能保存合理的地名文化含义;同理,对于广域政区,亦需保持原有的从属关系,不能因某地发展而涵盖其母地颠倒从属关系,最多可单个从母地独立出去但其专、通名均需不变,即县、地区可脱离于省而仍称县、地区直辖于中央,镇、县脱离于地区而仍称镇、县辖于省等,我设想可实行省县半直辖方式,即相当数量的县(大县、强县、要县)脱离地区而由省辖;这种模式并不增加行政管理的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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