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城市化程度比较高、建成区面积比较大的地级市予以保留,但行政区范围要进行调整,其管理的离主城区较远,城市化程度较低的县划出,实行省县直辖,其余地区作为地级市城区和预留发展区,继续由地级市管理。
2、城市化程度低,建成区面积较小的地级市予以撤销,其原由县或县级市改成的区,全部改回县,并实行省县直辖,县城及县内的城市化程度较高的镇可设置县辖市,县辖市和乡镇作为地方自治实体存在,原地级市政府解散,人员分流,也可恢复为地区行署,但人员编制数不得超过500人。
3、副省级城市全部改为直辖市,是省会的,可继续作为原省政府的所在地,省政府也可搬迁。直辖市按照城市群的思路进行建设,市下可再设置市 。
4、自治州体制暂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