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劳动保障厅发布了我省各市、县(市、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类别和所对应的标准。与上年度相比,南京、南通两市的5个区县上调了所执行的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其中南京市原六合县、原江浦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二类上调至一类,月最低工资标准由620元增加至850元。
据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从2007年10月1日起,我省调整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上调至850元,二类地区上调至700元,三类地区上调至590元。对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上调至每小时7.2元,二类地区上调至每小时5.9 元,三类地区则上调至5元。各省辖市的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规定,由各市提出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批。此次发布的,便是各地调整后执行的类别和对应的标准。
比较上年度的类别与标准后发现,此次全省绝大多数地区维持了原有的类别和标准,无锡、苏州在辖区内均执行了一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南京市除了高淳县和溧水县执行二类地区每月7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外,原六合县、原江浦县跟该市其他区一样,全部执行一类地区每月8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到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打工的,其最低工资标准将由上年度10月1日前的每月620元上调至850元,增加了230元。而南通市全部上调至二类地区标准,这意味着,上年度10月1日前还执行三类地区每月520元最低工资标准的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三地,要执行每月700元的标准,增加了180元。 (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