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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域行政]新"纲要"出台 各地可编跨行政区域"土地规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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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02-12
新"纲要"出台 各地可编跨行政区域"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发布

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地可编制跨行政区域“土地规划”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当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正在加快推进。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报批工作,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这一《办法》的发布,记者采访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
守智。

  提高规划编制公众参与度

关于规划编制,《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同时,为了提高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三条还明确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此外,考虑到规划编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办法》第十五条对承担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可编制跨行政区域土地规划

《办法》提出,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提出,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

王守智表示,作为一项新的考虑,《办法》第六条提出,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提出,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提出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是出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各区域协调统筹发展的考虑。强调编制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为了适应整村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要求,将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有机结合,体现小规划服务大战略的指导思想。

  突出总体规划法律地位

近年来,各类规划特别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衔接问题成为规划实施和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王守智表示,关于规划衔接,为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体现规划在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办法》第三条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能源、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新华社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9-02-14
自贡城区终于可以不再畸形了。。。。。。。。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9-02-15
早就应该了,行政区划的强制分割限制了经济的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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