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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区]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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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02-15
— 本帖被 keating 执行置顶操作(2022-08-15) —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  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区包括:

(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

(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  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天目孤心鉴 山人静致远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9-01-05
国家关于 城 乡 划分的新标准
国家新出的标准,统计上关于城乡划分,以居委会和村委会为基本单位,看来新标准更贴近现实城乡实际区别



关于在统计上贯彻城乡划分规定的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统字〔200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有关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



  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以下简称《规定》),并已下发各地。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批复,现将实施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城乡划分工作的目的



  科学划分城乡是准确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规范我国统计工作的基础。统一城乡划分工作的目的在于减少各部门、各专业间的矛盾,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统计工作水平,同时保证各部门、各专业有关城乡分类统计数据的一致性,为真实反映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城乡划分工作的组织实施



  统计上划分城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以居委会和村委会为基本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认定和划分。为保证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国城乡划分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建立和管理全国的《行政区划与城乡地域库》(简称《城乡地域库》),并负责向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区、各专业提供统计上所需的分城乡的地域资料和代码。



  各地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城乡划分工作,并建立和管理本地区的《城乡地域库》,负责本地区《城乡地域库》的更新和动态管理。



  三、对城乡划分工作的有关要求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精神,国家统计局将开展全国城乡地域清查和认定工作(有关工作另行布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城乡地域库》。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是《城乡地域库》的基础,各地区、各专业要严格执行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并且要定期向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报送行政区划和城乡地域的变更情况。



  (二)在城乡划分标准实施过程中,各级统计部门要与同级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加强协调和联络,推动部门间的合作。



  (三)各地区、各专业的统计调查和各项普查,原则上不再单独划分城乡,所需城乡分类的地域资料和代码,通过《城乡地域库》取得。



  (四)为保证各地城乡划分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下拨的城乡划分经费要专款专用,各地区要在经费、人员、设备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各地区、各专业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摘要、简明统计资料等),必须执行本《规定》。未执行本《规定》的,不能冠以与本《规定》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国家统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适域市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9-02-15
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范城乡划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和执行《暂行规定》情况。

第三条  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方的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区《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地方城乡划分工作。

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有与民政、建设有关的事宜,可与同级民政、建设等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条  根据城镇化和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国家定期开展全国范围的城乡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对《城乡地域库》进行更新和维护。各省级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划分和《城乡地域库》管理工作,并负责提供分城乡的统计地域资料。

第五条  为保障城乡划分工作的顺利完成,以及对《城乡地域库》的日常维护,各级统计部门应配备专门的设备和设立专项经费。在城乡划分期间,对负责实地划分的基层统计部门应配备相应的人员,以确保城乡划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自《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凡涉及城乡情况的统计资料均应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凡未执行《暂行规定》的统计调查,在对外发布统计资料中,不得冠以城乡或类似的名称。
天目孤心鉴 山人静致远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9-02-15
关于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行政区划的频繁调整,增加了统计上划分城乡的难度。为了在统计上真实地反映我国城镇化的实际发展水平,我局在1999年制订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并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试行。
由于《试行规定》对划分方法叙述较多,操作比较复杂,使得该标准在各专业难以推广。目前,除人口调查以外,其他各专业基本未采用《试行规定》,致使各部门、各专业的城乡划分口径不统一,统计数据不一致的问题依然存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1999年的《试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规定在确保其口径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口径基本衔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了标准的可操作性。新规定的主要变动内容如下:
(一)将最小划分单元统一为村(居)委会
本次修订,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最小划分单元,不但使城乡划分更加科学,更具可操作性,还做到了以下几点:
1、减少城区或镇区的农业成分,比较客观地反映城镇区域的实际发展状况。
2、统一城区、镇区的判定规则,避免人为夸大城镇化水平,减少实际划分误差。
3、可与统计上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相衔接,为建立《城乡地域库》提供了可能。
(二)取消了人口密度指标
《试行规定》设定了人口密度甄别指标,即人口密度超过1500人/平方公里的市辖区,全部划为城区,否则,市辖区将被细分。这种甄别方式带来的问题:一是人口密度所依据的常住人口指标,只能在人口普查年取得数据,其他年份没有常住人口的日常统计;二是人为加大了城区的比重,不能客观地反映城镇区域的实际状况。新规定统一了市辖区的划分方法,有利于不同地区间的比较,也使新规定的框架结构和内容更加简便易行。
(三)其他方面的调整
为使《暂行规定》简化、易懂,将《试行规定》中繁琐的分类条目与代码调到规定外,作为具体操作的细则内容。
为统一和规范分类中的名称,便于理解分类内容,将原“城市”改为“城区”;将城镇中的“镇”改为“镇区”;将原“城区建设”改为“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将“延伸”改为“连接”。
三、制定了《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鉴于《试行规定》操作复杂,工作量大,为统一统计系统的城乡划分口径,便于组织各专业实施,同时制定了《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城乡划分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城乡区域库》和城乡数据的发布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即由各级统计局的统计设计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城乡划分,并在统计上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12位代码的基础上,建立和管理《城乡地域库》,统一提供各专业使用。
该办法从以下几方面规范了城乡划分工作:
(一)建立《城乡地域库》,为各专业使用分城乡的地域资料提供保障。目前统计上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12位代码,最后3位代表了“村委会”和“居委会”,这与新的城乡划分标准最小城乡划分单元相一致,从而为在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库的基础上建立《城乡地域库》提供了条件。
(二)由统计设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城乡划分工作,这样能够减少重复劳动和人为误差,提高工作效率。
(三)规定了对外发布统计资料的城乡口径,确保分城乡统计数据的一致性。
天目孤心鉴 山人静致远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9-02-15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科学、准确地划分我国的城乡地域,现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进行说明。

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的实施范围为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

(一)《规定》中的城区在下列行政区域内确定:

1、市辖区;

2、不设区的市(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

(二)《规定》中的镇区在城区以外的下列行政区域和其他区域确定:

1、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政府驻地的镇;

2、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的其他镇;

3、乡、镇、街道不管辖的各类经济活动区域。

(三)《规定》中的乡村在城区和镇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确定。

二、划分单元

《规定》中最小划分单元又称为基本划分单元,即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地域,包括民政部门确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地域。

三、城乡分类和代码

根据《规定》,城乡分类和代码为:

100     城镇

  110     城区

    111     主城区

    112     城乡结合区

120     镇区

    121     镇中心区

    122     镇乡结合区

    123     特殊区域

    200     乡村

    210     乡中心区

    220     村庄

四、城乡分类的解释

(一)主城区

主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

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二)城乡结合区

城乡结合区是指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三)镇中心区

镇中心区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

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镇乡结合区

镇乡结合区是指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五)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是指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其中:

1、开发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2、农(林)场是指农场、林场的场部所在地的区域,以及经济较发达,具有一定的二、三产业规模的农(林)场职工聚集地。农(林)场部以上管理机构随驻地的行政区域划分城区或镇区。

3、其他特殊区域是指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同时,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独立区域。

(六)乡中心区

乡中心区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七)村庄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五、有关概念的解释

(一)连接

连接是指城市(镇)可观察到(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所延伸到的地域,且中间未被非建设用地所隔开。连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村级区域的全部地域时,则该村级区域为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2、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村级区域的驻地,尚有部分区域未延伸到,即仍有部分农业生产用地时,则该村级区域的全部为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3、未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任何地方,或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一部分,但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驻地时,则该村级区域为未连接的村级地域。

4、连接的乡级地域,是指当市辖区、不设区市和县政府驻地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所辖的乡级政府驻地时,则该乡级行政区域为连接的乡级地域。

判断连接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城市(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是指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镇的政府驻地,或市镇的中心位置,具有明显特征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

2、在判断连接时,凡被下列非建设用地所隔开的,不作为连接:

(1)水域:江河、湖泊、水库、苇地等;

(2)农业用地:耕地、菜地、灌溉水田等;

(3)园地:果园、桑园、橡胶园;

(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

(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6)弃置地: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等。

(二)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是指行政办公设施、商业金融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科研设施等。

(三)居住设施

居住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区,以及在居民住宅区内为居民提供各项服务的设施。

(四)其他设施

其他设施是指工业、仓储、交通(不含单独的公路、道路)、市政设施(仅指地面建筑设施)等。
天目孤心鉴 山人静致远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9-02-15
城乡属性代码编制方法

根据《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的精神,城乡划分的具体任务是,依据城镇实际建设的连接情况,判断城乡属性,并分别对街道、镇、乡编制乡级属性代码;对居委会、村委会编制村级属性代码。

一、城乡属性的编码方法

(一)编码原则

1、城乡属性代码以12位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在12位行政区划代码后面增加相应的城乡属性代码,用以转换出城乡分类代码。

2、以村级单位为基本编码单位。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是当行政区划的村级码段不为0时,按规定编制城乡属性代码;

二是当行政区划的村级码段为0时,对应的城乡属性代码直接编00(乡级码段为400~599的除外)。

(二)编码方法

城乡属性代码为2位代码: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行政区划码段               城乡属性码段

第1位为乡级属性代码,用1、2、3表示:

1 表示:县级政府驻地

2 表示:连接的乡级区域

3 表示:其他乡级地域

第2位为村级属性代码,用1~7表示:

1 表示:乡级政府驻地

2 表示: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3 表示: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4 表示:与其他城区连接的村级地域

5 表示:与其他镇区连接的村级地域

6 表示:特殊区域

7 表示:其他村级地域

二、城乡属性的判别方法

(一)乡级属性

判别乡级属性的顺序为:①县级政府驻地,②连接的乡级区域,③其他乡级区域。

1、县级政府驻地,包括:

(1)市辖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镇、乡;

(2)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镇、乡;

(3)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乡。

2、连接的乡级区域,包括:

(1)与市辖区政府驻地连接的街道、镇、乡;

(2)与县级市政府驻地连接的街道、镇、乡;

(3)与县政府驻地连接的镇、乡;

(4)与街道办事处驻地连接的镇、乡。

3、其他乡级区域,包括除县级政府驻地、连接的乡级区域以外的街道办事处、镇、乡和政企合一单位等。

(二)村级属性

判别村级属性的顺序:①乡级政府驻地,②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③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④与其他城区连接的村级地域,⑤与其他镇区连接的村级地域,⑥特殊区域,⑦其他村级地域。

1、乡级政府驻地,包括:

(1)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2)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3)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2、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包括:

(1)与街道办事处驻地完全连接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2)与镇政府驻地完全连接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3)与乡政府驻地完全连接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4)与其他居委会地域完全连接的村委会。

3、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包括:

(1)与街道办事处驻地部分连接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2)与镇人民政府驻地部分连接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3)与乡人民政府驻地部分连接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4)与其他居委会地域部分连接的村委会。

4、与其他城区连接的村级地域,包括:

(1)与外区域市辖区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镇、乡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相连接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2)与外区域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镇、乡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相连接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3)与外区域街道办事处驻地的实际建设相连接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5、与其他镇区连接的村级地域,包括:

(1)与外区域县政府所在地的镇、乡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相连接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2)与外区域其他镇的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相连接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6、特殊区域,包括:

在村级属性代码1、2、3、4、5以外的村级地域中,常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区域。

7、其他村级地域,包括除上述以外的村级地域。

三、编制城乡属性代码应注意的问题

1、特殊区域的问题

(1)凡行政区划代码的乡级码段为政企合一代码(400~599),该政企合一单位应视同乡级单位,需判别乡级属性。

(2)如果政企合一代码(400~599)对应的村级码段不为0,则继续判别政企合一单位所辖的村级单位的村级属性。当村级属性为1、2、3、4、5时,该村级单位不再判断特殊区域;当村级属性不为1、2、3、4、5时,则用常住人口3000人判别“特殊区域”,达到3000人的为“特殊区域”,否则为“其他村级地域”。

(3)如果政企合一码段(400~599)对应的村级码段为0,(即没有再分居委会和村委会),则对应的城乡属性代码直接编制36。

(4)如果行政区划代码的乡级码段未编制政企合一代码,但所辖的村级单位有特殊区域,则参照上述第(2)条判断特殊区域。

2、县辖街道

凡县下设有街道的,该街道比照镇划分城乡。也就是说,在划分城乡时,县的行政区域内不出现街道。

3、地区和不设区的地级市的处理方法

如果地区坐落在乡级政府驻地内,原则上不对地区单独划分城乡;反之,地区坐落在其他乡级区域(街道、镇、乡),则该乡级区域比照县级政府驻地处理。

如果不设区的地级市下设有未批准的区,并在统计上有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则该区按照市辖区划分城乡;如果自己没有设区,或所设的区在统计上没有行政区划代码,则直接划分有行政区划代码的行政区域。
天目孤心鉴 山人静致远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9-07-17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标准
可以参考:
http://www.zj.stats.gov.cn/col/col149/index.html

该规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城镇统计,以“乡镇”为最大界限,一乡镇内连接的地方,统计在一起。绝对不跨乡镇统计。但是同一个县市内,所有的街道办事处,视为一个整体,如同一个乡镇

所以大家还是应该以现有的政策依据为基础,如有想法,从对暂行规定的讨论(包括其中任何一点)出发比较好,否则有些同志还在责难说难道重庆是中国最大的城市吗?这就不对了,因为从来没有一个正式的统计,说重庆是中国最大的城市,他是最大的建制市没有错,但在统计上他并不是最大的“城市”。

个人当然也对这样的规定不满。因为既然城乡的划分,不以建制市为依据,那么就要彻底跳出行政建制的范畴。改采人口密度为依据,现在尤其是村改居也大量实行,恐怕不引入人口密度指标,标准要不停的修改,这样就无法保证每次统计的口径一致。


下面是规定的原文:

附件: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科学、准确地划分我国的城乡地域,现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进行说明。

  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的实施范围为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

  (一)《规定》中的城区在下列行政区域内确定:

  1.市辖区;

  2.不设区的市(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

  (二)《规定》中的镇区在城区以外的下列行政区域和其他区域确定:

  1.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政府驻地的镇;

  2.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的其他镇;

  3.乡、镇、街道不管辖的各类经济活动区域。

  (三)《规定》中的乡村在城区和镇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确定。

  二、划分单元

  《规定》中最小划分单元又称为基本划分单元,即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地域,包括民政部门确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地域。

  三、城乡分类和代码

  根据《规定》,城乡分类和代码为:

  100   城镇

  110     城区

  111       主城区

  112       城乡结合区

  120     镇区

  121       镇中心区

  122       镇乡结合区

  123       特殊区域

  200   乡村

  210     乡中心区

  220     村庄

  四、城乡分类的解释

  (一)主城区

  主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

  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二)城乡结合区

  城乡结合区是指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三)镇中心区

  镇中心区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

  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镇乡结合区

  镇乡结合区是指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五)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是指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其中:

  1.开发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2.农(林)场是指农场、林场的场部所在地的区域,以及经济较发达,具有一定的二、三产业规模的农(林)场职工聚集地。农(林)场部以上管理机构随驻地的行政区域划分城区或镇区。

  3.其他特殊区域是指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同时,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独立区域。

  (六)乡中心区

  乡中心区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七)村庄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五、有关概念的解释

  (一)连接

  连接是指城市(镇)可观察到(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所延伸到的地域,且中间未被非建设用地所隔开。连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村级区域的全部地域时,则该村级区域为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2.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村级区域的驻地,尚有部分区域未延伸到,即仍有部分农业生产用地时,则该村级区域的全部为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3.未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任何地方,或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一部分,但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驻地时,则该村级区域为未连接的村级地域。

  4.连接的乡级地域,是指当市辖区、不设区市和县政府驻地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所辖的乡级政府驻地时,则该乡级行政区域为连接的乡级地域。

  判断连接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城市(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是指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镇的政府驻地,或市镇的中心位置,具有明显特征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

  2.在判断连接时,凡被下列非建设用地所隔开的,不作为连接:

  (1)水域:江河、湖泊、水库、苇地等;

  (2)农业用地:耕地、菜地、灌溉水田等;

  (3)园地:果园、桑园、橡胶园;

  (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

  (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6)弃置地: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等。

  (二)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是指行政办公设施、商业金融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科研设施等。

  (三)居住设施

  居住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区,以及在居民住宅区内为居民提供各项服务的设施。

  (四)其他设施

  其他设施是指工业、仓储、交通(不含单独的公路、道路)、市政设施(仅指地面建筑设施)等。
[ 此帖被keating在2009-09-20 18:56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9-07-27
有的地方只有公路两边几排房子一直相连,怎么计算?

怎么才算连绵建成区?
吾之所愿——复我汉唐 兴我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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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我可以为此奋斗终生!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9-08-08
很系统的资料,学习了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9-09-16
引用第1楼中华大帝于2009-07-27 20:58发表的  :
有的地方只有公路两边几排房子一直相连,怎么计算?
怎么才算连绵建成区?

余姚经周巷到慈溪杭州湾大桥南堍的庵东,一路上就是的。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9-09-20
接楼上,

按照我顶楼所转的规定。根据我的理解,那么

余姚的主城区,是指余姚6个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以及徒有虚名没有一分土地的城中村。北部的低塘街道等地和余姚本部不连接没有关系,都统计在“余姚城区”中,组团型城市并没有规定城区不能有两个。我的想法是,可以按照人口多少1、2……编号,也可以分别标为“余姚(本部)”、“余姚(低塘)”,按照规定,都算主城区(虽然这样子容易有误解)。

余姚的城乡结合区,主城区的房子一直盖到村部大门口,但还是有些地方仍在种菜养鱼的村。

前面两个加起来,就是“余姚城区”。

然后是周巷,也类似的分为镇中心区和镇乡结合区,合称为镇区。

但是因为周巷的建制是镇,所以在统计上,虽然周巷和余姚(低塘)已经有连接,但仍旧不能统计为一个城镇。

也就是说,该统计标准,是按照“乡镇”为单位(因为这是基层政权)进行统计,不跨乡镇,即使已经完全连接。而设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各个街道办事处的总和,视为一个整体,如同“乡镇”。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9-11-26
如果仅仅是沿着某一条公路两边建了一两排房子,那不应该算作连绵区,个人以为至少要有三条主要道路相连,西部山区由于地形的限制至少也要有两条道路相连,并且中间明显的空白才能算作连绵区。
默认的情况下,我讨论地行政区划都是指胡焕庸线以东的地区,即使是谈中西部或山区一般也不包括湖焕庸线以西的地区,需要讨论胡焕庸线以西的地区时,必定会明确指出。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9-11-27
        楼主分析的有道理,但是很多人发帖都把城区的绿化系统“过滤”掉,这样实际的城市建成区就缩小了。比如“实在”的《全国各市建成区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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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0-05-11
引用第5楼shingwood于2009-11-26 23:53发表的  :
如果仅仅是沿着某一条公路两边建了一两排房子,那不应该算作连绵区,个人以为至少要有三条主要道路相连,西部山区由于地形的限制至少也要有两条道路相连,并且中间明显的空白才能算作连绵区


那武汉2008年之前武昌汉口都不能算连绵区了

宜昌市的伍家岗区都不能算市区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0-10-03
显然,民政部的划分和解释违背人民的常理意愿!
中央行政区划委员会是行政区划改革工作的核心领导和决策部门。主要职责:1.编制规划地方管理体制。2.审核批准各级政区的设立标准和规模,地名和边界标准化。3.组织建立指导各个政区的官员级别套改工作。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0-10-03
楼上翻帖子时网速快不?
中央行政区划委员会是行政区划改革工作的核心领导和决策部门。主要职责:1.编制规划地方管理体制。2.审核批准各级政区的设立标准和规模,地名和边界标准化。3.组织建立指导各个政区的官员级别套改工作。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0-11-13
资料拷贝了谢谢~~~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1-05-22
个人认为合理的建成区统计方法:

将目标区域,沿经纬度画成250米*250米的小方格。
观察每个小方格,小方格内建成面积超过1/32平方公里的,应当视为建成区。
然后,将算作是建成区的小方格标黑。算出标黑的小方格的数量,然后除以16即可。

可以规定俩黑区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1公里(4个小方格)的可以视作是连片。
[ 此帖被東七區在2011-05-22 14:40重新编辑 ]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2-03-13
行政村与自然村的概念关系还是较为模糊~
欢迎光临我的专题博客——《政区边界探寻》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2768807865_0_1.html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3-02-26
城乡分类代码是地方上自己设定的,造假非常严重。我在统计五普人口时已经说过此事。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21-11-06
资料拷贝了谢谢~~~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21-12-01
回 keating 的帖子
keating:接楼上,
按照我顶楼所转的规定。根据我的理解,那么
余姚的主城区,是指余姚6个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以及徒有虚名没有一分土地的城中村。北部的低塘街道等地和余姚本部不连接没有关系,都统计在“余姚城区”中,组团型城市并没有规定城区不能有两个。我的想法是,可以 .. (2009-09-20 18:53) 

12年前发帖时有一点没理解对。现在发现,建成区连片的镇会被合并统计到“城中心区”,而不是单独统计为“镇中心区”。不过,围绕哪些合并,哪些不合并,细究起来,貌似各地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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