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成立,而后英人在华贸易大加扩张,因欲由缅甸至中国内地开一陆上通商路线。遂于一八七四(同治十二)年由英国公使威妥玛促总理衙门发给护照,准英公使书记玛珈利由上海经汉口至云南测量贸易道路。玛氏至云南腾越境内,土人以为英兵来侵,将其擒杀。清廷闻报,令云贵总督将凶手数人斩首。讵英使于要求赔偿之外,复强以与该案无关之重要条件迫清廷承认。清廷不肯,英使遂下旗退出北京,至芝罘,命英国东洋舰队进逼直隶湾。清廷不得已,派李鸿章为全权大臣,请英使来天津开会谈判。英使不从,李乃亲往芝罘与威氏会议。一八七六年九月十三日(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李、威两氏订立下列五项之条约: 1
一、英国选派官员至云南,由该省巡抚派员会同商定云南边境通商章程及察看情形。
二、清廷纳赔偿银二十万两,为被害人员家属之恤款。
三、清廷派遣大臣赴英国谢罪。
四、开湖北之宜昌、安徽之芜湖、浙江之温州、广东之北海、四川之重庆为通商口岸。安徽之大通、安庆,江西之湖口,湖北之武穴、路溪口、沙市准轮船停泊,但上下客商货物由民船起卸。 1
五、英国在上海添派按察司等员,治理在华英民。清廷承认上海租界会审公堂,以审判英人为原告华人为被告之案件。