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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制]并县、设府之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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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05-12
一,并县
    (1)人口密集的地区是:3000—5000平方公里/县,70—200万人/县。
    (2)人口较密的地区是:5000—10000平方公里/县,50万人以上/县。
    (3)人口一般的地区是:10000—20000平方公里/县,30万人以上/县。
    (4)人口较少的地区是:20000—30000平方公里/县,10万人以上/县。
    (5)人口稀少的地区是:每县可以超过30000平方公里,1万人以上/县。
二,设府
    人口超密集的地区是:3000—5000平方公里/府,200万人以上/府。
    注:府、县同级。
    说明:我始终认为太小的县没有保留之意义,为了全面实行省直辖县市我发表了“并大县的标准 ”,大家认为我的“并大县的标准 ”太高,而“兰色火焰”的建议还是有一定的道理且可以借鉴,所以我将“并大县的标准 ”修改一下并发表“并县、设府之标准(终极版)”大家看如何?
[ 此帖被曲径通幽在2009-06-03 21:49重新编辑 ]
中央-----都、省、特别行政区-----府、市(适域)、县-----市(狭域)、区、镇、乡。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9-05-12
   “并县、设府之标准(终极版)”与“立市之标准”以及“我设想的行政区划层级体系(修改版)”形成紧密之联系。
中央-----都、省、特别行政区-----府、市(适域)、县-----市(狭域)、区、镇、乡。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9-05-12
这个标准并不好操作啊!
普宁市          面积1620平方千米,人口204万。
临泉县   面积1818平方千米,人口192万。
太和县   面积1882平方千米,人口155万。
阜南县   面积1929平方千米,人口149万。
颍上县   面积1859平方千米,人口151万。
……
网络看世界,世界是网络。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9-05-13
引用第2楼蓝色象鼻虎于2009-05-12 12:40发表的  :
这个标准并不好操作啊!
普宁市          面积1620平方千米,人口204万。
临泉县   面积1818平方千米,人口192万。
太和县   面积1882平方千米,人口155万。
阜南县   面积1929平方千米,人口149万。
.......

该“ 标准”可操作性强,请看:
    广东省普宁市面积1620平方千米,市区面积157平方千米,全市常住人口350万,其中户籍人口230万,外来人口120万,市区人口56万。
依据“立市之标准”
二,“省”辖县级市
(1)面积1000——3000km2,人口100万以上。
(2)中心区域面积50km2以上,人口50万以上。
(3)建成区人口达到全市总人口50%以上
所以,广东省普宁市为“省”辖县级市。

安徽省:临泉县=面积1818平方千米,人口192万。太和县=面积1882平方千米,人口155万。界首市=面积667平方千米,人口75万。这三个县市合并后=面积4367平方千米,人口422万。
依据“并县、设府之标准(终极版)”
二,设府
   人口超密集的地区是:3000—5000平方公里/府,200万人以上/府。
所以,安徽省:临泉县、太和县、界首市合并后设为府。
同理,安徽省:阜南县=面积1929平方千米,人口149万。颍上县=面积1859平方千米,人口151万。合并后=面积3788平方千米,人口300万。所以也是设为府。
故而,我认为该“标准”也可以说是“并县、设府之指南”!
中央-----都、省、特别行政区-----府、市(适域)、县-----市(狭域)、区、镇、乡。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9-05-13
建县都标准化?还有什么不是标准化得?
傻子偷乞丐的钱袋,被瞎子看到了。哑巴大吼一声,把聋子吓了一跳。驼子挺身而出,瘸子飞起一脚。麻子说:“看我的面子就算了吧。”疯子说:“就是,人要有理智!”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9-05-13
     江苏省:阜宁县=面积1439平方千米,人口107万.滨海县=面积1880平方千米,人口109万.合并后=面积3319平方千米,人口216万,其人口超过200万.
依据“并县、设府之标准(终极版)”
二,设府
   人口超密集的地区是:3000—5000平方公里/府,200万人以上/府.
所以,应该设为府.
中央-----都、省、特别行政区-----府、市(适域)、县-----市(狭域)、区、镇、乡。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9-05-13
我支持省县直管后,市的通名一律留给县辖市,全境城市化的县通名可以叫府,直辖市通名可以叫直辖府。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9-05-14
引用第7楼尹人于2009-05-13 20:02发表的  :
我支持省县直管后,市的通名一律留给县辖市,全境城市化的县通名可以叫府,直辖市通名可以叫直辖府。

     我认为市的通名一律留给县辖市不妥,因为县辖市只是中小型城市而省辖市是大中型城市,所以省辖市应该予以留名。“府”-----是由一些市(狭域市)、镇、乡组成的,而该区域人口较多在200万以上。“县”-----是由一些市(狭域市)、镇、乡组成的,而该区域人口较少在200万以内。直辖市通名可以叫“都”。
中央-----都、省、特别行政区-----府、市(适域)、县-----市(狭域)、区、镇、乡。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9-05-15
这样通名过多,体现不出“通”。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9-06-03
回 楼主(feibaok) 的帖子
        我认为县的规模应该为今后县域内人口、经济的发展留有充足余地,所以对你的并县标准修改如下,希望多多交流。
    (1)人口密集的地区是:2500—3500平方公里/县,50—200万人/县。
    (2)人口一般的地区是:3500—5000平方公里/县,30—50万人/县。
    (3)人口较少的地区是:5000—10000平方公里/县,10万人以上/县。
    (4)人口稀少的地区是:10000—30000平方公里/县,1万人以上/县。
    尽量不设面积超过30000平方公里的县,边疆民族地区个别情况除外。
    另外,比较大的城市可以适当将辖区面积扩大,使其发展不用占用周边县的土地和资源。城市发展得再大也只能是和县平级,根本不需要靠提升城市的级别来促进发展。提升城市级别,只能是各级官员们热衷干的事情。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9-07-15
Re:回 楼主(feibaok) 的帖子
引用第11楼zhaoyun_1937于2009-06-03 21:26发表的 回 楼主(feibaok) 的帖子 :
        我认为县的规模应该为今后县域内人口、经济的发展留有充足余地,所以对你的并县标准修改如下,希望多多交流。
    (1)人口密集的地区是:2500—3500平方公里/县,50—200万人/县。
    (2)人口一般的地区是:3500—5000平方公里/县,30—50万人/县。
    (3)人口较少的地区是:5000—10000平方公里/县,10万人以上/县。
    (4)人口稀少的地区是:10000—30000平方公里/县,1万人以上/县。
.......

    我认为我国县域面积在3000—5000平方公里/县、人口在70—200万人/县比较适宜,而每县人口超过200万人可以设为“府”。“府”跟“县”同级,“府域”和“县域”下辖:市(狭域)、镇、乡。
  较大的城市可以适当将辖区面积扩大为县级市(适域),而县级市下辖:区、镇、乡。
  
中央-----都、省、特别行政区-----府、市(适域)、县-----市(狭域)、区、镇、乡。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9-07-15
尹人的通名有一定的道理。
现行直辖市和省辖较大的市应该使用同样的通名。
另一方面,既然有县有府了,就没必要再搞省辖市。
这样做,对于将来各级政府之间的分权时操作也比较方便。

我是觉得,不宜用城市、城乡混合、农村来划分区域型政区。一个是不应该贴不当的标签,贴了之后,对县的发展不利;二中华大部分地方还是混合型儿的。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9-07-15
引用第7楼尹人于2009-05-13 20:02发表的  :
我支持省县直管后,市的通名一律留给县辖市,全境城市化的县通名可以叫府,直辖市通名可以叫直辖府。

    县辖市只是中小城市啊!而县级市才是大中城市啊!人口较多的县(200万以上)称之为“府”,直辖市通名可以叫“都”。
中央-----都、省、特别行政区-----府、市(适域)、县-----市(狭域)、区、镇、乡。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9-07-15
关于府、县标准的问题
我认为,主要以人口计;
全国各府的平均值定在500万;各县的平均值定在100万;府县的中间界限定在200万;府的人口上限定在2000万;县的下限定在20万。

也就是,人口在20-200万的为县;200万-2000万的为府。

其中1000万以上的为直辖府;
其余的为省辖府,其中800-1000万的为大府、600-800万的为上府、400-600万的为中府、200-400万为下府
县:150-200万的为大县、100-150万的为上县、60-100万的为中县、20-60的为下县
府、县分为市、镇、乡

市的平均值在15万,镇的平均值在3万;市镇的界限定在6万,市的上限定在600万;镇的下限定在3000
乡则是综合市镇的规模,定位6千-30万;
市:150-600万的为大市、150-200的为上上市、100-150万的为上市,50-100的为中市,6-50的为下市
镇:3-6万的为大镇、1-3万的为上镇、6千-1万的为中镇、3-6千的为下镇
乡:10-30万的为大乡、5-10万的为上上乡;3-5万的为上乡;1-3万的为中乡;6千-1万的为下乡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9-07-15
引用第14楼feibaok于2009-07-15 13:27发表的 :
    县辖市只是中小城市啊!而县级市才是大中城市啊!人口较多的县(200万以上)称之为“府”,直辖市通名可以叫“都”。

若是一个200万人的县,辖有一个150万人的市,一样是大城市啊;
而且还有府辖市和都辖市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9-07-15
回 15楼(東七區) 的帖子
  “全国各府的平均值定在500万”..........“500万人/府”这个已经是一个大府了啊!而该种府等同现在的地区级了啊!所以,“府、县标准的问题”不能单以人口为要素,而应该以人口和面积同为主要素。
“ 县的下限定在20万。”.............我认为这不太现实啊!我国西部现在有许多的县人口都在1——5万人,若以20万人/县为下限,那并县的力度是否会太大啊?
中央-----都、省、特别行政区-----府、市(适域)、县-----市(狭域)、区、镇、乡。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9-07-15
Re:回 15楼(東七區) 的帖子
引用第17楼feibaok于2009-07-15 19:55发表的 回 15楼(東七區) 的帖子 :
  “全国各府的平均值定在500万”..........“500万人/府”这个已经是一个大府了啊!而该种府等同现在的地区级了啊!所以,“府、县标准的问题”不能单以人口为要素,而应该以人口和面积同为主要素。
“ 县的下限定在20万。”.............我认为这不太现实啊!我国西部现在有许多的县人口都在1——5万人,若以20万人/县为下限,那并县的力度是否会太大啊?

力度不算太大。

即便是西藏,人们也是分布在一个个集中聚居点,并不是平均分布在全县的每个角落。
把西藏划为10几个县,县直接管辖那些无人空地,聚居点则分为乡镇,就ok了。管辖幅度不算太大。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9-07-16
Re:Re:回 15楼(東七區) 的帖子
引用第18楼東七區于2009-07-15 22:28发表的 Re:回 15楼(東七區) 的帖子 :
力度不算太大。
即便是西藏,人们也是分布在一个个集中聚居点,并不是平均分布在全县的每个角落。
把西藏划为10几个县,县直接管辖那些无人空地,聚居点则分为乡镇,就ok了。管辖幅度不算太大。

    你说了也不错!我是历来主张并大县的请看“并大县的标准”
(1)人口密集的地区是:5000—10000平方公里/县,100—300万人/县。
(2)人口一般的地区是:10000—20000平方公里/县,50—100万人/县。
(3)人口较少的地区是:20000—30000平方公里/县,10—50万人/县。
(4)人口稀少的地区是:每县可以超过30000平方公里,1—10万人/县。
总之,并大县是实现省直辖县市的关键点!!!
  但是大家认为“并大县的标准”太高,所以我将“并大县的标准 ”修改一下并发表“并县、设府之标准”。看来你还是支持并大县的啊!!
中央-----都、省、特别行政区-----府、市(适域)、县-----市(狭域)、区、镇、乡。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9-08-29
引用楼主feibaok于2009-05-12 10:54发表的 并县、设府之标准 :
一,并县
    (1)人口密集的地区是:3000—5000平方公里/县,70—200万人/县。
    (2)人口较密的地区是:5000—10000平方公里/县,50万人以上/县。
    (3)人口一般的地区是:10000—20000平方公里/县,30万人以上/县。
    (4)人口较少的地区是:20000—30000平方公里/县,10万人以上/县。
.......

     我 应用“并县、设府之标准”和“立市之标准”出台“福建省并县方案 ”如上图,请大家参阅。
中央-----都、省、特别行政区-----府、市(适域)、县-----市(狭域)、区、镇、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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