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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区]关于未来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层级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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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8-11-11
先说说现在的情况。
目前,法院是“四级二审制”。一审都集中在基层法院和中院,最高法院除了死刑复核案件和极少数上诉案件,基本上不承担审判职能。(由最高院一审的只有“四人帮”)法院和检察院则是“一对一”的,一个检察院固定向一个法院起诉公诉案件。所以法院如果发生层级调整,检察院肯定要跟着调整。

其次,说说司法体制改革自身的方向:
普遍认为,现在“二审终审”太简略(也就是救济层级太少),不利于人权保障。在实践中,终审的案件在地市中院一级解决,容易被地方势力所控制。由于得不到充分救济,再审程序被普遍滥用。因此,学界认为应采取“有限制的三审终审”。即,一般情况下二审终审,特殊情况允许三审,取消审判监督程序。

最后,说说行政区划精简与司法改革,以及本人的意见。
假设取消地市一级,那么就会使法院层级减少到三级。如果再加上“三审终审制”改革,可以预料,最高院将立刻承受非常大的审判压力,以最高院目前的人力水平根本无法应付。从参与诉讼人员的成本角度考察,每次都要跑北京,也非常浪费。所以,比较合适的方法,就是模仿美国等国的经验,由最高院在各个大区设立“巡回法庭”,(华北、西北、东北、东南、华南、华中、西南各一)代表最高院在各地行使一般性的审判工作。如果有特别重大的案件,或者有重大法律指导意义的案件,由最高院提审。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8-11-11
取消地级市并不等于同时取消中级法院及同级检察院。

行政体系与司法体系可以适当分离,对建设法制国家反而是好事。
分省 撤地 并县 虚乡 革新市制 村社自治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8-11-11
设置不同于行政区划的司法区划,值得探讨。大区设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地区设中级人民法院,县下划分若干司法区,设置初级人民法院。省县乡三级政府均不设同级人民法院,以构建中国特色司法独立体系。
天目孤心鉴 山人静致远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8-11-11
引用楼主xtra27于2008-11-11 20:50发表的 关于未来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层级问题 :
先说说现在的情况。
目前,法院是“四级二审制”。一审都集中在基层法院和中院,最高法院除了死刑复核案件和极少数上诉案件,基本上不承担审判职能。(由最高院一审的只有“四人帮”)法院和检察院则是“一对一”的,一个检察院固定向一个法院起诉公诉案件。所以法院如果发生层级调整,检察院肯定要跟着调整。
其次,说说司法体制改革自身的方向:
普遍认为,现在“二审终审”太简略(也就是救济层级太少),不利于人权保障。在实践中,终审的案件在地市中院一级解决,容易被地方势力所控制。由于得不到充分救济,再审程序被普遍滥用。因此,学界认为应采取“有限制的三审终审”。即,一般情况下二审终审,特殊情况允许三审,取消审判监督程序。
.......

1、再审的作用和三审并不相同,即使有三审,再审也是不可能取消的,不可混为一谈;
2、没有地级和法院层级没有关系。小小的澳门还有3级法院呢。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8-11-11
早该实行司法区划和行政区划分开的,这样才可能司法独立。
在县市一级的地方法院,可以由省直接管理,地区一级的高等上诉法院,中央司法和财政部门直接管理,而最高法和各大区的最高法巡回法院则由最高法院以及首席大法官直接管辖,受国家级议会或人大直接监督/
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8-11-12
再审程序
引用第3楼QQme于2008-11-11 22:47发表的  :
1、再审的作用和三审并不相同,即使有三审,再审也是不可能取消的,不可混为一谈;


再审的性质确实和三审不同。再审一般是因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才能提起,所以是“事实审”;二审、三审则只能是纯粹的“法律审”。但是在实践中,两者经常被模糊,再审被当作“三审”用的情况太多。
再审程序容易使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法律稳定性。即使不取消,也应该更加限定用途,或者用“另案起诉”的办法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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