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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律]现行设市标准(199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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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03-21
— 本帖被 keating 执行取消置顶操作(2020-08-09) —
1993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国发〔199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试行。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适当调整设市标准,对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总结设市工作的经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搞好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中小城市。已经设市和拟设市的地方,都要十分重视农村工作,十分重视农业生产,以使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新的设市标准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

                   (1993年2月8日)

  
国务院:
    现行设市标准,是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从试行的情况看,现行设市标准贯彻了改革精神,方向是正确的。执行这一标准,使设市工作走出了新的路子,基本适应了近年来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6年多来,我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发展的基本方针,按照现行设市标准,积极而稳妥地新设了一批市的建制,加快了这些地方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进程,推动了我国城市总体布局逐步趋于合理。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现行设市标准也反映出一些不足,主要是:有的指标统计难度较大,且难以核实;一些设市时需要考察的重要条件在现行标准中尚未体现;有些指标还不尽科学合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标准中反映不充分;没有规定设置地级市的标准等。为了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设市标准,我部从1989年开始,即着手设市标准的调整和修改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修改稿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关科研单位的意见。“八五”计划公布后,又按“八五”计划中关于“城市发展要坚持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有计划地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并使之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精神,作了相应的修改。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建议对1986年国务院批准试行的设市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12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亿元(经济指标均以1990年不变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0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100元,总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400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7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于12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1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80元,总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6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10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8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60元,总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4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6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4万。
    (五)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六)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七)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八)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二、设立地级市的标准
    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设立县级市及地级市标准中的财政收入指标,将根据全国零售物价指数上涨情况,由民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适时调整。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试行。

具体新闻和文件请到新疆兵团城镇博客网(http://hi.baidu.com/phoenix296)
[ 此帖被QQme在2009-07-28 12:39重新编辑 ]
了解更多兵团城镇信息,请到今日头条城镇规划君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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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太阳”网友的补充,原帖在主题帖《设市标准》2楼。

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改市标准是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行标准存在着指标体系不够合理、未充分体现分类指导原则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地区建制调整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对地改市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地改市标准为:地区所在的县级市从事非农产业人口不低于15万人(人口密度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不低于12万人),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12万人(人口密度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不低于10万人);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其中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不低于30%。财政总收不低于1.5亿元。
                                    
                                           1999年12月
历史使人明智,现实让人迷失,未来令人痴狂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9-07-30
目前不允许撤县设市了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9-07-30
现在是全面规范各个类别市的时候了。
网络看世界,世界是网络。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9-08-01
标准太麻烦了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9-08-17
搞什么县级市吗 市就相当于县的济济总量或市管市:难懂死了,让人不知道谁管谁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9-08-18
回 楼主(phoenix296) 的帖子
这个都是十几年前的了,国家也不定个新的,尤其是关于经济的,早就过时了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9-09-01
实行了快二十年了,情况发展变化太快了,建议重新修订一下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9-09-05
希望给有发展潜力的中心城镇一个定位.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9-09-12
是时候出台新政策了
可能是在等待区划调整
我主张:缩省、扩县、撤地、合乡镇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9-09-15
撤县设区是怎么个标准,比这个设市高还是低?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9-10-04
应该重新修订,尤其是强调城镇化率和产业化情况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9-10-13
引用第2楼qiaoxianke于2009-07-30 07:42发表的  :
目前不允许撤县设市了

是真的吗?有文件可以看看吗?
境由心造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9-10-21
我看标准并不低阿,,那么多的县改市,应该是执行出了问题..而不是标准出问题

因为即便是放在今天,云南有些市也达不到,更何况还是20年前的标准..
公务员(官员)配置:
乡科级(包括副职)每82平方公里一名,每5800人设一名;
县处级(常委、副职)每2788平方公里一名,每20万人一名;
省部级(常委、副职)每9.5万平方公里一名,每668万人一名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9-10-26
这样的文件太烦,不易执行,给出几个数的标准就好执行了。这就是文海的害处。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0-01-19
从标准来看还是很不错的,不过倒是发现周边有很多符合设市标准的县没有改制
想了解更多的中华历史与现实。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0-01-21
引用第4楼qiaoxianke于2009-08-01 10:47发表的  :
标准太麻烦了

是的。
我给个标准:
1、建成区面积达到15平方公里以上;
2、建成区常住人口10万以上。
二者有其一,就可以设市。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0-04-01
实际上从94年之后就基本上没有再设立过新的县级市了。
izo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0-04-26
城市划是必然,这是历史大趋势!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0-04-26
     上海已经出现城市化与郊区化并行了……
欢迎加入本论坛QQ群:方舆-G1荆湖楚江22033501,方舆-J2欧洲地理218760154、方舆-B8.城乡规划218764489!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0-08-21
市就是人口集中居住的地区,地理上可视作一个点,行政上适合和也需要按市政方式管理。标准硬要扯上GDP,还是受GDP至上思维影响,其实没有必要。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10-10-03
现在流行小市和小县的划分方法!
中央行政区划委员会是行政区划改革工作的核心领导和决策部门。主要职责:1.编制规划地方管理体制。2.审核批准各级政区的设立标准和规模,地名和边界标准化。3.组织建立指导各个政区的官员级别套改工作。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10-10-03
下面不在管镇,直接管理村和社区,规模同河北小县即可!
中央行政区划委员会是行政区划改革工作的核心领导和决策部门。主要职责:1.编制规划地方管理体制。2.审核批准各级政区的设立标准和规模,地名和边界标准化。3.组织建立指导各个政区的官员级别套改工作。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11-04-23
中国的县就是个骡子,非驴非马。弄的不伦不类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11-05-09
中国的市就是骡子,非驴非马,让人感觉不舒服。既然将“市”定为一级政区,那就应该取消其它级别的“市”,直辖市改为省;副省级市本身就是骈指,不应该有的;所有县级市全部恢复“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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