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上看
废地(府州),省县直辖,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而是20世纪中国政界与学界的主流意见,但在实践中屡屡走样。
辛亥革命前夕清廷内阁法制院草拟了外官制大纲十条,其中规定地方实行二级制:“督抚一级,府州县一级。……各道均裁。”21这里的府是与州县平级的府,不是作为县的上级的府。不久,辛亥革命爆发,湖北、安徽、江苏、浙江、江西等南方独立省份随即宣布撤道,府州一律改县,将法制院的改革方案付诸实施。22孙中山与国民党自民初以来一贯主张省县二级制。孙中山手定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称:“县为自治之单位,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以收联络之效。”联省自治运动的推动者也赞成省县二级制。1922年1月1日公布施行的《湖南省宪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县为省之地方行政区域,并为自治团体。”“县置县长;受省长之指挥监督,执行省之地方行政,及县之自治行政,并同时监督县以下之各自治机关。”当时的北京政府执政者同样赞成省县二级制。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即所谓“曹锟宪法”地方自治章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地方划分为省县两级。”23然而,纸面上的规定并不等于政治生活中的现实。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道制在北方继续存在,南方一些省份也仍然在省县之间设有一级非正式的行政机构。1929年召开的国民党三全大会和三届二中全会,再次明确地方建制按照《建国大纲》的原则,实行省县二级制。但是,不过两年光景,辖区与清代的府(直隶州)大致相当的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又在一些省份建立起来,抗战期间在全国普及,包括中共统治区。
1954年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确定一般地方实行省、县、乡三级制,只是在设自治州的地方实行四级制。但次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却开了一个后门:省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专员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代表省人民委员会领导若干县、自治县、市。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于是,原来属于省政府派出机构的专署摇身一变,成为地区人民政府。1978宪法对1975年宪法既有继承,又有扬弃。一方面,像前者一样在第二章第三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中写进了地区建置;另一方面,在地区一级不再设立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革命委员会。第三十四条规定:“省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的名称与“文化大革命”前有所不同,由专员公署改为行政公署。1982年宪法仿照1954年宪法,对地区建制不置一词。有关的规定重新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这样一来,地区建制重新由一级地方政府变为上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实级变回到虚级。1982年全国尚有170个地区行政公署(盟),经过二十年的演化,现在所剩已经寥寥无几,绝大部分通过改为地级市建制,实现了曲线实化。省、地级市(自治州)、县(县级市)、乡(镇)四级地方政府的普及,已在事实上取代了现行宪法所规定的三级制地方政府架构。
如果说民国时期设立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的主要理由是军事、治安方面的需要,那么共和国时期地级行政建制由虚变实的主要推动力量则是经济因素。
根据1958年4月下发的《中央关于适当扩大某些专署权限问题的意见》,为了“地方工业和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兴办适合于专区管理的企业,建立中等技术学校和工业、农业和科学研究机构”:“为了使工农业便于相互支持,共同发展,每一个专区应有一个工业城市作为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为此,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省、自治区直辖的若干中等城市委托专区领导,并相应地对地委和专署的领导成员作适当的调整”。24简单地说,就是为了适应中国工业化的需要。
1981年11月30日、12月1日,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题为《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今后经济建设的方针》的政府工作报告。他把“以大中城市为依托,形成各类经济中心,组织合理的经济网络”列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之一。251982年11月30日,赵紫阳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指出“要注意发挥城市的作用,特别要注意发挥大中城市在组织经济方面的用。……要以经济比较发达的的城市为中心,逐步形成以城市为依托的各种规模和各种类型的经济区。这是改革的方向,需要有领导、有准备、有步骤地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实施。”26根据上述改革思路,198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通知》指出:“以经济发达的城市为中心,以广大农村为基础,逐步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使城市和农村紧密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两方面的优势,互相依存,互相支援,统一领导,全面规划,促进城乡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这是我们改革的基本目的和要求。主要办法是,实行地、市合并,由市领导县。”27这次改制的思路比1958年那一次有所进步,就是明确了要以推进中国城市化和城乡结合为目标。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自身逻辑,成为“废地论”屡屡受挫的潜在经济背景。
中国是一个地广人多的大国,这就决定了既不能像一些中小国家那样靠发展一两个特大城市(汉城、曼谷、开罗)来实现农村人口的城市化,也不能如某些学者所建议的那样依赖于几万个小城镇的发展;中国城市化的主流是把现有的几百个地级市发展为大中城市,使之成为相应地域内经济发展的“增长极”,用它们来容纳大部分的进城农民。中国现有2000多个县级行政建制,在每个县的县域内建成一个大中型城市,显然是不可能的;在一个省的行政区域内,则需要同时形成10—20个经济“增长极”,由省级行政单位去统一管理,必然顾此失彼,显然也不适宜。这就使得地级行政单位的地位与作用突显了出来,所以说市县分离何时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