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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权力划分的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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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8-11-20
基于:中央 - 区域政区(省、自治区) -  基层政区(市、县)这样的层级结构。

中央无疑是主管:外交、军事、法制方面的国家事务。

基层政区主要面向群众,管理公共事业方面的群众事务。

那么经济事务是否置于 区域政区(省、自治区)比较合理呢?

1、中央直接管理的话幅度太大,宜下放行政审批权。但应该有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规范。

2、全部下放到基层政区(市、县)的话,不便于中央直接监督。

3、故下放到区域政区(省、自治区)比较合理,并在中央-省之间,构成决策-执行关系。

随之延伸的问题:

1、经济权下放到省,而不是县。那么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应该“小省化”,与“一小时经济圈”接近。

2、二层政区对经济、民生的分工,结合分税制。基层政区(市、县)财政收入来自本地所得税,用于本地公共事业,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区域政区(省、自治区) 财政收入来自本区经济领域的“流转税”,视经济程度确定上交中央的比例。

3、中央财政收入出来自省级代收流转税,还有中央直接征收的海关税。土地开发所得也应该归中央,避免各地搞恶性竞争。各地获取“旧城改造”的利益就足够了。
[ 此帖被QQme在2009-01-07 17:12重新编辑 ]
市县平等,虚省缩省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8-11-20
至于区域中心,更是扯淡. 黄冈南部,多将黄石看作是小的区域中心,而把黄冈北部看作是武汉的辐射区域. 没多少把黄州当回事儿.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8-11-20
引用第2楼e-intercity于2008-11-20 12:18发表的  :
而对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层三者的角色定位却是应该商榷.
国家除了外交/国防/法制体系之外,还有很多重要的部分
比如城乡体系和长程交通体系(铁路网,航空网,长程通讯网)规划,广域经济(尤其是基础性产业,比如说农业矿业...)管理
.......


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或者叫权力下放,的确是很深刻的研究。

我以为,除了外交、军事、法制以外,都可以分权到地方。

中央并不直接管理经济、公益等等事务性工作,而把这些工作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则。让地方政府在统一的框架内负责具体事务。

所以,中央在经济、公益领域没必要设立门类齐全的职能部门,而是走“大部制”道路。

因为中央不需要那么多部门去操办具体事务,它是站在统筹的、法制的高度上去制定标准,和实施对地方政府监督。

比如:小小一个鸡蛋。
在养鸡场,农业部管。
在蛋品加工厂,质监总局(正部级)管。
在流通领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副部级)管。
饭店做炒鸡蛋,卫生监督局(副部级)管

如果人吃鸡蛋得了传染病,同样的病毒,在鸡体内归农业部管,在人体内归卫生部管,在蛋体内不知道谁管。

以上只是一个例子,部太多反而管不好事,不如分权到地方,中央只设少量的大部。把相关的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里。
市县平等,虚省缩省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8-11-20
舉個例子:國道由交通部的派出機構管理,省道由省的交通行政機關管理,縣道由縣的交通行政機關管理。這就是分權。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8-11-20
其實大陸在1980年代是有過地方分權的嘗試的,可惜19年前的那場災難後輩扼殺了。當年的改革包括廢止CPC的政法系統,也就是讓司法相對獨立,還有各經濟部門的屬地管理制度(地方經濟只受相應地方政府的管理,上級政府不能插手)等等。這些都是分權的初步嘗試。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8-11-21
引用第5楼e-intercity于2008-11-20 18:18发表的  :
晕倒,管经济并不是那么简单!
比如说金融,就不适合让下面去管.
即便是现在
.......


对金融业的行政管理分3部分:

属于《商业银行法》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由中央银监会负责

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条例》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由地方工商局负责。

属于国家的投资权益,根据《公司法》由国资委管理
市县平等,虚省缩省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8-12-27
引用第7楼雅昭于2008-11-20 18:39发表的  :
其實大陸在1980年代是有過地方分權的嘗試的,可惜19年前的那場災難後輩扼殺了。當年的改革包括廢止CPC的政法系統,也就是讓司法相對獨立,還有各經濟部門的屬地管理制度(地方經濟只受相應地方政府的管理,上級政府不能插手)等等。這些都是分權的初步嘗試。


我了解您的立场,所以无须苛责。但是以但是的状况,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思路下,不可能实施这些冒进甚至是错误的做法的。比如说后面这个所谓的属地管理,跟现行的经济制度跟全球化的规范都是格格不入的。加强司法独立而非中立,倒是现在正在推进的政策。虽说大陆的改革跟台湾的不一样,起步比较早,问题也比较多,所以改革的方式、步骤等等肯定无法满足每一个人的期望的。

至于地方分权,跟台湾、美国这些地方比起来,内地的地方政府权力在大部分的领域可是要大得很啊。
省、自治省、特区、直辖区和首都区
县、市、州
……
市、区、乡、镇
街道、村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9-01-02
改革已死,不要有什么指望了。

现在的这个体制,对party牟取利益而言是最好的。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9-01-02
引用第6楼yoyoky于2008-12-27 18:15发表的  :
至于地方分权,跟台湾、美国这些地方比起来,内地的地方政府权力在大部分的领域可是要大得很啊。

“改革”30年,连村级民主自治都不能实现,还指望什么呢?

至于“内地的地方政府权力在大部分的领域可是要大”完全是统治阶层内部的博弈,这种事在中国历史上出现了无数遍。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9-01-02
引用第7楼harro于2009-01-02 16:23发表的  :
改革已死,不要有什么指望了。
现在的这个体制,对party牟取利益而言是最好的。

已有的改革成就很大,但问题也很多,对未来的改革不乐观
日联冬夏,雪梦罗浮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9-01-14
引用第3楼雅昭于2008-11-20 18:35发表的  :
舉個例子:國道由交通部的派出機構管理,省道由省的交通行政機關管理,縣道由縣的交通行政機關管理。這就是分權。

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权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9-01-14
简单处理:凡是明显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的事务,由国家管理;其他,交由地方管理。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9-01-14
引用第11楼仙峰俊俏于14/1,2009 06:08发表的  :
简单处理:凡是明显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的事务,由国家管理;其他,交由地方管理。


政府作的事情,有多少不涉及到公众利益呢?
你这样一来,中央政府大而全。地方政府只要留下国资委就可以了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9-01-14
权力划分必须够明确、够细才有希望成功。说到头就是要建设法治制度,明文规定各级政府的权限。既然特区的《基本法》都写得出来,并且已经证明是可行的了,那么比《基本法》要简明的《地方政府法》,更没有搞不出一份草稿来的理由。
心存千秋 方能面對目前; 胸懷全局 始可經略一方
http://mkcnzaa.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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