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4474阅读
  • 27回复

[政策法律]【转帖】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15-05-23
楼主这帖还算靠点儿谱。宪法区划和行政区划就是两回事儿。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15-05-23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继续,谁在叫人人看得很清楚。
我继续第四次围观。
请你继续第五次叫。我没有接受,而是把疯狗还给你,你还真叫得欢起来了。这角色代入得太极品了。 (2015-05-22 22:22)

疯狗一词,也只有先叫别人疯狗的货才能实至名归了。
把咬人叫做围观,捏造帽子“还”给别人,脸皮真够厚的了。
是讲道理的是狗,还是说不过就开始拿骂人叫围观、还一副还你“帽子”的的货是疯狗,大家心里明白。
说不过就骂人、打滚,还是让其他人围观围观你好了。
帖子里还是你表演得本色。
[ 此帖被赤天亢帝在2015-05-23 22:06重新编辑 ]
中国没有什么副省级新区,连浦东的区长都只是正厅,架构也是正厅。
难道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兼卫生部长,卫生部就副国了?总理朱镕基兼人民银行行长,人民银行就正国?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17-07-26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可能近日已经通过,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将会废止。
取消市管市县,撤销乡镇,县级自治。
都┬─区
│└───县
省┬─市───区
 ├─────市、县
 └─州┬──市、县
    └市─区
注:各级行政均可自治。州一般是自治州。州辖市大者可分区。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