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地名中,有经反动政府以反动份子的名字命名的,有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有名称重复容易发生错误的。各级人民政府为了肃清反动遗迹,加强民族团结并避免混淆不清,对于此类地名,有的已作了更改;但有的还未更改。为了使此项工作能在统一的原则之下进行起见,特作指示如下:
(一)凡经反动政府用国内外反动份子的名字命名的地名(包括县、市、镇、区、乡、街、巷、胡同等名称),庆按照下列程序,一律予以更改:
1. 区乡及市内街、巷的名称,由县、市人民政府征求各界人民代表的意见,拟定适当名称,公布通行;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人民行政公署,下同)备案。省人民政府并定期汇总报请或报转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以下简称内务部)备查。
2. 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的区以下的名称,由市人民政府征求各界人民代表的意见,拟定适当名称,公布通行;但区的名称,应报请或报转内务部备查。
3. 县市以上的名称,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各界人民代表的意见,拟定适当名称并加具意见,报告或报转内务部审核,并报政务院公布通行。
(二)第一次革命战争、第二次革命战争或抗日战争期间,由革命政府命名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地名,被反动政府强改者,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恢复原名或另定新名的意见,报请或层报内务部核定。如系县市以上名称,须报政务院公布通行。
(三)属于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地名,应遵照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六日本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的(二)项办法办理。
(四)县和县、市和市重名者,由内务部通知各该县、市所隶属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按照(一)条3款规定办理。
(五)县和市或省相同的地名,应否更改,由内务部征询各该上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统筹决定。如更改时,可按照(一)条3款规定办理。其区、乡以下及市街、巷的重复地名,可暂不更改。如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须更改时,可按照(一)条1、2两款规定办理。对一地通用数名者,应征得当地人民代表的同意,规定一个通用的名称。
(六)纪念革命先烈,一般用碑、塔等方式,不更改地名。但已经更改,并经该地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群众称呼已成习惯的,仍可沿用。
(七)除本指示所指出者外,其他地名,一律不得随便更改,其有必须更改者,应按照本指示(一)条各款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时各级人民政府于地名更改后,必须及时通知所属和有关机关(如邮电、交通等部门)知照。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拼写
中国人名地名作为罗马字母拼写法的实施说明
一、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中国人名地名,适用于罗马字母书写的各种语文,如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世界语等。
二、在罗马字母各语文中我国国名的译写法不变,“中国”仍用国际通用的现行译法。
三、在各外语中地名的专名部分原则上音译,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通名部分(如省、市、自治区、江、河、湖、海等)采取意译。但在专名是单音节时,其通名部分应视作专名的一部分,先音译,后重复意译。
文学作品、旅游图等出版物中的人名、地名,含有特殊意义,需要意译的,可按现行办法译写。
四、历史地名,原有惯用拼法的,可以不改,必要时也可以改用新拼法,后面括注惯用拼法。
五、香港和澳门两地名,在罗马字母外文版和汉语拼音字母版的地图上,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括注惯用拼法和“英占”或“葡占”字样的方式处理。在对外文件和其他书刊中,视情况也可以只用惯用拼法。我驻港澳机构名称的拼法,可不改。
六、一些常见的著名的历史人物的姓名,原来有惯用拼法的(如孔夫子、孙逸仙等),可以不改,必要时也可以改用新拼法,后面括注惯用拼法。
七、海外华侨及外籍华人、华裔的姓名,均以本人惯用拼写法为准。
八、已经使用的商标、牌号,其拼写法可以不改,但新使用的商标、牌号应采用新拼写法。
九、在改变拼写法之前,按惯用拼写法和印制的外文文件、护照、证件、合同、协议、出版物以及各种出口商品目录、样本、说明书、单据等,必要时可以继续使用。新印制时,应采用新拼法。
十、各科(动植物、微生物、古生物等)学名命名中的我国人名地名,过去已采取惯用拼法命名的可不改,今后我国科学工作者发现的新种,在订名时凡涉及我国人名地名时,应采用新拼写法。
十一、中国人名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法改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后,我对外口语广播的读音暂可不改。经过一个时期的调查研究之后,再确定我们的作法。
十二、蒙、维、藏等少数民族语人名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国家测绘总局、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研究所负责收集、编印有关资料,提供各单位参考。
少数民族语地名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转写以后,其中常见地名在国内允许有个过渡。
十三、在电信中,对不便于传递和不符合电信特点的拼写形式可以作技术性的处理,如用yu代ü等。[ 此帖被长白游侠在2009-01-12 20:33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